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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辉观点丨主板、创业板上市指标修订对比

世辉律师事务所  · 公众号  ·  · 2024-04-30 09:30

正文

作者|张健、张大千、王赢


2024年4月12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4]10号),提出“严把发行上市准入关。进一步完善发行上市制度。提高主板、创业板上市标准,完善科创板科创属性评价标准。”


同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合称“沪深交易所”)就股票上市规则等业务规则修订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对主板、创业板上市标准做进一步完善,提高净利润、现金流量净额、营业收入和市值等指标。


一、

修订前后主板、创业板上市市值及财务指标要求对比


1

主板


2

创业板


本次沪深交易所对上市规则的修订中,对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企业、红筹企业首发上市的市值及财务指标要求未做修改。


二、

本次调整目的


具体而言,本次调整系坚守主板、创业板板块定位,适当提高上市财务标准,增强标准适应性。其中:


1、提高主板第一、二套上市标准的净利润、现金流、收入等指标,进一步突出主板大盘蓝筹定位,提升上市公司稳定回报投资者的能力。


2、提高主板第三套上市标准的预计市值、收入等指标,强化行业代表性,为市场提供更加优质多元的投资标的。


3、提高创业板第一套上市标准的净利润指标,突出公司的抗风险能力,支持规模、行业及发展阶段适应创业板定位要求的企业上市。


4、提高创业板第二套上市标准的预计市值、收入等指标,进一步提升有潜力的“优创新、高成长”企业直接融资质效。


三、

过渡期安排


根据沪深交易所就本次上市规则修订的说明,修改后的主板、创业板上市条件,拟自规则发布之日起实施。未通过上市委审议的主板、创业板拟上市公司应当适用新修订的上市条件;已通过上市委审议的主板、创业板拟上市公司,适用修订前的上市条件。


本次主板、创业板上市指标的修订,提高了主板、创业板的上市门槛,充分体现了资本市场强监管、防风险、促高质量发展的主线。对于尚未通过上市委审议的主板、创业板拟上市公司而言,在根据公司情况调整选择的上市板块及上市标准后,更需要的是促进业务增长、扎实财务基础、持续提高公司经营合规性,全面提升公司质量,从而更好应对监管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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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张健|合伙人

zhangj@shihuilaw.com


张健律师是世辉律师事务所资本市场业务的负责人。张律师的主要业务领域包括境内外证券发行与上市、重组、并购、私募融资,涉及的行业包括互联网、消费品、高科技和智能制造、健康、物流、金融、保险、环保、房地产、航运、能源、矿业等。


张律师在资本市场相关的投融资领域有着丰富的法律服务经验。他长期服务于各类中央及地方国有企业、大型传统民营企业和新兴企业,承办过大量在业内极具影响力的项目,例如中远海控以492亿港币收购东方海外国际、招商银行338亿元人民币A+H股配股、长江实业与和记黄埔地产业务分拆上市、中国南车与中国北车合并、康师傅收购百事可乐在华灌装饮料业务等。境内上市方面,张律师参与了如山石网科(688030.SH)、微电生理(688351.SH)等一批重大无先例项目。境外上市方面,张律师近年来先后主持承办了京东集团(09618.HK)、京东健康(06618.HK)和京东物流(02618.HK)的上市项目,该等项目发行规模均位列当年全球资本市场前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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