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内乡县
合作
16年的养殖户常先云
将牧原告上法庭一事引发业内广泛关注《
合作16年养殖户诉牧原“三宗罪”
》。双方争议焦点有二:一是常先云从卧龙牧原购买的怀孕母猪是否为种猪;二是致常先云养殖场超
3000头猪死亡的蓝耳病源头,是来自牧原的怀孕母猪还是鸿福农牧猪场自带。
“怀孕的母猪不是种猪?”采访时,常先云先向记者提出了这个问题。
常先云回忆道,她与牧原合作始于2008年,最开始买牧原的后备母猪(种猪),用于配种繁殖。到2014年左右开始向牧原购买怀孕母猪,对冲自己配种的风险,对产仔率也有保障。
从经济收益角度分析,在疫病未暴发前,或许这笔交易对双方而言都颇具吸引力。养殖户购置5100元/头(1胎80孕龄以上)的怀孕母猪,若两个月内将仔猪保育至7公斤销售,以当时约600元的仔猪价格算,产下10头仔猪基本能覆盖成本,还获得了一头能繁母猪。
而对牧原而言,2024年5月市场猪价约7.5元/斤,其以5100元/头卖310斤怀孕母猪,折合约16.5元/斤,是商品猪价格两倍。
2024年3月29日,常先云与卧龙牧原签订《生猪购销合同》。
常先云此次提供的《生猪购销合同》显示,购买的是生猪,产品类型标注为“怀孕母猪”。
然而,合同中并未对牧原以远高于市场商品猪价格出售“怀孕母猪”这一情况作出解释。
此外,据了解,自2022年起,常先云从牧原购买猪精超过120次,用于给母猪配种。
蓝耳病暴发致使猪场清场后,常先云认为牧原销售的怀孕母猪属种猪范畴,却未按种猪流程提供完整检疫证明及材料,仅以商品猪名义检疫,弱化标准致蓝耳病病毒未检出,引发自家猪场疫病。牧原则强调,申报检疫是依据客户合同用途,常先云签订的并非种猪类合同,销售流程合法合规。
常先云猪场内,受蓝耳病影响仔猪奄奄一息。
明确怀孕母猪“种”“商”身份意义重大,关乎交易、防疫与责任界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及相关配套法规,种猪是指经过选育、具有种用价值、适于繁殖后代的生猪;商品猪是以肉用为目的的育肥猪。在生猪养殖行业,怀孕母猪究竟属于种猪还是商品猪,当前法律体系中尚未有明确条文加以规定,整个行业至今也缺乏统一的界定标准。
不同人士观点各异。福建某大型种猪企业负责人黄生认为怀孕只是母猪的一种生理状态,而种猪则是指具备优良遗传品质的繁殖猪。所以,不能简单地将怀孕母猪视为种猪;有资深人士提出品种是界定关键,如三元杂猪多用于商品肉生产,二元杂猪或纯种母猪才可能视为种猪;广西某大型养殖企业高管曾生从财务核算角度指出,怀孕母猪因繁殖特性和长期价值,成本核算与商品猪不同,应认定为种猪。
另外黄生表示,企业资质也是一大判断因素。通常情况下,原种猪生产企业必须持有省级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