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公片区开发是基建融资领域遥遥领先的专业公众号。七公具有20年超1000亿元的政府基建项目筹融资经验,
专注于片区开发的顾问咨询和业务指导,尤其擅长搭建片区开发合规架构和融资路径
。七公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咨询机构,现已分布在全国十几个地区,诚恳邀请咨询机构建立合伙人合作机制,并支持合作机构为客户提供快速响应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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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开上世纪末极少数城投曾经具备话语权的几年,从2000-2015年的15年间,绝大多数基建融资项目的融资方案,都是在金融机构的指导下完成的,七公也是在那个时期,开始了做小学生的政信工作经历。
金融机构在
近二三十年轰轰烈烈的基础设施建设融资领域里
,不仅提供了数以百万亿的资金支持,更重要的是提供了
项目模式
交易结构的技术指引,
金融机构不仅担当着资金供给者的使命,同时也扮演着业务指导者的角色。
在2015年之后近十年的PPP时代,金融机构逐渐开始失去了其基础设施建设融资领域技术领先的绝对指引者地位,其他咨询机构在方案编制领域呈现诸侯混战的局面,但也逐渐形成了相对稳定的原管理库PPP项目实施方案框架。
本世纪初的十年,对于违规融资的监管政策体系,无论是基建融资,还是市场化融资,都主要是围绕金融监管条线展开的。
所以,大多数参与者将金融机构默认为是技术指引者;默认为,金融机构批准的项目就是合规的项目;误以为,金融机构能做的模式,就不会新增隐性债务。
在进入2015年开始的“开明渠,堵暗道”时代,特别是在2018年开始的严控新增隐性债务时代后,由于一些政策性银行在隐性债务研判技术方面的不足,在项目数量上批量地造成了大量的违规举债农村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项目:
【案例】金融时报-中国金融新闻网报道,某政策性银行领导在2023年两会期间提交提案,提到存在“将围绕补充耕地指标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以下简称“土地两项指标”)开展的投融资模式(七公估计是作为还款来源的)创新,认定为涉嫌违规举债”。考虑到该行的业务规模,行领导提到的“‘土地两项指标’开展的投融资模式创新,被认定为涉嫌违规举债”的情况,估计在全国范围内,已经开始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了:即通过由社会资本垫资整治土地,验收完毕待指标交易获得收益后予以支付(甚至按比例分成)的做法,是违规的。
加之,近年来,在监管部门发布的隐性债务违规案例的通报中,金融机构也频频上镜,频频发生的金融机构被处罚的情况,终于推动金融机构跌下了基建融资技术引领者的神坛。
2019年后这五年,经历了开明渠模式土地收入的叫停、市场收益覆盖项目的消亡、隐性债务识别经验的成熟、PPP后时代新机制对使用者付费的聚焦,多个因素下的地方政府基建融资局面,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剧烈变化。
先前,众多机构曾专注几近十年之久的PPP、特许经营、老旧改造、城市更新、TOT、XOD等融资模式,均已完全失去了对无市场化收益的基础设施建设融资的功能。
不巧的是,地方基建的痛点,恰在无市场化收益的这一部分,——有市场化收益的部分,市场早就会,或者未来也将会,自动地去完成的。
比如,通讯工程、供暖工程。摆在地方面前的,仅存地方债券和片区开发两条道路:前一条路,由于监管较为宽松、技术门槛不高,已经成为竞争白热化的红海;而片区开发,则由于合规判断技术的复杂,往往令中介机构知难而退。
同时,面对轰轰烈烈的第二轮城中村改造,地方债、专项借款、低效用地再开发等系列手段,注定无法发挥主流作用,引入社会资本进行片区开发已经成为了唯一的先进性趋势。
对此,传统商业性银行却未能发挥金融创新功能,甚至故步自封、画地为牢。本轮城中村改造政策宣布伊始,某地银行即率先自摆乌龙地宣布“城中村改造第一笔贷款”,结果其贷款内容实为
“……超大特大城市城中村改造项目配套贷款,专项用于支持城中村改造项目范围内产业载体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简言之,贷款是用于城中村项目“配套”设施,具体为“产业载体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比如说,农贸市场、农民工创业园等等,或者与土地开发配套的公用事业,水电气热讯,停车场幼儿园养老院,都可以算作是“配套”。
