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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城方图 | 商标刑事案件中的“权利人”获赔的三重困境

道方图说  · 公众号  ·  · 2024-06-17 23:30

正文





先刑后民的司法程序困境 /


在典型的生产、制造假冒产品的刑事案件,例如假冒注册商标罪,其侵权形态一般是使用与注册商标完全一致的商标,商品或服务也完全一致,在此情况下其既构成刑事犯罪,民事上也侵犯了权利人的商标权,应当予以赔偿。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司法实践中,一方面确实存在这一司法解释所确定先刑后民的惯性,另一方面由于公安机关的调查能力、取证手段都极为丰富,民事赔偿程序中需要确定的案件事实,确实需要依赖公安机关的调查结果,刑事案件结果确定之后,民事程序相对较为简单,理论上制度是并不会对权利人维权造成客观障碍。


但实践中权利人面对的往往不是单一的犯罪嫌疑人,而是复杂的犯罪链条,一个案件中会涉及到配件供应、生产、组装、供货、分销等等多个环节的多名犯罪嫌疑人,一旦侵权人涉及到刑事案件民事程序就需要暂停,而刑事案件从启动到终局往往周期较长,如果案件的分销网络比较庞大,对于“是否明知假冒产品”这一定性不明确的分销商权利人还会暂时性失去对发起民事维权诉讼的权利,让侵权人从容销毁证据或者转移财产,对于被提起刑事诉讼的犯罪嫌疑人,等待整个刑事程序终局,其财产状况往往发生恶化,赔偿意愿较低。


民事程序相对于刑事程序的滞后性,叠加公检法的办案压力以及一些其他因素,客观上给权利人获取赔偿造成了障碍,刑事案件的权利方启动案件的成本相对又较高,给维权造成了极大障碍。


最终权利人面临的往往是民事、刑事二选一,选择刑事程序往往意味着降低获得赔偿的期望,选择民事又会导致只能打击到分销商,无法根治侵权源头。有些时候还会两种途径都选不了。




主张“知识产权刑事 附带民事诉讼”的困境 /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制度上开始探索“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2022年3月,最高检发布《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检察工作的意见》,要求“全面推进知识产权综合司法保护……探索开展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提升综合保护质效。”


但是既然是探索,那么就决定了各地区法院、检察院对于权利人主张刑事附带民事都是倾向于拒绝的态度,根据笔者的经验一般是检察机关较为积极,但是刑事法庭客观上缺少处理经验积极性不高。目前在各地法院均可以找到刑事附带民事的知识产权案例,但是典型案例之外,权利人的刑附民的请求得到法院支持的情况仍旧不容乐观。


这里存在的客观障碍是法律对于知识产权犯罪是否属于法律所规定的附带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存在争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一百七十五条 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物质损失”定义上司法解释近乎做了进一步限定,也即仅限于“人身或者财物”被直接侵犯的情况。而知识产权是一种法定的拟制权利,将其归类到“财物”的范畴显然超出了“立法解释”的范畴,但是法律本身的“物质损失”也不应该限缩为“人身和财物”两种,知识产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利,如果被侵犯,权利人遭受损失其实是一种必然,这种损失既可以体现再商誉遭受损害,而商誉本身属于被资本市场认可的客观财产,也可以体现为权利人市场份额被侵蚀,销量减少的同时价格体系遭受破坏,最终导致利润降低,这也是一种更为直接损失。


刑事附带民事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这一问题的背后,是观念和逻辑上能否将“侵权赔偿”和“违法所得”等同,更深的实质是对于“侵权赔偿”的定义问题。




退赔程序中的“侵权赔偿”定义障碍 /


不同于诈骗、故意伤人等直接人身财产上的犯罪,知识产权犯罪所获取到的利益并非直接来源于权利人,损害结果和侵权行为之间缺少逻辑上的直接关联。虽然其确实借用了权利人的知名度,损害了权利人的商誉,但客观上其获取的利益并非来自于商誉损害的量化,而是来源于市场也即购买产品的消费者,相比于权利人其更直接的损害对象是普通消费者。


而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从法律规定来看,以侵权人的获利去进行赔偿是一种拟制的赔偿条款,而非将损害赔偿和获利建立起逻辑上的直接等同,那获利当然也不能等同于权利人的损失。


这就带来了的权利人获取赔偿的第三重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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