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创 声 明
| 本文作者:
金融监管研究院 高级研究员 陈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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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洗钱活动通常表现为将境内人民币资金换为外汇转移至境外,或是境外游资进入境内套利。当前,反洗钱监管机制正在不断完善,反洗钱相关法规修订工作正加快推进。自
2013年5月,汇发〔2013〕20号文首次提出“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同年增加“了解你的业务”及“尽职审查”两项概念)开始,“展业三原则(KYC、KYB、DD)”陆续出现在了外汇管理各项政策法规中并深入人心。
从趋势来看,风险管理工作已逐步从“规则为本”向“风险为本”转变,表明了国家“零容忍”打击洗钱犯罪的坚定态度,对于切实提高洗钱犯罪违法成本、维护市场秩序、保障金融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具有十分深远的意义。
本文围绕跨境业务反洗钱相关法规要点及洗钱场景、就如何加强业务背景的审查甄别及采取积极措施防止异常资金跨境流动一探究竟。
一、跨境业务反洗钱主要法规及要点
(一)纳入反洗钱管理范畴的跨境业务定义
(二)涉及跨境业务反洗钱的现行主要法规
(三)客户身份识别
(四)业务审查方法
二、跨境业务洗钱场景及案例解析
(一)利用银行结算服务的跨境洗钱
(二)虚假货物买卖及对外直接投资
(三)通过地下钱庄进行境内外资金兑付
(四)案例分析
跨境业务是指境内外机构、境内外个人发生的跨境本外币收支活动和境内外汇经营活动。从定义中很容易看出,凡涉及人民币或外币资金的跨境流动,都纳入其范围,但须注意,即使没有立即发生的跨境资金流动,只要基础交易行为已经产生且会在将来的时点发生涉外收付款的,同样属于须纳入反洗钱范围的跨境业务,例如内保外贷、外保内贷、开立外汇或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境内员工参加境外上市公司持股、境内公司境外上市等。
2021
年1月,人行、外汇局发布的《银行跨境业务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指引(试行)》(银发[2021]16号),将以往只出现在外汇自律展业中的规定(真实性、合规性、商业合理性、逻辑合理性等)通过发文形式明确纳入银行跨境业务反洗钱要求,且涵盖了人民币和外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第
191条关于“洗钱罪”的相关修订: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
提供资金账户的;
2.
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3.
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4.
跨境转移资产的;
5.
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刑法修正案细化了洗钱的行为方式,“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被改为了“跨境转移资产”,地下钱庄等的“支付”结算行为也规定为洗钱方式之一。从字面上解释,跨境转移资产增加了资金入境的行为方式,将原本规制的单向资产转移洗钱,扩大到双向或多向的资产转移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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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代理国际汇款业务反洗钱工作的通知(银发〔
2008〕17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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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跨境汇款业务反洗钱工作的通知》(银发〔
2012〕1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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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在跨境业务合作中加强反洗钱工作的通知》(银发〔
2012〕20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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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通知》(银办发〔
2018〕13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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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银行跨境业务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银发〔
202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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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款业务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指引》(银发〔
2021〕102号)
在跨境业务洗钱风险中,最基础的风险在于对境外客户的身份识别风险。客户身份识别是金融机构预防洗钱行为的重要手段,也是追查洗钱线索的重要途径。银发〔
2021〕102号文明确了汇款的具体做法:
1.
从汇出汇款的角度来看
A.
汇出机构(大多为银行,也包括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登记:a.汇款人姓名或名称、账号、住所;b.收款人的姓名或名称、账号。
B.
单笔人民币5000元或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汇出机构a.还应当登记“汇款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号码;b.通过核对或查看已留存的客户有效身份证件、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等措施核实“汇款人”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c.如怀疑客户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无论交易金额大小,金融机构应当核实汇款人信息。
如发现客户有意隐瞒汇款人或收款人的信息等异常情况时,金融机构应对汇款人釆取必要的尽职调查措施,怀疑其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应按照规定提交可疑交易报告。金融机构应在自身能力范围内确保汇款基本信息在汇款交易链条的每一个环节完整传递或保存,不得通过隐瞒汇款人或收款人信息的方式规避国内外监管。
需要注意的是,在
2021年银发〔2021〕102号文中调低了汇出汇款业务的单笔人民币金额标准,规定“单笔交易金额人民币5000元或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即应当核对或查看的信息,而之前人民币汇出汇款的金额标准为1万元。金额标准的降低也直接扩大了跨境反洗钱的监管范围。
2.