然而,如后来众所周知的,城中村改造的核心是农用地的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和征收拆迁,以及之后的土地储备和交易工作。在城中村改造的资金安排中,征地拆迁工作是绝对的重头戏,如我们一贯所说的,如果不需要拆迁资金,那么就不需要资金了。水电气热配套设施建设,并不是城中村改造的特有部分,对于城中村改造工作本身,意义也不大。
(五) 尽快摆脱PPP特许经营思维影响, 回归城中村改造
进入到
特许经营新机制时代之后,新机制政策的设计初衷,就是封杀无收益的基础设施建设部分融资,而基础设施建设本身绝大部分都是无市场化的使用者付费收入的。
从基建资金筹集的方面来说,摆在地方政府、平台公司、咨询机构面前的最首要课题,是应当尽快从PPP特许经营新机制思维定式笼罩下摆脱出来,转入城中村改造片区开发模式当中去。
面对基建融资模式剧变的挑战,金融机构所留下的咨询业空白,推动咨询机构必须挺身而出,填补金融机构的技术空白,必须翻越片区开发城中村改造这道龙门。
片区开发咨询机构的选取,在绝大多数片区开发项目实施过程中,都是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技术精湛、经验丰富的咨询机构在保障片区开发合规实施、获得融资等诸多方面,能够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
总体上来说,片区开发项目投资规模巨大,涉及专业知识庞杂,至少要包括隐性债务研判、投资立项管理等方面的政策文件知识,还要涉及到预算、土地、工程、招投标采购等方面的法律规定,而且,还必须具备相当的财务和金融业务水平,咨询机构在片区开发所发挥的作用,是无可替代的。
目前为止还没有看到一个正常的片区开发项目,能够在没有咨询机构帮助的情况下,独立合规地推进落实项目的。
一般来说,咨询机构在招投标、工程,以及财务和金融等方面具有更完善的知识储备,尤其是工程和财务方面,由于策划和发起单位必须是地方政府,而地方政府不可能自己完成工程的设计和财务的测算部分,因此,从这个因素来看,对于绝大多数片区开发项目来说,第三方咨询类机构是法定不可缺少的。
由于片区开发项目在很多环节与管理库PPP具有很大的相似性,结合在管理库PPP领域已经积累的丰富经验,多数咨询机构对于立项和招采环节所需的可研报告、实施方案等相关业务驾轻就熟,完全有能力做好。这一阶段也是咨询机构目前比较擅长的领域。
这一领域的重灾区,主要发生在滥用两标并一标环节、直接委托授权国企建筑施工环节,以及国资处置不走进场交易环节,也包括国有权益、资源等多种情形;但其主要症结不在技术环节,而是相关单位明知没有法律依据,或明知有禁令,却故意为之。
成本和收入的测算和预估,是所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核心环节。
对于无收益(包括收益不足以覆盖投入的情形)基建项目来说,成本的预估直接决定了项目投资到位后能否按期竣工、避免烂尾。
而对于收益能够覆盖投入的片区开发项目来说,这一测算则更加重要,它直接决定了社会资本投资人的投资是否有可能安全回收。
成本和收入预估的技术,对于大量咨询机构来说,属于成熟技术。其中稍有难度的,是土地征拆成本和出让收入的预估。这一对短板中,成本部分,主要应依靠地方主管部门的数据,也可以参考相关法规文件规定的征拆价格标准,来进行测算;收入部分,可以主要依靠对于时间地点相近、交通位置相似的土地历史成交价格趋势来研判,也可以借鉴房地产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
片区开发的主要难点,一是合规性判断,主要包括隐性债务判断和其他违规判断。二是绩效考核机制和交易结构设计,以及与其相关的可融性。
合规性判断与交易结构设计的困难,来源于对于公益性项目与政府投资项目的混淆,也包括对于土地做为财政而非项目收入来源的混淆,也来源于对于招商引资产业导入的误解,更主要的是,来源于对于地方政府业务特点的不了解。
避免提报方案踩雷的关键,是要下功夫熟悉政府业务,补齐关键短板,除了做好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模式搭建方面的基本工作之外,还要对政府工作有一个基本的了解,拿着三十年前的业绩目标去跟现任主官议发展,拿着二十年前的BT模式去找财政控债部门谈合作,正好撞到枪口上,不遇到阻碍才是一件很奇怪的事。
1.了解地方政府的需求和痛点
PPP和专项债搞了十年,最终结论是拉动投资效果不佳,违规现象非常严重,PPP项目库取消。根源原因是什么呢?
