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和使用假冒伪劣汽车配件。重点打击汽车4S店、维修企业和汽配经营者使用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翻新、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三无”配件等行为。
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重点打击汽车销售、保养、维修过程中附加不合理条件、骗收费用、强制搭售、故意拖延或无理由拒绝等违法行为。如采取价外加价销售或强制搭售汽车装潢、装饰品、配件等附加不合理条件行为;汽车配件维修保养中故意损坏、偷换零配件,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配件或者少换多收、偷工减料,以及在汽车销售中以欺骗方式向消费者收取不合理费用的行为;汽车销售、维修企业未按照规定或约定,无故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消费者提出的更换、退货、修理、赔偿损失等义务的行为;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行为。
商业贿赂。重点查处汽车销售企业在汽车销售、汽车按揭担保贷款、保险代理等过程中发生的商业贿赂行为。
虚假宣传。汽车及配件销售、维修企业通过自身的门户网站、产品推介或者其他媒体渠道发布虚假广告、进行虚假宣传或对销售商品的状况、性能数据进行虚假表示等违法行为,如谎称“特约维修店”。
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权行为。汽车销售、维修企业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或排除消费者权利等合同违法行为。
其他违法行为。汽车销售企业发生的商业诋毁、侵犯商业秘密、“傍名牌”以及汽车配件、配饰伪造或冒用质量认证等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