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于九十年代初设立,是中国首批获准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建所三十年来,在创始合伙人的努力进取和创新探索下,为年轻后备力量打下了坚实基础,并提供成长空间及动力。竞天公诚如今已发展成一个以专业著称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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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市新规下的A股上市公司退市触发情形及信息披露和退市程序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 公众号  ·  · 2024-04-16 20:26

正文




一、退市新规下主要退市情形及上市公司面临的问题

2024年4月1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 “中国证监会” )发布《关于严格执行退市制度的意见》,要求严格退市标准,拓宽多元退出渠道。当日,沪深及北京证券交易所就各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业务规则公开征求意见,其中《股票上市规则》落实《关于严格执行退市制度的意见》要求,严格重大违法类、规范类、财务类和交易类四类强制退市标准等,就相关规则进行修订并征求意见。


囿于篇幅,本文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称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 )为例进行分析。《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在原有退市规则条款基础上通过扩大重大违法强制退市适用范围、新增三项规范类退市情形、收紧财务类退市指标、提高主板A股公司市值退市指标等严格退市指标。按征求意见稿的规则,上市公司退市(或称“终止上市”)从大类上来说分为强制退市和主动退市。强制退市包括交易类强制退市(八种明确规定情形)、财务类强制退市(九种明确规定情形)、规范类强制退市(十种明确规定情形)、重大违法强制退市(七种明确规定情形)四大类别,主动退市包括七种明确规定情形。


对上市公司来说,触发退市尤其是强制退市的情形增多,上市公司既需要关注其经营包括财务指标及规范运作等情况,还要关注股票价格及交易等情况,在涉及出现可能触发退市情形时做好信息披露、履行相应程序。那么上述退市情形是否一旦出现上市公司就要退市?上市公司是否可以通过整改避免退市?上市公司要做哪些信息披露及履行什么程序?本文依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对上述问题分析总结以便上市公司辨识及提前作出准备。


二、 上市公司触发强制退市的具体情形及信息披露和退市程序

就《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中触发强制退市的各种情形来说,从是否一旦触发就会被交易所终止上市来区分,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属于上市公司发生该情形后交易所就终止其上市的情形,本文简称 “直接退市情形” ;另一类属于上市公司发生该情形后交易所对其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一定期限内仍未改正或者再次发生的,交易所才终止其上市的情形,本文简称 “间接退市情形” 。以上两类退市情形不同,需要履行的信息披露及应履行的程序也存在较大差异,以下将详细介绍。


(一)直接退市情形


1

直接退市的具体情形


交易类强制退市情形、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属于直接终止上市情形,这两大类强制退市情形具体包括的情形及《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修订和增加的内容如下:

类别

具体情形

备注

交易类强制退市

(1)仅发行A股股票的公司,通过交易系统连续120个交易日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500万股


_

(2)仅发行B股股票的公司,通过交易系统连续120个交易日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100万股


_

(3)既发行A股股票又发行B股股票的公司,通过交易系统连续120个交易日其A股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500万股且其B股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100万股


_

(4)仅发行A股股票或者仅发行B股股票的公司,通过交易系统连续20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均低于1元


_

(5)既发行A股股票又发行B股股票的公司,通过交易系统连续20个交易日的A股和B股股票收盘价同时均低于1元


_

(6) 仅发行A股股票或者既发行A股又发行B股股票的公司,连续20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总市值均低于5亿元

本次新增

(7) 仅发行B股股票的公司, 连续20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市值均低于3亿元

本次修订为仅适用发行B股的公司

(8)公司连续20个交易日股东人数均少于2000人

_

(9)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_

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1)上市公司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重大违法行为,具体包括:


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②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构成重组上市,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以上①②需被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181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160条作出有罪裁判且生效,以下③④⑤⑥⑦系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载明的事实:


