正文
以下《征求意见稿》来源于网络新闻,内容仅供参考。相关文件以国家认监委正式发布版本为准。
1.1 为规范质量管理体系(以下简称QMS)认证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相关技术标准制定本规则。
1.2 本规则规定了认证机构实施QMS认证的程序与管理的
基本要求,是认证机构从事QMS认证活动的基本依据。
1.3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QMS认证活动应遵守本规
则。
从事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QMS认证,
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结合安全生产的特殊要求组织。
本规则不适用于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国军标认证)。
1.4 认证机构遵守本规则的规定,并不意味着可免除其所承
担的法律责任。
《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GB/T 19001)/《Quality management
system-Requirements》(ISO 9001)
3.1 获得国家认监委批准、取得从事 QMS 认证的资质。
3.2 开展QMS认证活动,应当围绕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
重点服务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不得影响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
利益,不得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3.3 内部管理和认证活动符合GB/T 27021.1/ISO/IEC 17021-1
《合格评定 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要求 第1部分:要求》和GB/T
27021.3/ISO/IEC 17021-3《合格评定 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要求
第3部分:质量管理体系审核与认证能力要求》,以确保机构持续
满足开展QMS认证的基本要求。
3.4 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对从事QMS认证活动可能引发的
风险和责任采取合理有效措施。认证机构应能证明已对其开展
的QMS认证活动可能引发的风险进行了评估,对可能引发的责任做出了充分安排(如保险或储备金)。
3.5 建立认证人员管理制度,包括认证人员的能力要求准
则,选择、评价和聘用程序,以及能力提升机制。确保从事QMS认证的人员持续具备相应素质和能力。
3.6 在拟开展QMS认证的认证业务范围(认证业务范围分
类见附录A表A.1),具备2名(含)以上QMS专业审核员。
对于某一认证业务范围的专业审核员,应具备如下条件之一:
(1)具有相应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且在中低风险认证
业务范围具有至少1年(含)以上该专业的质量技术工作经历;在高风险认证业务范围,大专学历具有3年(含)以上,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2年(含)以上该专业的质量技术工作经历;
注1:相应专业是指与认证业务范围类别的专业知识相关的教育经
历。
注2:质量技术工作经历包括产品和服务的设计、生产、技术、检
测、质量管理、教学、科研及相关标准制修订等。
注3:认证业务范围的风险级别划分参照附录A表A.2执行。
(2)具有非相应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且在中/低风险认
证业务范围具有3年(含)以上相应专业的技术工作经历;对于高风险认证业务范围,大专学历具有5年(含)以上,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4年(含)以上相应专业的技术工作经历;
(3)中/低风险认证业务范围具有该领域中级以上技术职
称,高风险认证业务范围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
(4)参加该认证业务范围质量专业技术培训且考核合格,
并且在QMS专业审核员指导下完成一定数量的QMS专业审核活动:中/低风险认证业务范围不少于4次10个现场审核工作日,高风险认证业务范围不少于6次20个现场审核工作日;
(5)作为项目主要参加人,在该认证业务范围完成一定
数量的专业技术工作,如质量标准(应用于某行业、某过程的质量控制标准)的制定、科研和设计开发等。高风险认证业务范围的数量要求至少为2项,中/低风险认证业务范围的数量要求至少为1项。
3.7 应对其认证活动的公正性负责,不允许商业、财务或其
他压力损害公正性。如:不得将申请认证的组织(以下简称“认证委托人”)是否获得认证与参与认证审核的审核员及其他人员的薪酬挂钩。
