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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跳楼自杀了!

医学界  · 公众号  · 医学  · 2017-11-02 21:36

正文


即使该患者是因自杀入院,也不能因此加重医疗机构的责任。


作者 | 丹萌

来源 | “医学界”微信号


最近,安徽省宣城市旌德县有人爆料,一名男子喝农药企图自杀,后被送入旌德县人民医院抢救。


但在住院期间,这名男子凌晨2点多从住院病房所在的楼上跳下,自杀身亡。


之后,死者家属来到县医院闹丧,烧纸烧香摆放花圈……民警迅速赶到,进行清场,把闹丧不听劝阻的人强制带离现场,平息了事端。



《医学界》多次致电医院,想详细了解事件经过,但未获得答复。



新闻一经报道,评论众多。网友一致认为,闹丧行为必须谴责,但分歧在于,患者——一个因自杀入院的患者——在医院里自杀,医院有没有责任?


认为有责任的:


@大吉大利哥:这样的自杀,医院当然有责任,但是责任主要在死者,其次在家属!一个人铁了心要死,谁也拦不住。


@A中医药技术产品:医院对病人治疗监护不力理当有责任,应当医院负失责!


@未填写:自杀未遂后送医院,可能成为中国人民创收的新标杆。


认为无需负责的:


@紫罗兰:你们家属为什么不把农药放进保险柜?!为什么不把狗链子拴好呢?!?!跳楼了就怪医院没有窗罩!


@Artemi_L:想死的人怎样都能死,一面墙一样能撞死,难道医院也不该有墙了是吗[摊手][摊手]


@revenge_chang:本来服用农药自杀未遂,送进医院,医院不是牢房,不可能控制住病人的行为吧,家属说窗户没有防护措施,就像你吃饭梗死了,你还要怪饭故意梗你吗[摊手][摊手][摊手]


@zyjnb:又不是精神病院,还要防你自杀?


律师:不能武断地认为在医院自杀,医院就必须担责


事实上,患者在院内自杀的新闻并不少见。9月初,陕西省榆林市第一医院绥德院区一名产妇在待产过程中跳楼身亡,关于医院对产妇自杀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承担多大责任,当时也议论得沸沸扬扬。



“不能武断地认为在医院自杀,医院就必须担责。”医疗律师张勇告诉《医学界》,“医院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存在过错,且该过错与患者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张勇强调,医院的责任是救死扶伤,护理等级是根据患者的病情分级的,即使该患者是因自杀入院,也不能因此加重医疗机构的责任,“毕竟这是一家普通医疗机构,如果是精神病医院之类的特殊医疗机构,则另当别论。”


从法律角度来说,患者家属要求赔偿只能选择侵权责任或者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如前所述,患方须证明院方存在过错,过错与患者自杀死亡存在因果关系;违约责任其须证明院方有违反合同法规定,或者双方约定。


自杀患者入院,医院能做些什么?


那么,是不是在本次事件中,医院对患者在院自杀没有责任?


答案没有这么简单。


事实上, 医疗律师陈云芳指出,对自杀病人,医院在抢救后,应对家属陪护要求予以规定并告知 ,“因为医院除ICU、隔离病房等特殊区域外,一般不设置无陪护病房,也就是可以根据患者的病情要求家属陪护,或者由家属请护工陪护。”


另一点, 在抢救病情平稳后,医院应当对患者心理状况进行评估 ,必要时请精神科等专科医生进行会诊,甚至转院或转科。


陈云芳认为,如果医方存在诊治不足,照护不足,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考虑患者疾病及心理问题,同时家属照顾不周,应当适当减轻医方的法律责任。


“结合本案目前已知情况,因为医院才予抢救结束,病情还处在评估与进一步处置中,但是对患者风险评估不足,可能还存在护理等级等方面问题,所以 不排除医方存在一些法律责任,但一般不超过轻微责任。”


责任也许不大,但陈云芳也同时指出, 这家医院恐怕缺乏对对此类风险流程化处置的标准与能力,这才是急需强调和提高的。


至于原新闻中家属对县医院病房窗户没有防护措施的“指称”,两位律师均表示,国家对于医院窗户的设置没有法律规定或统一标准,“现在医院一般打开15厘米或者打开5-10度角,但是不主张医院窗户外设置护栏,不符合消防要求。”陈云芳律师说。


相关链接

谁能决定产妇是否剖宫产?原来法律早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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