③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公司 2015年度至2020年度内或者2020年度至2023年度内 的任意连续会计年度财务类指标已实际触及相应年度的终止上市情形;或者导致公司 2023年度、2024年度财务类指标已实际触及相应年度的终止上市情形;或者导致公司2024年度及以后年度 的任意连续会计年度财务类指标已实际触及财务类强制退市的终止上市情形。


公司披露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或者净利润任一年度虚假记载金额达到2亿元以上,且超过该年度披露的相应科目绝对值的30%;或者资产负债表中资产和负债科目任一年度虚假记载金额合计达到2亿元以上,且超过该年度披露的期末净资产绝对值的30%。计算资产负债表资产和负债科目虚假记载金额合计数时,虚增和虚减金额合计计算(本项情形适用于2024年度及以后年度的虚假记载行为)。


公司披露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或者净利润连续两年虚假记载金额合计达到3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相应科目合计金额的20%;或者资产负债表中资产和负债科目连续两年虚假记载金额合计达到3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期末净资产合计金额的20%。计算前述合计数时,相关财务数据为负值的,先取其绝对值后再合计计算。计算资产负债表资产和负债科目虚假记载金额合计数时,虚增和虚减金额合计计算(本项情形适用于2024年度及以后年度的虚假记载行为)。


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连续三年存在虚假记载,前述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者负债科目(本项情形适用于2020年度及以后年度的虚假记载行为)。


⑦公司披露的2020年度及以后年度营业收入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营业收入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2020年度及以后年度净利润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净利润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净利润合计金额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2020年度及以后年度利润总额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利润总额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利润总额合计金额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2020年度及以后年度资产负债表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资产负债表虚假记载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期末净资产合计金额的50%。计算前述合计数时,相关财务数据为负值的,先取其绝对值后再合计计算。计算资产负债表资产和负债科目虚假记载金额合计数时,虚增和虚减金额合计计算(本项情形适用于2020年度至2024年度的虚假记载行为)。


⑧交易所根据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影响等因素认定的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情形。

本次新增第④⑤⑥项情形,修订第③项情形



(2)公司存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违法行为,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严重影响上市地位的情形。

_


注:本次征求意见稿将深交所主板A股(含A+B股)市值标准由3亿元提高到5亿元,B股和创业板市值指标未作调整,维持3亿元不变。


2

直接退市情形的信息披露


(1)交易类强制退市情形


交易类强制退市情形要求连续120个交易日或20个交易日达到股价、市值或股东人数出现某情况,是连续发生的,因此在尚未完全形成前,上市公司就需要发布风险提示公告,以“仅发行A股股票的公司,通过交易系统连续120个交易日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500万股”之情形来说,信息披露要求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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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重大违法行为需要依据中国证监会、人民法院或其他政府主管部门作出的法律文书确定,而上述部门一般是分阶段作出生效处罚决定、裁判,因此需要根据不同阶段出具的法律文书进行相应信息披露,信息披露要求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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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退市程序


上市公司触发上述直接退市情形后,应履行的退市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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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因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后的撤销情形及申请程序


对于上市公司因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其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交易所申请撤销对其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1)相关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或者确认无效,或者因对违法行为性质、违法事实等的认定发生重大变化,被依法变更;(2)人民法院有罪裁判被依法撤销,且未作出新的有罪裁判。


公司向交易所申请撤销对其股票终止上市的,应当在收到相关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后的30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1)公司关于撤销对其股票终止上市的申请书;(2)公司董事会关于申请撤销对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议;(3)相关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无效或者变更的证明文件,或者人民法院的相关裁判文书;(4)法律意见书;(5)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交易所自收到上市公司提出的撤销申请之日起的15个交易日内,召开上市委员会会议,审议是否撤销对公司股票作出的终止上市决定,并形成审议意见。交易所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作出是否撤销对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


5

退市后的交易场所


强制退市公司应当在交易所作出终止其股票上市决定后立即安排股票转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证券交易场所转让的相关事宜,保证公司股票在摘牌之日起45个交易日内可以转让。


