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察君:
24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在官网发布消息称,协会近日与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进行座谈,就推进互联网金融领域信息共享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初步达成共识。终于,P2P老赖的末日要来了!
来源:综合零壹财经、IF观察
24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在官网发布消息称,协会近日与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进行座谈,就推进互联网金融领域信息共享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初步达成共识。
参会代表一致认为,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合作,将法院失信被执行人等信息通过协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辐射,对于实现信息共享、惩戒查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终于,P2P老赖的末日要来了!
看到这里可能有朋友要问了,P2P也有老赖吗?是的,不仅有,而且很多。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现在的“老赖”已经不单单是一类社会群体,同时也成为了社会转型阶段的一种社会现象。
失信被执行人被称为“老赖”。以前,“老赖”是专指欠了别人钱迟迟不还的人。从法律意义上讲,一般是指在民商领域中的一类债务人,其拥有偿还到期债务的能力,但是基于某种原因拒不偿还全部或部分债务。
具体来讲,就是国家执法机构也无法对其实施有效措施,即使债权人胜诉也无法获得还款的人。
其实,从人情上说,以前出现的“老赖”中,有部分是情有可原的,毕竟谁家都有有困难的时候。
现在,随着互联网金融的飞速发展,“老赖”也随之互联网化了,他们进化了!尤其是在P2P行业的“老赖”。
自从2016年P2P平台整治开始,有无数的平台因为各种原因倒下了,这其中不乏“老赖”的身影。
据此前媒体报道,某P2P平台的一个借款人专门出资雇佣写手,到金融办、公安局恶意举报,上第三方论坛进行所谓的曝光,使得该平台的声誉及投资人的信心受到了影响。
“在P2P平台上借到钱的老赖在偷笑,因为他们梦想着平台负责人都抓起来后,他们借的钱就可以不还了。”该平台创始人直言。
同年8月,另一平台线下门店被砸事件,也引发了热议。据了解,该平台的一个逾期借款人,纠集社会闲杂人员20余人,前往平台当地营业部聚众无理取闹。
该平台的相关负责人态度颇为强硬,不仅让该借款人作了书面道歉与赔偿,同时,强调“绝不向老赖妥协”、“绝不向恶势力屈服”。
借款人的诚信很重要,有业内人士指出,就P2P网贷行业来说,只要不是骗子P2P平台,最大的问题是借款人没有诚信。
消息称,协会将与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推动深入合作,加快推动互联网金融领域信息共享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合作进程。
互金行业将编制“老赖”名单
从此前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透露出来的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制定标准和几大特征来看,可总结出其信息信息共享的逻辑和模式:
一、以“最小够用”为基本特征,制定互联网金融个人债权融资类业务的信用信息共享标准;根据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特点和风险控制要求,针对性地进行采集、处理,并按照统一的数据规范为会员机构提供共享查询服务;
以对等原则建立数据中心,会员机构之间权利义务对等,在履行报送义务的同时享有查询共享信息的权利。
二、通过编制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违约定义,并编制互联网金融“疑似名单”分类,主要包括提供虚假身份证明、虚假申请材料、第三方诈骗等,用以向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提示高风险客户。在共享查询中结果中,会屏蔽数据来源信息,最大限度地保护会员机构的商业秘密和客户资源。
三、除了提供会员机构间的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外,引入第三方信息提供机构合作,为会员机构提供所需的其他信用信息服务。
四、根据会员机构需求,加强信用信息安全管理,重点关注平台接入和网络安全问题,增加数据报送和查询的监控功能等。
另外,为了惩治“老赖”,4月20日,厦门发布了《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细则》(下简称《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对“老赖”进行了强制扣划住房货币化补贴;将失信信息加载到市民卡;限制自费供子女出国留学;限制开展水路、港口等经营业务;律师、公证员等行业执业限制;企业高管任职限制;协助查询控制及出境限制等一系列的整治措施。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郝勇表示,《实施细则》通过激励守信、惩戒失信,构筑“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格局,对失信者形成强大的联合惩戒威慑,让失信者寸步难行、无所遁形。
同时,为了保证《实施细则》更好的落地生根,厦门还将原来的“厦门市‘执行难’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调整为“厦门市执行联动机制工作领导小组”,加强了执行联动机制工作的组织领导。
此外,《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明确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在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不得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不得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不得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不得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不得旅游、度假;子女不得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不得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不得在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等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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