3.8 对认证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
务。应通过在法律上具有强制实施力的协议,确保在认证活动中所获得的信息在未经认证委托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向第三方透漏(监管有要求的除外)。
3.9 应对QMS认证活动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加强认证人
员的管理及素质、能力提升,合理安排审核员的工作量。
每个审核员参加包括QMS在内的管理体系现场审核时间的总和不应超过180天/日历年。
3.10 认证机构拥有的QMS有效证书的数量应与该机构QMS
审核员数量相匹配,
人均每个审核员匹配的包括QMS在内的管理体系有效认证证书总数不应超过50张/日历年。
4.1 遵守认证认可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具有
从事认证工作的基本职业操守,对认证活动及其结果的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
4.2 认证审核员应取得国家认监委确定的认证人员注册机构
批准的QMS审核员注册资格。
4.3 不得发生影响认证公正性的行为,应主动告知认证机构
他们所了解的任何可能使其或认证机构陷入利益冲突的情况。因认证人员未履行告知义务而导致非公正性认证结果的,认证人员应当负有连带责任(如承担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4.4 按要求接受人员注册/保持注册所要求的继续教育培训,
以及机构要求的能力(包括知识和技能)提升活动,以持续具备从事QMS认证工作相适宜的能力。
5.1.1 认证机构应向认证委托人至少公开以下信息:
(1)可开展认证业务的范围,获得认可的情况,以及分包
境外认证机构业务的情况;
(2)开展QMS认证活动所依据的认证标准或其他规范性要
求以及相关的认证方案、认证流程;
(3)授予、拒绝、保持、更新、暂停(恢复)或撤销认证
以及扩大或缩小认证范围的程序规定;
5.1.2 提出认证申请时,认证委托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3)已按认证标准建立 QMS 体系,且运行满三个月;
(4)因获证组织自身原因被原发证机构暂停、撤销认证证
书已满一年(适用时);
(5)原 QMS 证书发证机构被国家认监委撤销 QMS 认证资
质已满三个月(适用时);
(7)未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发布
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8)一年内未发生行政监管部门责令停产整顿的重大质量
事故;
(9)一年内未发生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以下简称“国抽”)
不合格,或发生国抽不合格但已按相关规定整改合格;
5.1.3 认证机构应要求认证委托人提供以下信息和文件资
料:
(1)认证申请,包括认证委托人的名称、地址、认证标准、
申请的认证范围、认证范围内组织人员数量及影响体系有效性的外包过程;
(2)法律地位的证明性文件,当QMS覆盖多个法律实体时,
应提供每个法律实体的法律地位证明性文件;
(3)申请认证范围所涉及的质量法律法规要求的行政许可
文件、资质证书、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等;
(5)工艺流程/服务流程及生产和(或)服务的班次及轮班
情况;
(7)三年内所发生的质量事故、与质量相关的行政处罚、
国抽不合格,一年内所发生的其他质量抽查不合格的情况以及整改情况;
5.2.1 认证机构应建立相应程序,对认证委托人提交的申请
文件和资料实施申请评审,以确定是否受理认证申请并保存相应评审记录。
5.2.2 满足以下条件的,认证机构可以受理认证申请:
5.2.3 对于新的认证委托人,认证机构应按照初次认证开展认证
活动,无论其是否持有其他认证机构颁发的QMS有效证书。
5.2.4 认证机构应将申请评审的结果告知认证委托人。
5.3.1 通过申请评审的,认证机构应与认证委托人签订具有
法律效力的认证合同,以明确认证委托人和认证机构的责任。
(1)及时向符合认证要求并已缴纳认证费用的组织颁发认
证证书,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形式向社会公布获证信息;
(2)对获证组织QMS体系运行情况进行有效监督,发现获
证组织的QMS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及时暂停或者撤销其认证证书;
(3)因认证机构原因(如机构或其QMS认证资质被注销或
撤销)导致获证组织QMS证书无法有效保持的,需及时告知获证组织并做出妥善处理,并承担由此导致的获证组织的经济损失。
(1)遵守认证程序要求,认证过程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
息,通过QMS认证后持续有效运行QMS;
(2)配合认证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认证机构对投诉
的调查;