就在于原来的管理库PPP模式和专项债,出发点在于“开明渠,堵暗道”,是作为封堵原来违规举债暗道的一种合规替代渠道,其本身带有与生俱来的弱生产性,或者说,弱盈利性。
虽然,在地方必然承担全周期支出责任的代价下,貌似了解决了长期项目的资金来源问题,但是,却不能够解决地方政府基础建设当期的资金筹集问题,甚至,大多数情况下,除了全周期支出责任外,还需要地方政府在中短期内,就承担配套投资或资本金支出、风险分配等支出责任。
这是原管理库PPP和专项债拉动投资效果不佳,也不受地方政府欢迎的根本原因。
这也是本轮城中村改造必须要解决的需要和痛点:既要解决财政盈利性的需求,从而满足当期财政的资金需求,又要继续避免隐性债务和其他违规情形。
2.唯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角色地位
体制内和体制外的政信业务,七公各做了十几年,我们提出以地方政府需求和痛点为核心考虑问题的观点,并非逢迎政府核心地位,主要还是因为,在地方政府、社会资本、金融机构、咨询机构的多极结构中,地方政府确实处于最特殊的角色地位。
这种特殊性,除了来自于地方政府多为最终付款人及绩效考核人的身份之外,还表现在地方政府处于唯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角色地位,这是地方政府与其他几类参与者的最本质区别:
政府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机构,政府机构的核心宗旨是社会福祉,这个福祉不仅包括GDP和人均收入,还有社会稳定、环境保护、安全生产。
3.政绩观早已超越“想富先修路”
经常遇到社会资本和金融机构吐槽:我们给地方投资融资做基建,地方也有了政绩,为什么却不受欢迎呢?