(二)间接退市情形


1

间接退市的具体情形


财务类强制退市情形、规范类强制退市情形属于间接退市情形,这两种退市情形触发后,交易所先对其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退市风险情形消失或整改后,可以撤销退市风险警示;一定期限内未消失或者未整改的,交易所终止上市公司股票上市。因此这两类退市情形在适用上先风险警示,后续才是终止上市。


(1)财务类强制退市情形


A.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财务类强制退市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对其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序号

具体情形

备注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

本次修订,新增利润总额、扣非后净利润指标,并提高营业收入指标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_

3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_

4

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或者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本次修订,新增追溯重述后利润总额、扣非后净利润指标,并提高营业收入指标

5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表明公司已披露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该年度相关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情形

_

6

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_


B.终止股票上市交易


上市公司因触及上述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实际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情形相应年度次一年度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序号

具体情形

备注

1

经审计的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

本次修订,新增利润总额、扣非后净利润,并提高营业收入

2

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_

3

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_

4

追溯重述后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或者追溯重述后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本次修订,新增利润总额、扣非后净利润,并提高营业收入

5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本次新增

6

未按照规定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因实施完成破产重整、重组上市或者重大资产重组按照有关规定无法披露的除外

本次新增

7

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过半数董事保证真实、准确、完整的年度报告

_

8

虽符合可以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交易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_

9

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未被交易所审核同意

_

10

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_


(2)规范类强制退市情形


上市公司因触发规范类强制退市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终止股票上市的具体情形如下:


序号

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情形

终止上市交易情形

1

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且在公司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未披露

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起的两个月内仍未披露过半数董事保证真实、准确、完整的相关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

2

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且在公司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有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

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起的两个月内仍有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3

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要求期限内完成整改,且在公司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未完成整改

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起的两个月内仍未披露经改正的财务会计报告

4

因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被本所要求改正但未在要求期限内完成整改,且在公司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未完成整改

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起两个月内仍未完成整改

5

公司被控股股东(无控股股东,则为第一大股东)或者控股股东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余额达到2亿元以上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30%以上,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要求期限内完成整改,且在公司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未完成整改


_

6

连续两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未按照规定披露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未按照规定披露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7

因公司股本总额或者股权分布发生变化,导致连续20个交易日股本总额、股权分布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规定期限内仍未解决

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起的六个月内股本总额或者股权分布仍不具备上市条件

8

公司可能被依法强制解散

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强制解散条件成就,或者法院裁定公司破产

9

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10

/

虽符合可以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情形,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交易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11

/

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未被交易所审核同意

12

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2

间接退市情形的信息披露


(1)财务类强制退市


上市公司预计将出现财务类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第1、2、3项情形的,应当在相应的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披露公司股票交易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提示公告,并在披露年度报告前至少再披露2次风险提示公告。


上市公司可能出现财务类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第4项情形,或者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表明公司可能出现第5项情形的,应当在知悉相关风险情况时立即披露公司股票交易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提示公告。


上市公司出现财务类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第1、2、3、4项情形的,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或者财务会计报告更正公告的同时,披露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告。公司股票于公告后停牌一个交易日,自复牌之日起,交易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上市公司出现财务类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第5项情形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立即披露相关情况及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告。公司股票于公告后停牌一个交易日,自复牌之日起,交易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2)规范类强制退市


规范类强制退市情形系上市公司可能知悉或者持续发生的情形,因此在尚未完全形成前,上市公司就需要在不同阶段或者不同情形发生时发布风险提示公告。以“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且在公司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未披露”之情形为例,其信息披露要求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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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退市程序


触及财务类和规范类强制退市的终止上市交易情形的,交易所在股票停牌5个交易日内发出终止上市事先告知书,之后退市程序与前述直接退市情形的相同。


4

因财务类强制退市后的撤销情形及申请程序


上市公司因触及财务类强制退市情形其股票被终止上市,相关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或者确认无效,或者因对违法行为性质、违法事实等的认定发生重大变化被依法变更的,参照上述因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后的撤销申请程序办理。