从代理机构的角度看
除应当完整传递汇款人和收款人的所有信息和采取合理措施识别是否缺少汇款人和收款人必要信息外,代理机构还应当:
①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尽快从“汇出机构”获取缺少的必要信息。如未能获取缺少的必要信息,代理机构应当考虑限制或结束与“汇出机构”的业务关系或者采取其他合理措施,防控相关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
②通过代理机构(包括境外代理机构)开展汇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代理机构纳入自身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框架,并建议代理机构执行本指引相关规定。
3.
从汇入汇款的角度看
汇入机构需识别是否缺少汇款人和收款人必要信息。若缺少汇款人或收款人必要信息,汇入机构应当尽快从“汇出机构”获取缺少的必要信息。单笔人民币
5000元或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境外汇入汇款,汇入机构应当通过核对或查看已留存的客户有效身份证件、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等措施核实收款人信息。
如出现客户提供虚假身份证明资料、经营资料或业务背景资料,开户理由不合理、开立业务与客户身份不相符等情形的,银行应拒绝受理其业务申请,并按反洗钱相关规定报告可疑行为。并且银行在与客户的跨境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应按照现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法律法规要求,持续识别和重新识别客户。
如果客户、客户的实际控制人、交易的实际受益人以及办理跨境汇款交易的对方金融机构来自于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监管薄弱,洗钱、毒品或腐败等犯罪高发国家(地区),金融机构应尽可能釆取强化的客户尽职调查措施,审查交易目的、交易性质和交易背景情况,发现疑点的,应按照规定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银行应根据跨境业务的种类,按照风险为本的原则,制定相应的跨境业务审查要求。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
客户跨境业务需求、资金来源或用途、款项划转频率、性质、路径与客户生产经营范围、财务状况是否相符;
2.
跨境业务的资金规模与客户实际经营规模、资本实力、投资总额、生产经营规模、历史交易习惯是否相符;
3.
跨境业务需求与行业特点、客户过往交易习惯或经营特征是否相符等。
4.
综合考虑确定风险因素,可参考客户声誉、客户类型或群体、交易渠道、交易特征、业务特点、业务开展区域等,审查企业是否已被银行列入洗钱高风险分类或重点监管名单;是否新设立或新开户即开展大额频繁跨境交易,或长期睡眠账户突然出现大额频繁跨境交易且无合理理由;交易明显不符合常理或不具有商业合理性。
5.
应遵循“逻辑合理性”和“商业合理性”原则,分析客户提供的交易材料之间是否能相互印证、逻辑合理;综合评估跨境业务金额、币种、期限等与相应的基础交易背景是否匹配等。
1.
分拆结售汇。
为逃避国家对个人结售汇额度的监管,洗钱分子将超过等值
5万美元的资金拆到多个他人账户进行购汇汇出,或者将境外资金拆分进入多个他人账户办理收结汇。特点是多个个人账户收入低于等值5万美元的资金,用蚂蚁搬家的方式完成大额资金的跨境清洗。
2.银行卡跨境刷卡套现交易。
通过银行卡境外刷卡套现最常见的方式主要有两种:
一是假消费、真套现。如境外购物中心等提供套现服务的机构,利用
POS机虚拟交易刷卡,再按照总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手续费,持卡人在刷卡后即可得到现金。
另一种是先刷卡、后退货,即先刷卡购买首饰、钟表等奢侈品,再以各种理由退货,从而套取现金。此外,因为银联借记卡在境外
ATM提取外币现钞未纳入个人结售汇额度管理,不法分子将非法资金在国内通过网上银行汇入卡账户后,在境外ATM机上提取现钞,实现“黑钱”的资金跨境。
1.
虚假货物买卖。
在跨国贸易中,资金流与货物流分别通过银行和海关实现,银行仅凭借企业提供的单据很难对贸易背景真实性做出判断,而海关因受限于检查资源也不能对所有进出境货物逐一检查。个别企业利用贸易真实性核实的漏洞,与境外关联公司串通,签订虚假贸易合同,调整进出口商品价格,多报或少报商品数量,利用单据表面的商品货值与实际进出境商品的价格差额,实现资金的跨境流动。
2.
虚假对外直接投资。
境内不法分子与境外关联人勾结,利用伪造的直接投资合同进行资金转账。在资金成功转移出境外后,部分不法分子选择将资金以虚假追加投资等名义以人民币或美元的形式再次转回境内,本质上是国内的洗钱行为利用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的渠道来代替原有的国内洗钱渠道。
首先,地下钱庄和其客户均在境内外银行开立多个银行账户,如果境内客户需要把资金汇往境外,则将等值人民币汇入境内钱庄,境内地下钱庄通过境外钱庄按照汇率将相应数额的外币打入客户的境外账户;如果需要将境外资金汇入境内账户,操作过程则相反。该渠道最大的特点是,境内、境外资金各自循环,表面上资金均未跨境,但实质上已实现资金跨境流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