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地方政府的发展观、政绩观一直在逐渐科学完善,早已不是“要想富先修路”的那个理念了。取而代之的是,招商引资,产业导入。
每一级主官,当听取下级地方汇报的时候,都绝不会仅仅把他们修了多少路,来当做政绩的,没人只在乎那个,——修路那东西,除了需要有钱以外,并没有什么特别高的技术含量和经济意义。
当前早已超越了修路谋政绩的思想阶段,逐渐转而将合规性作为第一要务。不了解地方政府的这些特征变化,是不可能做好政信业务的。
4.逐渐将合规性作为首要要求
随着科学发展政绩观的不断完善,合规性越来越成为摆在地方主官案头的首要任务,我们咨询机构,如果忽略了这一点,提报方案踩雷就几乎是不可避免的了。
由于片区开发项目是必须含有土地一级开发和招商引资产业导入,且需要巨额投资的公益性项目,与此相关的几个问题,成为了摆在很多咨询机构面前的难关。
改革开放尤其是2004年以后,国家在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方面,一直坚持要求“转变政府管理职能,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国发[2004]20号》),2016年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再一次强调“改善企业投资管理,充分激发社会投资动力和活力”,并就与社会资本的合作具体地提出了,“鼓励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各地区各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和财力状况,通过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在交通、环保、医疗、养老等领域采取单个项目、组合项目、连片开发等多种形式,扩大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
40年来的文件,完全没有阻止或者妨碍社会资本向公益性项目投资的一丝一毫念头,鼓励和吸引还来不及呢。
可是,有些读者将“政府只能投资于公益性项目”的要求,倒装之后误读为“公益性项目只能由政府投资”。这一环节,我们之前在监管专题中做过较为详细的介绍。
我们在土地专题中做过具体的论证,由于仅有已经叫停的土储贷/土储债和违规一二级联动这两类行为属于“预期土地出让收入作为偿债资金来源”的情形,因此现实当中不大可能发生这些行为,导致我们有些读者将文件所指的意思,误判为“地方获得土地收入用以支付社会资本”的情形了。
地方获得的土地出让收入,属于财政收入,要遵守收支两条线的原则,按照预算安排来进行支出,在用于向社会资本支付的时候,它早已经不是土地出让收入了。黄河入海流之后,再蒸发形成降水时,它也早已不是黄河水了。
招商引资产业导入内容是构成片区开发合规性的必须支柱,没有招商引资产业导入的片区开发,不是新增隐债的违规片区开发,就是不能融资的无效片区开发。
但是,困扰片区开发参与者的主要瓶颈是,如何在基础建设中加入招商引资产业导入?
在基础建设中加入产业招商的想法,本身就是错的。这也是我们分析产业新城先行者败走麦城原因得出的主要结论之一,两线开战造成了顾此失彼和风险积累。
如我们在片区开发产业导入专题中所详细阐述的那样,关键突破口在于寻找自身就能产生招商引资产业导入的基础设施来建设,而不是搞一手抓基础建设和一手抓招商引资的拼凑版。
金融机构偏爱“铅笔+橡皮=橡皮头铅笔”类型的简明方式创新,憎恶吃螃蟹类型的陌生领域风险。片区开发作为一种近三五年才兴起的新生事物,还未能为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类金融机构所全面接受,因此,银行贷款成为片区开发项目实操中遇到的又一障碍。
七公片区开发公众号在2022年着手进行2020-2021年全国片区开发项目调研工作的同时,也对此开展了专题攻坚工作,并首创出通过剥离征拆款项的方法,将片区开发建设项目转化为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将片区开发项目贷款转化为开发贷的片区开发剥离融资法,完美地绕开了涉及土地环节的征拆资金和收入来源等敏感问题。
【七公片区开发】坚持“将片区开发变成简单技术”的理念,诚挚邀请咨询机构共建合伙人合作机制,并在合伙人间免费共享片区开发核心技术,共同推动片区开发项目和技术推广。
违规研判是当前咨询业界争论最大的环节,目前主要前沿领域的违规研判技术还没有得到普及。
2018年严控隐性债务至今,已有四年时间,但由于相关主要文件处于保密状态,与之配套的相关文件也一直没有对外公开,这导致其他职能部门和社会单位不了解其具体定义和相关要求,甚至以讹传讹,造成了很多概念和做法上的误解。