(3)应当在广告、宣传等活动中正确使用认证证书、认证
标志和有关信息,认证证书注销或被暂停、撤销的,不得继续使用该证书和相关认证标志、信息;
(4)发生如下情况,应及时向认证机构通报:发生重大质
量事故、受到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被市场监管部门公布存在质量不符合、被媒体曝光存在质量问题、QMS不能正常运行或发生重大变更,以及其他应通报的情况等;
(5)承担选择认证机构的风险,如:因认证机构资质被撤
销而带来的认证证书无法使用的风险;
(6)按合同约定及时向认证机构缴纳认证费用,包括:在
现场审核之前缴纳不低于80%的认证费用,余款应当在认证机构做出授予、保持认证资格的决定后支付。
5.4.1.1 认证机构应针对每一认证委托人建立认证周期内的
审核方案,以清晰地识别所需的审核活动。
5.4.1.2 初次认证的审核方案应包括两阶段初次审核、获证后
的监督审核和认证到期前进行的再认证审核。
注:一个认证周期通常为3年,从初次认证(或再认证)决定算起,至认证的有效期截止。
5.4.1.3 初次认证审核和再认证审核是对认证委托人完整体
系的审核,应覆盖GB/T 19001/ISO 9001所有要求,以及认证范围内的典型产品和服务。认证证书有效期内的监督审核应覆盖GB/T 19001/ISO 9001所有要求。
5.4.1.4 初次认证及再认证后的第一次监督审核应在证书签
发起12个月内进行。此后,监督审核应至少每个日历年(应进行再认证的年份除外)进行一次,且两次监督审核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15个月。
5.4.1.5 认证机构应考虑认证委托人不同班次完成的过程,以
及其所证实的对每个班次的QMS控制水平来策划对不同班次实施的审核程度,以确保审核的有效性:
(1)每次审核应至少对其中的一个班次的生产或服务的活
动现场进行审核;
5.4.2.1 审核时间包括在认证委托人现场的审核时间以及在
现场审核以外的实施策划、文件审核和编写审核报告等活动的时间。审核时间以人天计,1 人天为 8 小时。如果每天的实际工作时间不足 8 小时,则应延长审核天数以满足人天要求。
5.4.2.2 认证机构应以附录B所规定的审核时间为基础,考虑
认证委托人有效人数、QMS风险类型等因素,建立文件化的不同类型审核的审核时间(包括现场审核时间)的确定方法。不同行业QMS风险类型示例见附录A表A.2。
5.4.2.3 每次审核的审核时间的确定过程应形成记录,尤其是
减少审核时间的理由,减少的时间不得超过附录B所规定的审核时间的30%,现场审核时间不得少于所确定的审核时间的80%。
5.4.2.4 认证机构应建立结合审核时间的确定方法,QMS和其
他管理体系实施结合审核时,结合审核的总审核时间不得少于多个单独体系所需审核时间之和的80%。
5.4.3.1 认证机构应建立并实施多场所组织认证抽样的规则
并遵照执行,策划并保留多场所组织的抽样及确定审核时间的记录。
5.4.3.2 多场所抽样应基于与认证委托人活动或过程性质相
关的QMS风险的评价,如果多个场所未涵盖相同的活动、过程及QMS风险类型,则不应抽样,应当逐一到各场所进行审核。对多个相似场所可进行抽样审核,抽样数量应不少于按以下方法计算的结果:
注:其中Y为抽样的数量,结果向上取整;X为相似场所的总体数量。
5.4.3.3 分场所审核人日的计算方法参见 5.4.2,且现场审核
时间不得少于依据附录 B 所确定的现场审核时间的 50%。
5.4.4.1 认证机构应根据实现审核目的所需的能力和公正性
要求组建审核组,每个审核组应包括:
(1)审核组长,认证机构应建立审核组长的选择、培训以
及任用的管理制度,审核组长应当具有管理和领导审核组达成审核目标的知识和技能,其能力应至少满足GB/T 19011《管理体系审核指南》标准中对审核组长的通用要求;
(2)至少一名与认证委托人所属认证业务范围相匹配的
QMS专业人员(专业审核员或技术专家)。QMS和其他管理体系实施结合审核的,审核组还应包括其他管理体系的专业人员,确保专业人员的能力覆盖实施结合审核的全部管理体系;
(3)至少一名认证机构的专职审核员,并确保该专职审核
员全程参与QMS审核过程。
5.4.4.2 技术专家主要负责为审核组提供技术支持,不作为审
核员实施审核,不计入审核时间。
5.4.4.3 实习审核员应在正式审核员的指导下参加审核,不计
入审核时间,其在审核过程中的活动由负责指导的正式审核员承担责任。审核组中实习审核员的数量不得超过正式审核员的数量。
5.4.4.4 审核组成员不得与认证委托人存在利益关系。
5.4.5.1 QMS认证审核应在认证委托人的现场实施,初次认证
以及认证周期内的每年度的监督审核和再认证审核活动,应包括访问认证委托人现场的现场审核。
5.4.5.2 因安全因素的考虑,审核组可在认证委托人的现场采
用远程审核方法对认证委托人的某个过程的运作情况实施审核。
5.4.5.3 审核中采用远程审核方法的,远程审核时间不得超过
现场审核时间的30%,并应在审核计划、审核记录及审核报告中予以注明。
5.4.6.1 认证机构应依据审核方案为每次现场审核制定审核
计划。审核计划至少包括:审核目的、审核准则、审核范围、现场审核的日期、时间安排和场所、审核组成员及审核任务安排。其中,审核员应注明QMS审核员注册号,专业审核员和技术专家应标明专业代码,在职技术专家应注明工作单位。
5.4.6.2 现场审核应安排在认证委托人的生产或服务处于正
常运行时进行。
