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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辉观点丨2024年医药反腐形势下执法要点之“讲课费”

世辉律师事务所  · 公众号  ·  · 2024-04-29 18:00

正文

作者|孟阳玉倩


在当今快速发展的医药领域,药企与医生之间的各类学术互动是不可或缺的一环, 究其利者 ,可以推动医学进步、提高患者治疗效果,从而促进公共卫生福祉,因此监管机构也并不禁止学术活动;但 究其害者 ,在开展学术活动中药企与医生之间形成的经济利益关系,容易引发监管部门、患者以及大众对医院药品采购和医生药品处方等各类专业决策是否受到不正当影响的怀疑,与商业贿赂仅有一线之隔。


《孙子兵法九变篇》有云:“智者之虑,必杂于利害。杂于利而务可信也;杂于害而患可解也。” 这句话强调明智的决策者会在看到利益的同时,也考虑到潜在的风险,这样在面对挑战时能够找到解决方案。


基于多年深耕医药行业的丰富法律服务经验,结合2024年医药反腐动向,我介绍讲课费方面的合规执法要点以及合规建议。


一、

2024年医药反腐动向:持续高压反腐


政策层面,继2023年医药行业反腐集中整治工作,2024年医药反腐仍然是重点工作。2024年1月8日,习总书记出席二十届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体会议,部署2024年反腐败工作,其中点名提到了深化整治医药领域腐败,并强调加强对行贿的惩治力度,加强对行贿所获不正当利益的追缴和纠正力度。


制度层面,2024年3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二)》落实了上述行贿受贿一起查的要求,明确医疗领域行贿属于行贿罪的从重处罚情节。


规范层面,我们注意到各地监管部门也在出台各类文件引导与规范医生与药企之间的合规互动行为。例如,网络流传一份2023年12月国家卫健委下发的《关于印发医务人员学术讲课取酬的工作提示的通知》 [1] 提出医务人员学术取酬应当符合“六个应当”,包括 “会议举办方和授课邀请方应当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医疗卫生机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社会组织,且合规合法举办学术活动,并能为医务人员学术讲课费提供佐证材料” ,即排除了企业自办会中企业直接向医生支付讲课费的情景。之后,地方市监局、卫健委陆续出台医药相关指引 [2] ,但我们注意到相关指引并未同与上述国家卫健委的文件采取同样的表述,即并没有对会议举办方和授课邀请方的主体性质做出明确的限制。


无论如何,纵览上述市监局、卫健委发布的指引文件,监管机构并未禁止医生收取讲课费,强调了支付、收取讲课费合法合规的重要性,明确反对以讲课费为名进行的不当利益输送行为。这表明,随着医药反腐力度的不断加强,医务人员在收取讲课费时面临的合规压力日益增大,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学术活动的纯洁性和公正性。


二、

讲课费的法律风险


规制药企向医生支付讲课费的核心法律规定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 [3] 以及《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八条 [4] 与《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 [5]


根据上述法律,在医药领域,商业贿赂的构成要件如下:

  1. 主观目的:旨在影响药品采购或者药品处方。

  2. 受贿主体: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个人;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3. 客观行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仔细审视这三个要件,医生收取的讲课费的确构成财物利益,而医生因具有处方权被认定为“利用职权或影响力影响交易的个人”或“交易相对方工作人员”并没有身份障碍。


因此, 是否构成商业贿赂,取决于监管部门对付款方是否具有“影响药品采购或者药品处方行为”的主观目的判断。实践中,如何判断主观目的标准模糊,监管部门自由裁量权较大


也正因为讲课费的上述合规模糊性,实践中部分医院选择一刀切禁止医生收取讲课费;监管医疗机构的卫健部门出台的政策也旨在限制医生收取讲课费的情景,对会议组织方、医疗机构内部审批流程、讲课费的收费标准等做出了规定。


医疗机构一刀切禁止医生收取讲课费的做法, 本质是面对讲课费合规不确定性时的自我限缩行为,本身并非是对讲课费是否构成贿赂的认定 。医药企业向医院医生支付劳务报酬是否构成商业贿赂,仍需要结合法律规定的商业贿赂要件判断。


三、

讲课费合规要点


讲课费,是为医生真实且有价值的医学交流活动所支付的劳务报酬。讲课费的合规要点是,建立起讲课费支付目的的正当性,核心是 讲课服务真实且有正当价值 ,将其区别于“影响药品采购或者药品处方行为”或者“谋取竞争优势”。


我们结合案例,梳理讲课费合规要点。


(一)真实性:确保会议真实召开,留存充分会议文件,充分核实认定后才可对外支付讲课费


真实性是讲课费合规的红线。如果会议未真实举办或医生讲课劳务并未真实提供,则相关讲课费的给付的正当性荡然无存,这一点在监管执法实践中已经形成共识。


正如如下案例,监管机构认定构成商业贿赂的核心事实之一是查实案涉22个会议中有1个学术会议并未真实召开。


当事人

天津某医药公司

处罚日期

2023年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十万以上三百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营业执照,并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50万元。

