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纪委机关报披露京晋浙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情况,三地监察委对公职人员立案调查后,均可使用留置措施;试点先行的同时,改革还需有法可依
北京、浙江、山西启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已逾半年,公众高度关注监察措施如何保障被调查人权利、如何约束监察权等问题。近期,中央纪委监察部机关报《中国纪检监察报》刊发长篇纪实报道,披露了人员转隶、留置措施使用等经验。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改变国家权力格局,意在构建全覆盖的反腐格局。具体做法是,从中央到地方,由各级人大产生监察委,现有行政监察机关、预防腐败局、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监察委有监督、调查、处置三项职权,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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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措施,“全覆盖”监督公职人员。
2016
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试点决定后,北京、山西、浙江三省份均已组建各级监察委员会,纪委、监察委合署办公,领导层高度重合。
三地纪实报道均提到,此次试点目标是撤销监察厅(局)、预防腐败局、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等部门,将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建立中共统一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其中,
探索留置措施的审批权限、工作流程和方式方法,探索建立监察委员会与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协调衔接机制,是中央交给改革试点地区的重点任务。
作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中的新措施,留置权如何行使引发各方关注。
曾有学者分析指出,留置权将成为“双规”的替代措施。三地纪实报道均不同程度披露首起留置案件、留置措施审批及解除流程等。
财新记者以表格方式梳理了关键内容:
三项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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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监察措施如何行使?相比较而言,浙江披露的信息较为全面。例如,浙江制定《浙江省监察业务运行工作规程》,共计
7
章
136
条,涵盖监察范围、监察职责、监察权限、监察程序、监督管理等内容。
这份文件明确:对同级党委管理的干部采取措施,必须经监委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监委主任批准;对普通对象采取监察措施的,则按措施的重要性,设置不同层次的审批程序。比如,采取谈话、询问、查询等不涉及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时,授予监委分管领导审批的权限;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涉及财产权利的措施时,授予监委分管副主任审批的权限;采取搜查、技术调查、限制出境等涉及人身权利的措施,必须经监委主任批准,请公安机关协助执行。
从三地试点情况来看,监察委员会对公职人员立案调查后,可以使用留置措施,但要经监察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后报上一级监察委员会批准,涉及同级党委领导对象的,还要报同级党委领导签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