5.4.6.3 现场审核开始之前,应将审核计划提交给认证委托人
并经其确认。如需要临时调整审核计划,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实施。
5.5.1 审核组应按照审核计划实施审核,并采用中文记录审
核过程,可使用图片、音像等作为补充材料。
5.5.2 审核组应会同认证委托人召开首、末次会议,认证委
托人的最高管理者(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应授权高级管理层其他成员)、QMS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参加会议,缺席应记录理由。审核组应保留首、末次会议签到记录。审核组应按国家认监委的要求完成首、末次会议现场审核的网络签到。
5.5.3 发生下列情况时,审核组应向认证机构报告,经同意
后终止审核:
(1)认证委托人对审核活动不予配合,审核活动无法进行;
5.6.1 初次认证审核应分为两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审核和
第二阶段审核,
两个阶段审核时间间隔最短不应少于5个工作日,
最长不应超过6个月。如果需要更长的时间间隔,应重新实施第一阶段审核。
5.6.2.1 第一阶段审核的目的是通过了解认证委托人的QMS
和其对第二阶段的准备情况,确定其是否具备接受第二阶段审核的条件并策划第二阶段审核的关注点。第一阶段审核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了解认证委托人的情况,包括其活动、产品和服务、
设施设备、工艺流程、现场运作以及适用的质量标准;
(2)评审认证委托人QMS体系文件,确认其与组织业务活
动及产品和服务相吻合;
(3)审核认证委托人理解和实施GB/T 19001/ISO 9001标准
的情况,特别是对QMS关键绩效、过程和运行及质量目标识别情况;
(4)认证委托人是否为第二阶段审核做好准备,已实施了
内审和管理评审;
(5)确认认证委托人QMS认证范围、体系覆盖范围内有效
人数和场所;
(6)认证委托人的产品和服务符合质量相关法律法规及强
制性标准的情况。
5.6.2.2 为达到第一阶段审核的目的和要求,除下列情况外,
第一阶段审核活动应在认证委托人现场实施:
(1)认证委托人已获本认证机构颁发的其他领域的有效认
证证书,认证机构已对认证委托人QMS有充分了解;
(2)认证机构有充足的理由证明认证委托人的生产经营或
服务的技术特征明显、过程简单,通过对其提交文件和资料的审核可以达到第一阶段审核的目的和要求;
(3)认证委托人获得了经认可机构认可的其他认证机构颁
发的有效的QMS认证证书,通过对其文件和资料的审核可以达到第一阶段审核的目的和要求。
5.6.2.3 认证机构应将认证委托人是否具备二阶段审核条件
的结论书面告知认证委托人,包括所识别的需引起关注的、在二阶段可能被判定为不符合项的问题。
5.6.3.1 第二阶段审核的目的是评价认证委托人 QMS 的实施
情况,包括对 GB/T 19001/ ISO 9001 标准要求的符合性和体系的有效性。
5.6.3.2 第二阶段审核应在认证委托人的现场实施,至少覆盖
以下内容:
(1)认证委托人QMS与GB/T 19001/ ISO 9001标准的符合情
况及证据;
(2)依据QMS关键绩效、目标和指标,对绩效进行的监视、
测量、报告和评审;
(3)认证委托人实施QMS的能力以及在符合适用法律法规
要求方面的绩效;
5.7.1 认证机构应对获证组织进行有效跟踪,包括依据审核
方案对获证组织开展的监督审核,以确认获证组织QMS与GB/T19001/ISO 9001标准的持续符合性和运行的有效性。
5.7.2 每次监督审核应尽可能覆盖认证范围内的有代表性的
生产/服务过程、行业类别的典型产品/服务;并确保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的监督审核覆盖认证范围内的所有代表性的生产/服务过程、行业类别的典型产品/服务。
5.7.3 监督审核应重点关注获证组织的变更以及QMS绩效的
持续改进,监督审核的内容至少包括:
(2)对上次审核中确定的不符合项采取的纠正措施及效果;
(3)QMS在实现获证组织目标和QMS预期结果方面的有效
性;
(7)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使用和(或)任何其他对认证
信息的引用;
5.7.4 监督审核的时间应根据获证组织当前情况(有效人数
和QMS风险类型)确定,不少于依据附录B所确定的初次认证审核时间的1/3。
5.8.1 获证组织拟继续持有认证证书的,应至少在认证证书
到期前3个月向认证机构提出再认证申请,逾期则按初次认证申请处理。
5.8.2 认证机构应依据审核方案实施再认证审核,以判断获
证组织的QMS作为一个整体与GB/T 19001/ ISO 9001持续符合性和运行的有效性。
5.8.3 再认证审核应在获证组织现场进行,并至少应在认证
证书到期前1个月完成。再认证审核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1)结合其内部环境和外部环境的变化情况,确认获证组
织QMS有效性及认证范围的持续相关性和适宜性;
(3)QMS在实现获证组织目标和QMS预期结果方面的有效
性。
5.8.4 再认证审核策划时应考虑获证组织最近一个认证周期
