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 | 孟亚旭 编辑 | 邹春霞
任润厚的身后事终于了结。
7月25日,山西省原副省长任润厚案一审宣判,没收违法所得超1295万。只是早在2014年9月30日,任润厚就因病死亡。
政知君在一个月前关注过这个案子。那是6月21日,山西省原副省长任润厚涉嫌受贿、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违法所得没收申请一案开庭,可戳“
副省长
”复习。
政知道(微信ID:upolitics)发现,开庭时的金额、法院判决金额和最终没收金额这三个数字并不相同。相比法院判决,任润厚最终被没收的金额少了237.7万。这是为什么呢?
25
日,扬州市中院就扬州市检察院没收山西省原副省长任润厚受贿、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违法所得没收申请一案公开宣判,裁定:
没收犯罪嫌疑人任润厚违法所得
人民币1295.562708万元
、
港币42.975768万元
、
美元104.294699万元
、
欧元21.320057万元
、
加元1万元
及孳息,以及
物品135件
,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1年至2013年,任润厚利用担任
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
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
山西副省长
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请托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以及向下属单位有关人员和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单位索要财物、要求报销个人费用,共计人民币223.505549万;
非法侵吞公共财物,共计人民币44.16738万;
任润厚及其亲属对其名下财产人民币1265.562708万元、部分外币、物品不能说明来源。
这个案子,用的,是特别程序。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一个特别程序,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学教授樊崇义曾介绍,“特别程序”是在不定罪的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遗留下来的财产依法没收。纪委可以把违纪所得移交到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提出申请和举证,最后通过法院来判决。
按照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检察院可以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任润厚不是孤例。
从前不久在贵州举行的“大检察官研讨班”上,政知道(微信ID:upolitics)了解到,今年1月,最高检与最高法共同制定了《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共对6起犯罪嫌疑人死亡、逃匿案依法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其中,就包括任润厚。
政知道(微信
ID:upolitics
)比较发现,
法院宣判的内容,与一个多月前披露的扬州市检察院的没收违法所得申请书,不一样。
其一,犯事儿时间跨度有变。
在检察院的申请书中,任润厚犯事儿的时间是从2001年至2011年,而在法院判决书中,跨度从2001年延伸到了2013年。也就是从2011年1月始,任润厚商而优则仕,成为山西副省长,一直到2014年8月被调查。
其二,涉嫌犯罪的金额有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