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从2016年起,在某市内通过医药沟通专员拜访医生介绍宣传产品和组织学术会议邀请医生讲课两种方式对药品“商品名某某某”进行推广。当事人邀请医生参加学术会议并讲课,将医生分为地区级、区域级、全国级、国际级等级别讲者,按级别给予其劳务费,其中区域级讲者讲课费不超过2000元,全国级讲者的讲课费不超过3000元,同时要求讲者讲课时长要大于等于25分钟。讲者讲课的部分课件由医生自己制作,部分课件由公司医学合规监察部提供,所有课件均需要公司合规医学监察部进行审核通过才能使用,审核后内容不能更改。医生的劳务费由会议申请者(医药沟通专员)将授课资料(会议签到表、参会人员照片、课件照片、会议议程照片、讲者讲课照片、服务协议、服务确认收据等资料)通过内部系统进行上传,公司合作第三方对资料审查通过后,由公司对公账户缴税后直接向医生支付劳务费。本局在对当事人提供的陈某某授课材料进行审查时发现:一是在“某疾病治疗新进展”、“抑制性早熟,通向成长路”等课件中,均出现“商品名某某某上市超过30年,全球某疾病治疗处方N0.1”、“商品名某某某某某基质100%降解,对机体无害”等相关用语。二是时间为2019.3.27的授课材料中有医生陈某某讲课的照片但参会人员签到表上无陈某某姓名。 三是时间为2019.5.21(光盘时间2019.5.15)的授课材料签到表中显示某中心医院7名医生参加了本次会议,经调查核实,上述7名医生均未参加此次会议、签到表上的签名不是本人所签、会议照片上也没有本人,且有2名医生陈述从未参加过陈某某医生的学术会议 。四是3名医生陈述复诊开具商品名某某某的患者的首诊都是由陈某某负责并确定诊疗方案。又查明:2016年5月至2021年5月期间,当事人向陈某某尾号2864的建设银行卡以劳务费的名义转账22笔,合计人民币50000.00元。其中当事人向本局提供2019年3月至2021年5月邀请陈某某11次讲课的资料。经核实,支付给陈某某24000元劳务费为讲课费。另因当事人在2016年5月至2019年3月期间分11次给陈某某支付劳务费26000元,当事人未提供该期间的相关证据材料,故本局无法核实当事人因何种劳务向陈某某支付劳务费。还查明,自2016年5月至2021年5月,国药某公司采购当事人进口并分包装的药品(商品名某某某),并向某医院配送。截止本案调查终结之日,当事人未向本局提供该药品的进销货凭证,故违法所得本局无法计算。


需要说明的是,哪怕仅有一部分会议未真实发生,实践中则很可能导致监管部门认定医药企业全部对外支付的讲课费均构成贿赂。虽然本案中监管机关并未认定行贿金额,但从行文来看,也是持有该执法理念。


这对医药企业的会议合规监管能力提出了较大的要求。我们的建议是,公司应当加强会议通知、会议照片、会议记录、会议签到的合规要求,按比例跟会与第三方抽查,切实核查会议真实性。在核实会议真实性的基础上,才对外支付讲课费,以有效降低合规风险。


(二)有正当价值


1. 学术会议宣讲产品内容存在较大风险,建议公司审慎评估


对于医生是否可以在学术活动中介绍具体产品的信息并收取讲课费,各地监管部门态度不一。不少监管部门持有否定态度,这是因为比起单纯分享学术和科学知识,医生分享产品信息,包括介绍产品商品名等,与产品采购和处方的关联性更高,部门监管部门认为属于是构成“影响药品采购或者药品处方行为”,进而认定构成商业贿赂。


在上述案例中,监管机关列举的四项违法事实中第一项即指出医生的PPT中包括提及产品商品名以及“处方No.1”等宣传推广意味浓郁的词语。


但对于医疗行业,很多药品/医疗器械本身意味着新的治疗思路、新的用药/用械方案,医生的确对具体产品有真实的合理的学习需求。《RDPAC行业行为准则(2022年修订版)》明确“讲者项目”可以包括“向HCP提供真实的产品知识”。当然,《RDPAC行业行为准则(2022年修订版)》也对“讲者项目”的必要性进行了限定,明确要求“HCP参会者有客观和合理的学习需要”,比如成熟产品的介绍类项目,很可能缺乏“学习需要”,不能满足这一必要与合理性的限定。


我们建议企业,谨慎评估医生是否对相关产品具有客观和合理的学习需要,判断是否要在学术活动中提及产品;尽量不提及产品商品名,并减少推广与宣传意味浓郁而学术价值缺乏的词语,例如“处方No.1”、“销量No.1”等。


2. 科室会支付讲课费存在较大合规风险,建议公司避免在科室会中支付讲课费


医生在所在科室内讲课一般认为是履行本身的工作职责,为此收取药企支付的额外讲课费并无正当对价,因此就科室会上向医生支付讲课费的合理性很容易受到质疑。


当事人

卫材(中国)药业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处罚文号

沪市监机处〔2023〕202022000020号

处罚日期

2023年5月9日

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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