内的QMS绩效,包括调阅以往的监督审核报告。
5.8.5 再认证审核的审核时间应按5.4.2的要求,根据获证组
织当前情况(有效人数和QMS风险类型)来确定,不少于依据附录B所确定的初次认证审核时间的2/3。
对于已授予的认证,认证机构应对扩大认证范围的申请进行
评审,并确定任何必要的审核活动,以做出是否可予扩大的决定。这类审核活动可以结合监督审核同时进行。
为调查投诉、质量事故、对变更做出回应或对被暂停的客户
进行追踪,可能需要在提前较短时间或不通知获证组织的情况下进行审核:
(1)认证机构应说明并使获证组织提前了解将在何种条件
下进行此类审核;
(2)由于获证组织缺乏对审核组成员的任命表示反对的机
会,认证机构应在指派审核组时给予更多的关注;
(3)获证组织的产品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中被查出不
合格时,自市场监管部门发出通报起30日内,认证机构应对该组织实施监督审核。
5.10.1 对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项,认证机构应要求认证委托
人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原因分析,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5.10.2 认证机构应对认证委托人所采取的纠正措施的有效
性进行验证。认证委托人可以针对轻微不符合项制定纠正措施计划,由认证机构在下次审核时验证。
5.10.3 严重不符合项的验证时限应满足以下要求:
(1)初次认证:在二阶段审核结束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
(2)监督审核:在审核结束之日起 3 个月内完成;
5.10.4 对于认证委托人未能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对不符合
项所采取措施的情况,认证机构不应做出授予认证、保持认证或更新认证的决定。
5.11.1 认证机构应就每次审核向认证委托人提供书面的审核
报告。审核组长应对审核报告的内容负责。
5.11.2 审核报告的内容应准确、简明和清晰,反映认证委托
人QMS的真实状况,描述对照GB/T 19001/ ISO 9001标准的符合性和有效性的客观证据信息,及对认证结论的推荐意见。
(3)审核类型(例如初次、监督、再认证或其他类型审核);
(7)审核范围,特别是标识出所审核的组织、职能单元或
过程,以及审核时间;
(10)审核组成员姓名、身份及任何与审核组同行的人员;
(11)审核活动(现场或非现场,永久或临时场所)的实施
日期和地点;
(12)应描述与审核类型的要求一致的审核发现、审核证据
(或审核证据的引用)以及审核结论,重点反映认证委托人主要产品和服务提供过程与控制情况、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的过程、所取得的绩效,认证委托人实际情况与其预期质量目标之间存在的差距和改进机会;
(13)行政监管部门在质量方面抽查的不合格情况,及相关
原因分析和整改措施的有效性(适用时);
(14)上次审核后发生的影响认证委托人QMS的重要变更
(适用时);
(15)认证委托人对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进行着有效
的控制(适用时);
(16)对以前不符合采取的纠正措施有效性的验证情况(适
用时);
(18)说明审核基于对可获得信息的抽样过程的免责声明;
(19)审核组的推荐意见以及对认证范围适宜性的结论。
5.11.4 认证机构应保留用于证实审核报告中相关信息的证
据。
5.11.5 认证机构应将审核报告提交认证委托人。
5.11.6 对终止审核的项目,审核组应将终止审核的原因以及
已开展的工作情况形成报告,认证机构应将此报告提交给认证委托人。
5.12.1 认证机构应在对审核报告、不符合项的纠正措施及验
证情况和其他信息进行综合评价的基础上,做出认证决定。认证决定人员应为认证机构管理控制下的专职认证人员,并不得为审核组成员,能力应满足关于认证机构资质审批的相关要求。认证决定过程不得外包,认证决定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工作人员做出。
5.12.2 认证机构应有充分的证据确认认证委托人满足下列
条件时,做出授予、更新、扩大认证范围的决定:
(2)对于严重不符合,已评审、接受并验证了纠正措施的
有效性;对于轻微不符合,已评审、接受了认证委托人的纠正措施或计划采取的纠正措施;
(3)认证委托人的 QMS 总体符合 GB/T 19001/ ISO 9001 标
准要求且运行有效;
5.12.3 初次认证审核的认证决定应在现场审核后6个月内完
成。否则应在推荐认证注册前再实施一次第二阶段审核。
5.12.4 再认证审核的认证决定应在上一认证周期认证证书
到期前完成,否则应在推荐认证注册前再实施一次第二阶段审核。
5.12.5 认证委托人不能满足5.12.2要求的,认证机构应以书
面形式告知并说明其未通过认证的原因。
5.12.6 对于监督审核,认证机构在满足下列条件时,可根据
审核组长的肯定性结论保持对获证组织的认证,无需再进行独立的认证决定:
(1)监督审核未发现严重不符合项及其他可能导致认证资
格暂停、撤销的情况;
(2)获证组织认证信息未发生变更,不存在扩大、缩小认
