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本标准全文强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Z 98-2002《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标准》。
本标准与GBZ 98-2002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标准名称改为《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
——增加了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的基本原则,明确强调了健康标准的目的性;
——修改了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要求和不应从事放射工作的指征,使之更明晰、易操作;
——扩展了放射工作适任性判断的内容,使之更有实用性。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医学科学院放射医学研究所、天津市滨海新区检察院、天津市职业病防治院、河南省职业病防治研究院。
本标准起草人:姜恩海、傅宝华、江波、徐华、赵欣然、赵士义、白光。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16387-1996;
——GB 98-2002。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
Health requirements for radiation workers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放射工作人员的基本健康要求和不应从事放射工作的指征。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从事内、外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员。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Z/T164 核电厂操纵员的健康标准和医学监督规定
GBZ235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放射工作人员 radiation workers
受聘用全日、兼职或临时从事辐射工作并已了解与职业辐射防护有关的权利和任务的任何人员。
3.2适任性评价 judgment on workers' fitness
由有授权资格的医师根据相应的健康标准进行工作适任性评价,并签发证书。
3.3执业医师 medical practitioner
依法取得资格并经注册而执业的专业医师。
4.放射工作人员身心健康的基本原则
放射工作人员应具备在正常、异常或紧急情况下,都能准确无误地履行其职责的健康条件。
5.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要求
5.1 人体外形正常,不影响正常操作。
5.2 正常的精神状态和稳定的情绪,以及正常的语言表达和书写能力;正常的神经系统功能。
5.3 内科、外科和皮肤科检查正常,不影响正常操作。
5.4 正常的听觉功能。
5.5 正常的视力,矫正视力不应低于5.0,无红绿色盲。
5.6 正常的造血功能,血细胞分析(静脉血仪器检测)各指标均在参考区间内(见表1)。
5.7 甲状腺功能正常。
5.8 外周血淋巴细胞染色体畸变率和微核率在本实验室正常参考值范围。
6 不应从事放射工作的指征
6.1 严重的视觉和(或)听力障碍,例如:伴有明显视力障碍的眼晶体混浊或高度近视、色盲、立体感消 失、耳聋等。
6.2 严重和反复发作的疾病,使之丧失部分工作能力,例如:严重造血器官疾病、失代偿功能的慢性肺 部疾患、未能控制的糖尿病、未能控制的癫捕和暴露部位的严重皮肤疾病等。
7 放射工作的适任性评价
7.1 放射工作的适任性评价,由授权的医疗机构具有资质的执业医师提出,可按GBZ235执行。
7.2 放射工作的适任性判断分为:
a) 可以从事放射工作;
b) 可继续原放射工作;
c) 暂时脱离放射工作;
d) 在一定限制条件下可从事放射工作,例如:不可从事需采取呼吸防护措施的放射工作,不可从事涉及非密封源操作的放射工作;
e) 不宜从事放射工作而调整做其他非放射工作。
8 核电厂放射工作人员特殊健康要求
核电厂操纵员健康要求按GBZ/ T164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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