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办、国办印发《
关于严禁自行出台政策发放工资津贴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要求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市关于工资津贴补贴有关规定,坚决杜绝违规发放工资津贴补贴。财政、人社、审计部门要对工资津贴补贴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或福利问题,主要表现形式有以下12种:
一是违反规定自行新设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的;
二是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的;
三是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公务员奖励的规定,以各种名义向职工普遍发放各类奖金的;
四是在实施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并发放补贴后,继续开支相关职务消费和福利费用的;
五是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贴的;
六是违反《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等规定,擅自提高标准发放改革性补贴的;
七是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八是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的;
九是违反规定使用工会会费、福利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发放津贴补贴的;
十是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者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者与活动无关的实物的;
十一是违反规定向关联单位(企业)转移好处,再由关联单位(企业)以各种名目给机关职工发放津贴补贴的;
十二是其他违反规定发放津贴补贴的。
考虑到看条文比较辛苦,小编来举些例子,通俗易懂地为大家解释下:
(一)违规新设项目或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补贴:比如,原来部分经济特区有所谓的特区补贴,这个钱经过改革后,已经纳入了当地公务员的生活补贴。那么,现在如果再发放特区补贴,就不行。同理,部分地方自行发放的口岸补贴、海岛补贴、交通补贴(有了车补还另外发放)、下乡补贴、电话补贴、误餐补贴等等等等,如果没有经过上级机关批准,以后都是不许发的。
(二)超标准超范围发放津补贴:比如,某些地区住房补贴仅限于未享受过福利分房的同志享有,如果享受过了福利分房,还发放住房补贴,就不可以;又比如,部分地区发放高温补贴,如果你是坐办公室的,也全额享受高温补贴,这就超范围了;再比如,高温补贴一个月规定最高300元最多发4个月,你每个月拿到手变成了500元,这就超标准了。
(三)巧立名目发放奖金:这个是现实中最常见的现象。比如,有些单位年底评选优质服务处室、创新创优成果,为获奖的同志发放奖金,不可以;又比如,有些单位获得了上级评出的类似先进单位、文明单位,为全局干部职工发奖金,也不可以;再比如,有些单位以工会名义举办活动,给所有工会会员(实际上就是全体干部职工)发放奖金,对不起依旧不可以。
(四)享受货币补贴后依旧支取福利:突出表现就是,既然拿了国家规定的车补,在本地区办事还用公车,这就不行。
(五)违规发放两费一补贴:对于绝大部分公务员来说,加班费、值班费,未休假补贴,以后都不允许发,因为公务员法规定,加班的只能给予补休。唯一的例外是,公检法队伍的工作人员,可以根据规定发放少额加班补贴,这个是人社部和财政部下过文的。除了公检法的弟兄们,其他的都不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