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证现场 图片来源:宁波市公安局
(1)“先落户再就业范畴”从“全日制大专以上应届毕业生”扩大到“全日制普通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校)毕业生毕业15年内”。
原政策:
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及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且有意愿来我市就业的,可申请将户口迁至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或投靠城镇范围内同意被投靠的亲友处。
新政策:
全日制普通高校、中等职业院校(含技校)毕业生毕业后15年内,可申请将户口迁至本人(含配偶、子女或父母的)合法稳定住所处、城镇范围内同意被投靠的亲友处或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
(2)“专科学历或中级技能职业资格的社保缴纳年限要求”从“1年”缩减为“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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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政策:
具有普通高等教育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技能职业资格,按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满1年,并签订劳动合同且持本市登记的《浙江省居住证》的,经核准可办理人才落户。
新政策:
具有普通高等教育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技能职业资格,按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满6个月,并签订劳动合同且持本市登记的《浙江省居住证》的,经核准可办理人才落户。
(3)“迁入高层次人才专户的社保缴纳年限要求”从“3年”减至“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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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政策:
在甬工作3年以上的硕士、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技师以及有一定贡献的紧缺人才配偶、未婚子女随迁至合法稳定住所的,不受住房面积限制;
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随迁至“高层次人才专户B类家庭户”。
新政策:
在甬工作1年以上的硕士、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技师以及有一定贡献的紧缺人才配偶、未婚子女随迁至合法稳定住所的,不受住房面积限制;
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随迁至“高层次人才专户B类家庭户”。
居住就业落户:
社保缴纳年限要求缩减、新增租赁商品房屋落户
(1)居住就业落户的社保缴纳年限要求由“5年”缩减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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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政策:
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按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满5年,并且本人或配偶在市区城镇范围内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在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新政策:
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按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满3年,并且本人或配偶在市区城镇范围内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在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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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
明确在我市就业和居住同一社区均满5年的流动人口可落户房屋所在地户社区集体户。
户口已在市区城镇范围内的(市内无合法稳定住所的除外),不得将户口迁入社区集体户。
租赁商品房屋落户政策余姚、慈溪、宁海、象山都要按要求执行,其中余姚、慈溪社保年限不得超过3年;
宁海、象山不得设置社保缴纳年限和居住年限。
(3)
新增
农村地区取得城镇住宅用地的不动产权属合法所有权人可参照城镇地区居住就业落户办理迁入手续,统一落户到不动产权属所在地的镇(街道)设立的社区集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