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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铺路”个人破产立法,强调破产不等于逃废债

不良资产大事件  · 公众号  ·  · 2021-03-10 14:17

正文


3月9日,最高法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第二场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表示: 各地的有益尝试为个人破产立法积累了重要的立法经验。 对深圳个人破产条例的实施,最高法院持积极支持态度,将不断总结这方面的司法经验。 但破产不等于逃废债,要把合理免除债务与逃废债区分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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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贵祥表示,“诚信问题不仅是一个道德层面的问题,更是一个法律层面的问题。我国民商事法律把诚实信用作为一个基本原则,刚刚实施的民法典第7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针对花式逃废债,不履行裁判文书的债务人,刘贵祥表示要通过联合信用惩戒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惩罚。但是对“诚而不幸”的债务人,他表示可以通过破产重整的方式来解决债务危机。


要把通过破产制度合理免除债务与恶意转移资产逃避债务区分开来。

刘贵祥强调,现实中,有一些人会觉得破产企业没有还清债权人的债权就是逃债,这种认识是对破产制度的误解,债务人在市场经营过程当中失败,财产损失已经客观存在,进不进入破产程序这个债务都不可能全部清偿。“逃废债务”是指债务人先将优质资产转移后再通过破产程序免除债务。针对这种行为,破产制度恰恰是制约逃债最有效的方法。



总结各地经验为立法铺路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提到,人民法院坚持惩戒失信与褒奖诚信并重,建立失信名单分级分类管理和信用修复、正向激励等机制,鼓励自动履行生效裁判,全国197万人次失信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区分失信与经营风险,深圳法院实施个人破产特区法规,江苏、浙江法院探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为诚信的创业失利者提供重生机会。


3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正式实施,这是中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同日,专门处理个人破产事务的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挂牌成立。


刘贵祥表示,“我本人认为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非常必要。个人破产实际是为创业失败,诚实而不幸的当事人提供一个走出困境、东山再起的机会。当然如何平衡好与债权保护的关系,是一个十分重要而复杂的问题”。


值得关注的是,近期,浙江、江苏等地陆续开展了自然人债务清理改革探索,前不久深圳出台的全国首个地方个人破产条例,都是有益尝试,为个人破产立法积累了重要的立法经验。


“个人破产条例的试水以及中国破产法的修改将会在很大程度上带来个人破产的业务量。建议通过修改现行的《企业破产法》来扩大其适用范围,将个人破产制度纳入其中。”破产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认为,破产尤其个人破产涉及到国家的权力、地方的权力和个人权利之间的冲突,如果在法律的框架下没有国家立法的支持,则在权力与权利发生冲突的时候,衍生的诉讼会非常多。因此,建议出台国家层面的个人破产制度。


对于未来的立法思路,中国并购公会信用管理专委会专家安光勇建议要更多从救济的角度,而不是从惩罚的角度去考虑。“通过长期的经验,作为债权的金融机构也了解到一点——对于想还款但没有还款能力的人来说,如果一味地施加压力,很可能会导致债务人要么跑路,要么会做极端的选择。但是通过个人破产制度,给予一定时间,不仅能收回一部分钱,还能避免债务人的极端选择,得到社会的良好口碑,未来或许对方还能重新成为客户。通过这种良性循环的人性化制度,长期来看,很有可能连本带利收回来。”


个人破产各地首案陆续审结,那离全国推广还有多远?


安光勇认为,由于目前疫情、国际因素等共同形成的大环境,个人破产变得更为常见了。


不管困难有多大,个人破产制度是势在必行的,没有商量的余地。关键在于如何实施


目前来看,个人破产制度推行的重点和难点在于防止债务人滥用该制度。“个人破产制度一旦推出,首先吸引的是老赖群体,而该人群大多已经久经考验。”安光勇坦言,对此,只有严格的制度、审批流程,以及配套的线上线下跟踪监管体系,层层严格把关,才是唯一的方式。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孟博告诉记者:“可以通过设置个人破产制度的适用条件、限制免除债务的条件、规定相应的追溯制度、明确恶意逃债的法律责任等一系列制度设计来避免老赖恶意逃债。”此外,对于已经成功完成履约的个人,也需建立重回社会的机制,比如删除失信人信息、社会舆论接纳等。


目前,《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已经通过法条对部分内容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具有操作性,也具有可复制性和可推广性,但未来具体的执行还有待观察。



最高法强调破产不等于逃废债


长期以来,一些债权人深受不诚信债务人之苦,这些失信被执行人对生效判决不仅不主动履行,还想方设法规避执行。


魔高一尺,道高一丈。 强制执行针对逃废债等严重失信行为综合施策

刘贵祥称。据介绍,借助现代信息科技建立覆盖全国及所有财产形式,四级法院都能应用的查控系统,基本实现对被执行人财产的一网打尽,解决查人找物问题。再次,建立了有60多个部门参加的信用惩戒体系。通过联合信用惩戒,使失信被执行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最高人民法院报告显示,2020年全国法院受理执行案件1059.2万件,执结995.8万件,执行到位金额1.9万亿元,网络拍卖成交金额4027亿元,执行到位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181亿元、涉民生案款254亿元、涉金融债权案款3300亿元。


“老赖”是有钱不还,而有些被执行人是真的无财产或无足够财产可供执行。


据刘贵祥介绍,“一个僵尸企业,债台高筑,濒临破产,确实还不起钱了。还有一些个人债务,债务人仅有一些满足基本生活需要的必需财产,背负债务,收入又有限,即使想还也没能力。比如,一个农民兄弟贷款买车搞运输,结果发生交通事故,贷款未还,又被判处承担几十万的事故赔偿金,而他自己又受伤住院。可谓屋漏偏遇连阴雨,对他来说还钱是心有余而力不足。这类执行不能案件约占整个执行案件的四成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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