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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上市号  · 公众号  ·  · 2025-01-18 0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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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上市号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



金圆股份: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吉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546 证券简称:金圆股份 公告编号:2025-004 号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实际控制人之一赵辉先生于2024 年 11 月 29 日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 0202024009 号)及《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 0202024010 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实际控制人之一赵辉先生立案。公司已于 2024 年 11 月 30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之一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202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吉林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吉证监处罚字〔2024〕3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吉林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于近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吉林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3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决定书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内容

当事人: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圆股份或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区。

赵辉,男,1974 年 4 月出生,金圆股份实际控制人、前董事长(2023 年 9月至 2024 年 9 月)、金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圆控股)董事长,住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方光泉,男,1976 年 1 月出生,金圆股份财务负责人(自 2023 年 11 月 10日起)、董事会秘书(自 2023 年 12 月 28 日起),住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金圆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金圆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金圆股份的关联人情况

金圆控股为金圆股份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为 29.78%;赵辉为金圆股份实际控制人、金圆控股董事长。根据 2005 年修订、2018 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金圆控股、赵辉为金圆股份案涉期间的关联人。

二、金圆股份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关联方 2023 年 10 月 30 日至 2024 年 1 月 3日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23 年 10 月至 12 月,赵辉组织、策划、安排方光泉等人进行资金流转,以支付货款名义将金圆股份 40,660 万元资金转至供应商,最终上述资金流入金圆控股,用于偿还金圆控股欠金圆股份的往来款。上述行为构成对金圆股份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占用期间为 2023 年 10 月 30 日至 2024 年 1 月 3 日,累计占用金额 40,660 万元,占金圆股份当时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22 年末 486,309.08万元)的 8.36%,占金圆股份当期经审计净资产(2023 年末 418,978.27 万元)的9.70%。金圆股份迟至 2024 年 4 月 19 日才通过临时报告披露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2024 年 4 月 24 日,在《2023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事项,未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23 年年度报告》披露前,前述 40,660 万元占用资金及占用利息 109.67 万元已归还。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情况说明、公司公告、相关供应商情况说明、银行流水、相关交易协议、合同、原始凭证、财务账套、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上述关联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构成关联交易,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但公司未按规定及时进行临时公告,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情形。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对金圆股份的上述违法行为,金圆股份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并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赵辉,负责公司的全面工作,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报告编制和披露应负管理责任和领导责任,其组织策划实施相关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且未及时组织公司进行信息披露,履职未勤勉尽责,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方光泉,参与、知悉相关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负责资金划转事宜,履职未勤勉尽责,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赵辉作为金圆股份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二、对赵辉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罚款,其中,对其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 100 万元罚款,对其作为责任人处以 50 万元罚款;

三、对方光泉给予警告,并处以 4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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