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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风险代理合同又反悔?这律师费到底该不该拿

智合  · 公众号  ·  · 2025-02-18 18:22

正文


作者 | 刘元坤

来源 | 智合研究院



2024年12月3日,新疆高院一份驳回再审申请的民事裁定书引发关注。

在这起案件中,再审申请人与某法律服务所签订了风险代理委托合同,由该法律服务所代理再审申请人因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引发的产品责任纠纷案。

再审申请人王某诉请,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等相关规定,该类案件不得实行风险代理,再审申请人与某法律服务所签订的风险代理委托合同因违反上述规定无效。

用通俗的语言表述, 这位当事人与法律服务所签订了风险代理合同,但事后又主张风险代理合同无效。

新疆高院在裁定书中裁判认为,《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等规定均不属于《民法典》规定中的“法律、行政法规”,因此, 对再审申请人“风险代理委托合同因违上述规范性文件而无效”的主张不予支持。

这起案件引发了律师行业对律师收费和风险代理的关注,而这其中牵涉的关于律师服务收费的相关规定,也在时代发展变化和律师行业发展过程中经历了长期的变迁和调整。

允许风险代理以前

早在1956年, 司法部就颁布了第一个规定律师收费相关事务的法规—— 《律师收费暂行办法》

该《办法》规定“收费数额由法律顾问处主任与当事人协议”,同时对口头帮助、代写文件、在法院办理刑事及民事案件等四类情形制定了明确的收费


律师制度恢复重建以后,司法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于 1990年 联合颁布了 《律师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

这份文件明确了3点信息:


· 律师行业收费标准须依照政府制定的价格执行。

· 律师行业可按照 计时、计件、按标的比例 三种方式收费

· 该文件对解答法律咨询、制作法律事务文书、办理刑事案件、办理民事案件、办理经济纠纷案件、处理行政案件、担任法律顾问、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等八类法律服务制定了全面、详细的收费标准。


1997年, 国家计划委员会、司法部颁布了新的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这份文件延续了律师费政府定价的精神,规定律所提供法律服务 应按规定收费标准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

《办法》明确了五类法律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价格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国务院价格部门规定的价格幅度内确定本地区实施的收费标准。

(这五类法律服务分别是:代理民事案件;代理行政案件;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代理仲裁。)

在政府定价之外,该《办法》 对部分类型收费放宽了一定自由度。 律师事务所可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担任法律顾问;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的收费标准。

在收费方式上,《办法》继续明确律师服务可以计件、计时、按标的比例三种方式收费。


1998年5月1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的 《价格法》 正式生效施行。《价格法》明确了“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两类定价方式。律师服务收费被纳入政府指导价范围。

允许风险代理以后

2006年,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部颁布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这份文件一方面延续了政府定价的精神,继续对五类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另一方面,此次修订的《办法》将 代理仲裁类服务从五类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范围中去除 ,将申请国家赔偿类案件替补进政府指导价,放开了代理仲裁服务的律师收费的市场化。

(此次《办法》规定的五类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法律服务分别是: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代理国家赔偿案件;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除此之外,此次修订的《办法》最引人关注的变化就是 首次在法规中明确允许采取风险代理收费。

《办法》规定,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除了一些例外和禁止情形,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例外情形是:1.婚姻、继承案件;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3.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4.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禁止情形是: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对于风险代理的收费金额,《办法》规定最高收费金额 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2014年, 国家发改委颁布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 ,敦促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 抓紧放开已具备竞争条件的律师服务价格。

自此之后,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类型范围进一步缩减,律师服务收费进一步向市场放开。


2019年, 国家发改委颁布 《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 ,要求各地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不得超过规定范围, 文件未将律师服务收费纳入政府指导价范围,也即意味着律师收费基本全部实行市场调节价。

文件印发后,各地陆续出台文件落实相关政策精神。

2019年6月26日,山东省发改委印发《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决定放开律师服务费、基层法律服务费等经营服务性收费。

2019年11月6日,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房产测绘服务等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决定进一步缩小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定价范围,对包括司法服务收费(律师服务收费、基层法律服务收费)在内的8个项目由政府定价改为实行市场调节价。

2019年12月12日,上海市发改委印发《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0版)〉的通知》,未将律师服务费列入《上海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0版)》。


2021年, 时值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司法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 《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 ,此份文件对律师风险代理行为进行了严格规范。

2006年颁布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风险代理收费上限是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此次《意见》将最高比例修改为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8%。

(标的额不足人民币1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8%;标的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5%;标的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2%;标的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9%;标的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6%。)

文件还再次强调要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群体性诉讼案件、婚姻继承案件,以及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劳动报酬的案件实行或者变相实行风险代理。



四十多年来,我国律师行业伴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发展经历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律师服务收费也逐渐向更加市场化的方向发展。

从全部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到缩减政府指导价范围,直至取消针对律师服务费实行政府定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范围由大到小,法律法规对律师服务收费呈持续简政放权、放开管理的趋势,体现出主管部门及社会环境对市场、对合同自由、对意思自治的尊重。

相关法律法规对收费方式的规定也体现出更趋市场化和自由灵活的特点,从最初的计件收费、按标的收费、计时收费,发展至引入了风险代理收费。

但是随着律师行业的壮大,部分律师出现了收费不规范的现象,社会对律师收费出现了较多意见。2021年《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对律师收费特别是风险代理收费做出了进一步规制。

相关规定的立法初衷是为了更好规范律师行业收费,建立规范有序的风险代理收费法律市场,但也成为部分当事人事后反悔的挡箭牌。

此次新疆高院的民事裁定书清晰界定了相关规范性文件在判定合同效力时的适用范围,对类似案件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同时也再次警示了律师,在收费过程中需要在市场化与规范化之间找到平衡。




本文作者

刘元坤

智合研究院高级研究员,关注律师行业政策与律师在法治建设中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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