证范围的情况;
(3)认证机构建立了监督审核的监视机制并予以实施,可
确保监督审核活动的有效性。
6.1.1 认证机构应制定相应管理制度,要求获证组织正确使
用QMS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以满足《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
6.1.2 获证组织可以在认证有效期内使用QMS认证标志,并
接受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
6.1.3 获证组织应当在广告等有关宣传中正确使用QMS认证
标志,不得在产品上标注 QMS 认证标志,只有在注明获证组织通过 QMS 认证的情况下方可在产品的包装上标注 QMS 认证标志。
6.1.4 认证机构发现获证组织未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
志的,应当要求获证组织立即采取有效纠正措施,并跟踪监督纠正情况。
6.2.1 认证机构应及时向认证决定符合要求的组织出具认证
证书,认证证书的签发日期不应早于做出认证决定日期。
6.2.2 QMS认证证书的有效期最长为3年,初次认证证书有效
期的起算日期为认证决定日期,再认证证书有效期的起算日期不得晚于最近一次有效认证证书的截止日期。
6.2.3 对每张 QMS 认证证书应赋予一个认证证书编号,认证
证书编号应遵循一定的规律,具体详见附录 C。
6.2.4 认证证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证书使用的
语言至少应包括中文。
6.2.5 认证证书的信息应真实、准确,不产生误导,并至少
包含以下内容:
(1)获证组织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址、认证
范围所覆盖的经营地址。若认证的QMS覆盖多场所,应表述认证所覆盖的所有场所的地址信息;
注:认证证书中可不包括临时场所,当在认证证书上展示临时场所时,
应注明这些场所为临时场所。
(2)获证组织QMS所覆盖的产品、活动、服务的范围;包
括每个场所相应的认证范围,且没有误导或歧义(适用时);
(3)认证依据的认证标准GB/T 19001/ ISO 9001所采用的当
时有效版本的完整标准号;
(4)证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截止日期,证书应注明:获证组
织必须定期接受监督审核并经审核合格此证书方继续有效的提示信息。
(7)认证标志、相关的认可标识及认可注册号(适用时);
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的式样、文字和名称,不得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与国家推行的认证标志相同或者近似,不得妨碍社会管理,不得有损社会道德风尚。(待统一认证标志出台后确定)
认证机构应制定认证资格暂停、撤销和注销的文件化的管理
制度,并遵照执行,不得随意暂停、撤销和注销认证资格。
7.2.1 获证组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在调查核实后
的5个工作日内暂停其认证资格,并保留相应证据:
(2)不满足 QMS 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且未采取有效纠正
措施的;
(4)发生较大或重大质量事故,反映获证组织 QMS 运行存
在重大缺陷的;
(5)拒绝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的认证执法监督检查,或者提
供虚假材料或信息的;
(6)持有的与 QMS 范围有关的行政许可文件、资质证书、
强制性认证证书等过期失效的;
(8)未按相关规定正确引用和宣传获得的认证资格和有关
信息,包括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的;
7.2.2 认证机构可根据暂停的原因和性质确定暂停期限,暂
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7.2.3 暂停期间,如获证组织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造成暂
停的原因已消除的,认证机构应恢复其认证资格,并保留相应证据。
7.3.1 获证组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在获得相关
信息并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撤销其认证资格,并保留相应证据:
(2)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列入严重
违法失信名单的;
(3)认证资格的暂停期限已满,但导致暂停的问题未得到
解决或有效纠正的;
(4)因获证组织违规造成重大产品和服务等质量安全事故
的;
(5)有其他严重违反 QMS 相关法律法规行为,受到相关行
政监管部门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