地方政府“债”定性的复杂性,以及兜底承诺、捆绑商业、土地违规、招采违规、国资违规等多个业务领域的违规情形多样性,是造成违规研判难度加大,技术尚不普及的客观原因。
由于判断违规所涉及的业务部门较多,而且一些违规行为,有可能会由于逃避监管的目的而从一领域窜至另一领域。比如说,借款拆迁或“二级补一级”的违规举债行为,可能会出于逃避隐性债务检查的目的,转而采取一二级联动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的做法。这就对判断合规性的项目策划部门提出了较高的研判能力要求。
谷子地,是判断是否违规举债的唯一标准,也即,造成了:
1.(GU)固化或相对固化的,2.(ZHI)滞后的支出责任,而且这种支出责任,穿透来看必须是,3.(DI)地方财政终将承担的。
以七公对接地方部门的经验来看,多数地方政府业务部门在这些方面具有更丰富的经验,很多部门的业务高手从事本部门业务数十年之久,深入了解本部门业务几十年来的政策方针和变化沿革。同时,项目策划部门还可以与这些业务部门一同拜访和请示上级业务部门意见。这也是七公年轻时经常的做法,每一次拜访都是一次业务大提升,在此,亦向耐心解答的省厅处室表示衷心的感谢。
七公每年接到的涉及违规举债方面合规性判断的客户需求都在几十单以上,其中90%以上的案例中,市级财政部门的判断都是非常准确的。对于隐性债务方面的判断,我们的建议是:除了按照谷子地的原则进行判断之外,可以求助于财政部门。在本级财政部门对于具体交易结构判断有困难的时候,可以在本级政府的支持和协调下,求助于上一级财政部门,这也是前期策划和推进项目应有的一个协调机制。
客户经常有问到,土地出让收入返还给社会资本投资人或者返还给平台公司,怎么操作合规?
答案很简单,就是不能操作,怎么操作也不合规,更谈不到用于企业还款来源的问题,这压根就是个伪命题。
土地出让收入是财政收入的一种,是政府的垄断性收入,除了国家规定的税收等财政收入退税、返还等政策之外,不能直接用于安排向企业支出。无论是,返还、分成,还是用于偿还企业举借的债务等等,都是违反财经纪律的做法。
一个容易混淆的要点是,土地出让收入能否通过预算安排来对企业投入进行返还、分成,或者能否作为企业偿债资金来源,这个主要是财政部门的业务范畴,不是土地部门的业务范畴。2021年火了一阵子的“15号土储函”,热议者们显然没有想到的是,无论函里说的什么内容,是否具有建设意义,那是属于财政部门为主的业务,并不是土储为主的业务。
片区开发项目的社会资本投资人对于土地征拆通平的投入,需要通过合同约定的形式,在绩效考核合格的条件和时点下,通过合同对价的路径来支付,而不是依靠什么土地出让收入返还或者分成的违规形式。
土地出让收入是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中至关重要的一项内容,属于以财政部门为主的业务范畴,相关问题也应当向财政部门咨询。
一二级联动的本意是控牌,在招拍挂过程中,通过一些措施,控制土地出让摘牌人,实现低价摘牌,从而获取巨额非法利益的违规目的。
一二级联动是老牌违规做法,从来没有被列入到合规做法范围之内过,也不可能有什么办法能够将其洗白。
毛地摘牌是一二级联动的变型做法,具体操作时,采取针对未拆迁的毛地的土地出让金进行招拍挂,然后由开发商自行付费拆迁的方式。
除了毛地摘牌之外,一二级联动违规后来还演变成了违规的勾地或带条件出让等多种违规类型,这些都是土地出让环节的违规做法。
每次遇到片区开发项目的策划部门咨询这方面问题时,我都有点儿无语了,这方面问题,是土地(自然资源)部门的入门课,应该是问一下就解决了的呀。
产业导入绩效考核是片区开发的核心技术难题,没有产业导入绩效考核的片区开发,不可能合规实现对工程建设的延期付款,必然是违规举债项目。
片区开发的产业导入绩效考核,实际上是对片区开发投资所必然引致的硬软环境变化的数量描述,片区开发除了其自身投资外,必须具有的特征是:能够派生增量的投资和财政收入,以及其他资金调入、增量固定资产投资、GDP和就业的增加等等。
对于招商引资产业导入的绩效考核,是片区开发模式与普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最大区别,也是保证片区开发模式合规性的关键支柱,但是,当前的咨询技术尚不普及。
策划片区开发项目中的产业导入内容,是项目策划单位最容易犯错的环节,特别是将片区开发误解为“一手抓片区建设,一手抓招商引资”的“两手抓”模式。
片区开发的产业导入是其开发建设的另一个侧面,是对其开发建设内容所引致的社会经济发展变化的指标表述。
换个角度说,片区开发就是“寻找最有把握引起社会经济发展指标变化的建设内容来建设”的工程。
在这一重要环节,项目所在地的统计、发改、工信部门具有更丰富的经验,片区开发项目策划单位更应该去征求统计、发改、工信部门意见。
问一问:投资一个100亿的片区,必然会带来哪些经济指标变化?
