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2004年9月,最高院就首次提出了
“实际施工人”
的法律概念,赋予其
突破合同相对性
直接起诉发包人的权利,以保障实际承担工程施工义务者主张工程款的权利,保护农民工群体的合法利益。
今年恰逢
《施工合同司法解释》施行20周年
,司法实践中出现的
多种发承包法律情形
依然对
实际施工人的主体认定、如何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等问题提出了诸多挑战。
以前不久刚刚发生的事件为例。12月20日,
山东某律师事务所主任高丙芳律师
被指控其在一起75名农民工向工程总包公司讨薪的诉讼中担任原告代理人时,涉嫌
虚假诉讼罪
,被判四年。该案就是源于一个层层分包的工程项目,上游包工头拖欠了米某某大部分工程款,米某某找到高丙芳做代理律师,在自掏腰包给农民工结清了工资的情况下,以农民工名义起诉了工程总承包企业欠薪。
对于高律师是否构成虚假诉讼,业内颇有争议,但这一事件无疑给广大建工律师敲响了警钟。
在有关
实际施工人
的纠纷中,从裁判视角来看,一般应由哪方来承担对欠付工程款金额的
举证责任
?法官是如何看待
实际施工人的请求权与承包人的请求权之间的关系
的?是否会受到
发包人对承包人的抗辩影响
?如何处理
发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的诉讼关系
?
显然,对于律师来说,
哪些细节容易引起争议、哪些合同条款在实际操作中容易出问题、哪些风险亟待采取措施进行防范、哪些最新司法动态和趋势需要持续关注
。
建工律师的战场不仅仅是法庭,更是每一份合同、每一次谈判,它们集中体现在每一起纠纷的处理中,体现在对于相关裁判规则的掌握上。
在建设工程领域,
违法分包、转包、借用资质
的问题较为突出,常导致实际施工人在工程完工后,不能取得相应工程款的困局。
司法解释对“实际施工人”的相关界定,曾在投入应用后引发了大量的争议——
“突破合同相对性”
本身是较为特殊的情形,因而
滥诉、恶意诉讼、虚假诉讼
等情形屡有发生。
那么,当下对于
“实际施工人”的认定与否、裁判规则的适用与否
,具体应该考虑哪些情形?
首先,
实际施工人是否参与了合同签订?是否是转包、违法分包合同的签约主体?
实际施工人在施工前往往会与承包人通过书面合同约定施工内容、工程造价、承包范围等,通过对这些材料的研判分析,可以得出初步结论。
其次,
施工人是否具有施工支配权?
比如,是否有权决定工程款的结算、人员工资的支付?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对“实际施工人”身份的界定方法及对应的裁判规则是多样的,
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承包人、材料供应商、班组及建筑工人、价款优先受偿权
等主体或要素的关系,都可以成为突破口。
另一大关键问题则在于,
实际施工人如何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欠付工程价款。
司法实践中,对于实际施工人如何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未做明确法律规定,由此导致实务中产生较大争议。
比如,发包人与承包人
尚未结算
,实际施工人能否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多层转包
的实际施工人,能否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承包人破产时,实际施工人能否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从
裁判视角
来看,应当由哪一方承担对欠付工程款金额的
举证责任
?
实际施工人的请求权与承包人的请求权
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
法官会如何处理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的
诉讼关系
?是否会受到发包人对承包人的抗辩影响?
实际施工人
是否有权要求
发包人停止向施工企业支付工程款?发承包人被强制执行(或破产)时的实际施工人
享有怎样的权利
?
12月30/31日19:00
,司伟教授将针对上述难题展开深入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