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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IPO公司及其高管需要准备哪些承诺函?

立德融金集团  · 公众号  · 科技投资  · 2017-04-07 11:12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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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IPO公司及其高管需要准备的承诺文件种类繁多,本文旨在根据相关规定要求对其进行整理,希望能为业界提供帮助。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及《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 第七号 新股发行上市后相关主体承诺履行等事项的信息披露规范要求》,发行人、发行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以及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等作出的重要承诺及签署人员为:

文件名

签署人员

1.避免同业竞争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2.股份锁定

全体股东

3.稳定股价措施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4.信批赔偿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监高

5.5%以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

5%以上股东及一致行动人

6.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监高

7.规范关联交易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8.填补被摊薄及其回报的措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9.招股书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0.股本演变情况的说明(签字页)

董监高签字,公司盖章,

11.自然人股东声明与承诺函

自然人股东

12.核心技术人员声明及承诺

核心技术人员

13.财务人员声明与承诺

财务人员

14.社保、公积金承诺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15.公司声明和承诺

公司盖章

16.中介机构声明

各中介机构及项目人员盖章签字

相关法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深证上〔2014〕378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深证上〔2014〕378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上证发〔2014〕65号)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55号)

《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42号)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 第七号 新股发行上市后相关主体承诺履行等事项的信息披露规范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 2013年12月31日)


参考案例

以下内容摘自律师工作报告:

承诺事项


就此事项,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资料:

1、发行人【】年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关于股份回购、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承诺的议案》;

2、相关责任主体出具的承诺函。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起人股东根据《新股发行改革意见》、《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等相关要求,就强化诚信义务,已作出相关承诺,并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其中除本所律师已在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九部分第(五)条披露的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外,其他主要承诺如下:

1、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及约束措施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下:“本人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股份公司《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在股东大会对有关涉及本人事项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杜绝一切非法占用股份公司的资金、资产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不要求股份公司向本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在双方的关联交易上,严格遵循市场原则,尽量避免不必要的关联交易发生;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并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按照股份公司《公司章程》、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审议程序,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股份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如实际执行过程中,本人违反首次公开发行时已作出的承诺,将采取以下措施:(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得到执行、无法执行或无法按期执行的原因;(2)向长川科技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或替代承诺,以保护长川科技及其投资者的权益;(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4)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5)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6)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2、关于股份流动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及约束措施


(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下:“(1)除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将本人持有的部分股份公开发售之外,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在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3)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最低减持价格将相应调整);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4)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下:“(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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