这些主管部门肯定可以很轻松地回答这一问题,因为这些数字,只是这些部门起草各年政府工作报告和发展计划材料时的一个过程数据,他们顺便提供一下就好。
项目模式和可融性分别应尽早对接央企建设单位和金融机构,可以积极参与对模式进行合规化合理化改造升级,而一定要避免闭门造车。
从2020-2021年全国片区开发现状调研的情况来看,央企是筹资模式创新的主要产地。央企作为两年中片区开发项目中标单位的情形,为16822亿元的159个项目,总投资额和个数占比分别为79.1%和68.2%;铁建等前七家央企以16466亿元的153个项目占据了全部片区开发项目总投资额的77%以上和项目个数的66%以上,几乎等于央企全部份额。
由此,我们的咨询机构完全没有必要从头开始对模式进行自主创新,照抄照搬央企已有模式,按照合规性要求和本地情况,进行必要的改良,是更加便捷的路径。需要我们咨询机构做的是,多接触,多听多看,多比较,判断借鉴。
片区开发的项目可融性方面,应该尽早与可能提供资金支持的金融机构对接,从项目策划开始,就把信息同步给他们。
在片区开发技术发展的初级阶段,对于项目可融性方面的研究尚处空白状态,很多片区开发项目的资金只能寻求通过非银渠道解决。
片区开发的分层和加层融资方法发明出来以后,将片区开发项目贷款转化成了普通开发贷款和工商业贷款,促使更多的片区开发项目可以通过普通的银行渠道解决。
我们在参与一些管理库PPP项目和片区开发项目时,发现有些地方部门闭门造车,在项目进入招采前,既不与潜在投资者沟通,也不与金融机构交流,项目存在的可行性和可融性问题都没有提前显露出来,导致项目策划到实施的过程中,举步维艰,一改再改。
这里,我们再一次提出建议,可行性方面要跟潜在投资人沟通,可融性方面要与金融机构商量,避免一揭两瞪眼。
同时,由于规模较小而寻求社会资本投资的地方城投平台公司,不要过多谋求自身融资。
寻求社会资本支持的目的,一是投融资,二是承担风险。我们并不是想完全否定城投平台公司完成片区开发融资的能力,但是,如果有这个能力的城投平台,就完全不必寻求社会资本合作。
我们经常参加的咨询机构提报项目方案的会议,其中有很多次,刚刚开了三五分钟,咨询机构就踩雷了,会议实质内容已经结束了,后面的时间,只是互相给面子而已了。
虽然,并不像我们开玩笑时说的那样,镇长的茶杯一般也不大可能飞过来,但是对于土地管理、财政预算、招商引资这些政府做了几十年的常规业务,地方政府还是具备着非常丰富的实务经验和人才储备优势的。这些领域对于咨询机构可能是新内容,而对于地方却很有可能是干了二三十年的ABC。所以,我们还是应该尽量注意一些基础的业务环节,特别是涉及到地方基层的具体业务环节,避免出师未捷就散会了。
我们咨询机构去提报项目方案的缘起,是因为地方资金紧张,仅够吃饭,有的地方连汤也喝不上,地方政府希望我们能够提供筹集外援资金的路径模式。
我们却说,拿市长你钱包里的钱:用财政结余资金出资搞建设,用已收储土地未来收入搞片区开发。
可是,这不是地方政府邀请咨询机构的初衷啊,这个真能招惹茶杯飞过来。
既然财政没钱,于是就很容易错误地联想到市场经营收入。有的时候,我们咨询机构也或多或少地会受到社会上这种错误思路的干扰。
殊不知,地方的同志对于公益项目的收入情况,是非常熟悉的。我们公用事业部门的同志,做水电气热做了几十年,能不能回一半的本,自己心里可能会没有点儿数么?
