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18日
萧晓、英子签订《房地产转让协议书》,双方约定:萧晓将位于南丹县城关镇的一处房地产转让给英子,总金额为人民币82万元,分两次付款,英子在协议生效即日将该房地产转让定金人民币40万元付给萧晓,萧晓在第一次付款后4个月内帮英子办好过户手续,过户所产生的所有费用由萧晓负责。不动产权证办理好后,英子交清余款,萧晓交付房屋,并约定了双方违约时各自所应承担的责任条款。
2021年11月19日
萧晓、英子协商后又签订了一份新的房地产转让协议书,约定上述萧晓的房地产售价总额为人民币50万元,调整过户费用由英子承担,其余约定事项与11月18日签订的协议一致。
当天,双方反复协商后决定,办理房地产转让手续所需税费由双方各自承担其所应支付的部分,除此之外的事宜均按原协议执行。
萧晓担心之后双方就交易价格发生争议,遂与英子协商后由案外人福宝在18日所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协议书》的第二页尾部备注“所有交付款项均以收据为凭,甲乙双方交易金额以此份协议为准”。
以上协议签订后,萧晓按程序向南丹县自然资源局补交土地出让金后将办理房地产转让相关手续......
2022年7月8日
萧晓缴纳土地出让金27.9万余元及相应税费,由于原来提交的协议书已经过期,双方当日又重新签订了一份房地产转让协议书(与2021年11月19日签订的协议内容一致),并交至税务部门及不动产中心。双方于2022年7月11日完成办理房地产变更登记全部手续。
2022年11月下旬
萧晓以英子没有按合同约定支付购房尾款构成违约为由,向南丹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英子支付房产转让款42万元,并以逾期付款金额42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1日起按2022年9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为基础加计50%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明明是你违约,你还来告我!”英子向法院提起反诉,请求法院确认双方于2021年11月19日、2022年7月8日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协议书合法有效;萧晓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腾房并交付房屋给她,同时将不动产权证交付给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