三、上市公司主动退市的具体情形及信息披露和退市程序

(一)主动退市具体情形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对原规则所规定的主动退市情形未予修改或增加,具体包括如下情形:

序号

具体情形

1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

2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交易所上市交易,并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3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4

公司因新设合并或者吸收合并,不再具有独立主体资格并被注销

5

公司以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为目的,向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回购全部股份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6

公司股东以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为目的,向公司所有其他股东发出收购全部股份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7

公司股东以外的其他收购人以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为目的,向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全部股份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8

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认可的其他主动终止上市情形


上述主动退市情形需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股东采取法律行为实施,常见包括股东大会决议方式、吸收合并及要约收购等导致的上市公司主动退市,应根据每种法律行为所需履行的程序实施。


(二) 股东大会决议方式主动退市应履行的信息披露及退市程序


中国证监会2014年《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发布以来,先后有四家A股上市公司以股东大会决议(即“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方式实施了主动退市,取得了良好效果。


1

信息披露及退市程序


股东大会决议方式主动退市下上市公司需履行的信息披露及退市程序如下。


▲点击图片放大查看


2

退市整理期


主动退市程序下不设退市整理期,公司股票自交易所公告终止上市决定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主动退市没有退市整理期,是和强制退市的重大差异。强制退市中存在退市整理期,通常退市整理期中股票走势都是下跌态势,股价可能会大幅下跌。


3

退市后交易场所


从规则上来说,主动终止上市公司可以选择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其股票。从实践中来看,四家以股东大会决议方式主动退市的公司均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票。


四、 征求意见稿过渡期安排


《关于严格执行退市制度的意见》及本次征求意见稿突出了从严监管的鲜明导向。退市规则颁布实施,涉及风险警示和退市规则的新老衔接适用问题,各交易所均明确了过渡期安排,以深交所为例,具体安排如下:


1.修改后的财务造假强制退市标准,适用于新规则施行后收到相关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上市公司。


2.关于三项规范类退市情形,其中内控非标意见退市情形,以2024年度为第一个会计年度;资金占用、控制权无序争夺情形自新规则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市公司在新规则施行时仍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在新规则施行后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适用新规则判断是否触及规范类退市。新规则施行前实际控制人已经发生变化,且现任实际控制人与资金占用方无关联关系的,原资金占用行为不适用新规则规范类退市;对于新规则施行后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将适用新规则资金占用规范类退市。


3.修改后的“亏损+营业收入”组合指标,以2024年度为第一个会计年度。上市公司在2023年年度报告披露后继续按照原规则财务类强制退市的规定实施*ST、撤销*ST,或者终止上市;其中被实施*ST的公司在2024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新规则撤销*ST或者终止上市。


4.修改后的主板A股(含A+B股)股票和存托凭证市值退市指标自新规则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后起算相关期限。


5.新增的财务造假ST情形,适用于新规则施行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触及该情形的公司。此外,对新规则施行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载明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载,但在新规则施行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同样予以适用,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ST,待满足新规则规定的撤销条件后方可申请摘帽。


6.新增的现金分红ST情形,以2024年度为第一个会计年度,以2022年度至2024年度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


五、 总结


《关于严格执行退市制度的意见》及本次征求意见稿进一步严格强制退市标准。征求意见稿降低了重大违法财务造假退市门槛,加大财务造假打击力度,释放“零容忍”信号;新增“资金占用”退市指标、内控非标审计意见和控制权无序争夺退市情形,进一步打击资金占用、治理混乱、控制权无序争夺等乱象;提高了亏损公司营业收入适用标准,进一步出清“空壳僵尸”公司。本次征求意见稿尚未正式发布,征求意见将于4月19日截止,具体退市标准有待规则正式出台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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