对于纯市场化经营性项目,我们招商引资的同志,招了十几年商,还能一点儿也不知道么?现实中并没有能够覆盖区域其他基建投入的市场化项目,为了推进项目而过分地夸大方案数据,搞不好就正撞到枪口上。
无论有没有市场化经营性收益,那都是经济运行部门、招商引资部门的业务,即使有市场化经营性收益,在PPP后时代的新机制下,也完全不能够实现为地方无市场化收益的基础设施建设筹集资金的功能,无论是把它叫做PPP新机制还是特许经营,都不能为这部分主要需求实现融资,这条路已经彻底堵死了。
我们有些咨询机构,为了做业务而做业务,市场上出现什么,就向地方政府推销什么。
PPP、特许经营、老旧改造、城市更新、TOT、XOD等融资模式,均已完全失去了对地方政府迫切需要的无市场化收益的基础设施建设融资的功能。
这个是初入政信咨询领域最容易犯的错,尽管业内已经基本接受了预算与违规举债无关的判断要点,但预算环节仍然是出错高发区。
片区开发项目中,没有需要当年支付的情形,也不可能编列任何预算,是否违规举债的判断,与此毫无关系。
相反的情况下,对于违规举债的事项,即使编入了当年的预算,也不能改变其违规举债的性质。即使是当年工程列入当年预算,如果是3月竣工,12月付款,那也是违规举债,只不过因为间隔时间短,容易找到解释理由,所以主管部门要求不太苛刻而已,并不影响其违规举债的性质判定。
就像我们常说的,有预算的违规举债是明目张胆的违规举债,没预算的违规举债是偷偷摸摸的违规举债,二者都是违规举债,可千万别拿有没有预算,说违规举债的事,一下子就穿帮露馅了。
一方面,所有的违规举债事项,都会牵涉到公益性事务;同样的,所有的政府工作都涉及公益性,不涉及公益性就不是地方政府的业务领域了;但反过来,不能推导出财政支付的公益性项目都是违规举债了,那在全国范围内就没有合规的地方财政了。这里要加上一个“滞后支付”的情节在里面,才能认定。
涉及到土地管理法规,发生误解最多的是,文件里提到的“不得将预期土地收入作为企业偿债资金来源”这一句,这个指的是一二级联动或者土地收入分成等违规做法,以及已经叫停的土地储备贷款或土地储备专项债用于企业的情况。
这些场景在当前合规土壤里都是没有生存空间的,所以如果提报方案时把其他状况误解成这一情形,就比较OUT了。
2016年的财综4号文叫停了城投以及其他所有机构行使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土储职能,但并没有叫停地方政府对外委托进行收回土地和前期开发的相关业务,原文的表述是:
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探索政府购买土地征收、收购、收回涉及的拆迁安置补偿服务。土地储备机构应当积极探索通过政府采购实施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包括与储备宗地相关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
财综4号文《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
土地法规、违规举债、采购招标等等,基建投资项目所涉及的绝大多数程序和环节,都有固定的规定和严格的界限,地方的同志对自己分管的业务,基本都有非常透彻的理解,对于传说中的那几个文件,按级别权限方面的要求,地方同志基本也应该都传达传阅过。
因此,我们做咨询的时候,判断是违规举债,就是违规举债;不是就不是,不能总说模棱两可的判断;不能说这也涉嫌,那可能有风险;不行的事情,就坚决判断不行,然后给出可行的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