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于9月28日晚间,发布
《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第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第2号——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
私募证券基金产品投资运作及备案登记等方面的主要变化
1、对向协会登记为单只基金产品的投资经理增加上岗要求,需要具备一定证券投资管理经验或研究经验;
2、单只基金产品若有多位投资经理的,需要在推介材料中披露合理性、分工安排、管理方式等;
3、增加私募基金管理人员工的范围:有正式劳动关系的员工、劳务关系的外籍员工、退休返聘员工、以及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政府及其授权机构控制的企业委派的高管;
4、规定私募证券基金不得在备案登记通过后短期赎回
(意思为过桥资金的方式不可取,须以真实目的募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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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增加对基金名称的约束,不得使用知名基金管理人相同的名字、不得与国家重大发展战略、金融机构等相同或近似的名字从而误导投资人,混淆视听;
6、增加对产品的存续期限制,须约定有固定的存续期;
7、增加对管理人计提业绩报酬的规则,业绩报酬计提比例不得超过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以上投资收益的60%,即小于等于60%;
8、增加业绩报酬计提的时间限制,两次之间不得短于半年,至少间隔半年以上的时间才可计提二次业绩报酬。
私募股权、创业基金产品投资运作及备案登记等方面的主要变化
1、如基金设置基金的关键人士或投资决策委员会、单一投资项目的主营业务、交易对手方、投资款用途以及退出方式,须在基金产品募集推介中须做披露;
2、契约型创投基金的,基金名字须带有创业投资基金字眼,如公司型和合伙型基金,基金名称或经营范围带有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等字眼
(可二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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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增加对基金名称的约束,不得使用知名基金管理人相同的名字、不得与国家重大发展战略、金融机构等相同或近似的名字从而误导投资人,混淆视听;
5、增加对投资区域性股权市场可转债的投资金额限制,不能超过基金实缴金额的20%;
6、重述优先劣后的比例不得超过1:1,优先级份额持有人获取的投资收益或承担亏损比例不得低于30%,劣后级份额持有人活动获取的投资收益或承担亏损比例不得高于70%;
7、增加对上层基金的产品到期日应晚于下层基金之间的产品到期日至少6个月以上的要求,除上层基金投资人同意期限错配、基金承担国家或区域发展战略需求、上层基金为规范运作的母基金、上层基金的投资者有社保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保险资金或地市级以上政府出资的产业基金;
8、对管理费费率不收取或明显低于基金运作成本的私募基金,需要具备合理性以及提供情况说明
(主要防范和打击通道基金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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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新增对契约型股权基金托管豁免情形:基金合同约定设置能够切实履行安全保管基金财产职责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等制度措施;
10、取消对扩募的其中一条前提条件:基金进行组合投资,投资于单一标的的资金不超过基金最终认缴出资总额的50%
11、原规定扩募的最大倍数是基金备案时的认缴总规模的3倍,增加除外情形,即符合豁免情形的基金,扩募倍数无金额限制,情形包括:既存或新增的投资人中存在社保基金、企业年金;既存或新增的投资人中存在慈善基金、社会公益基金或地市级以上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前述投资人之一对基金实缴资金须达到1000万元;既存和新增的投资人在首期实缴出资金额均达到1000万元,私募基金管理人、员工直接或间接投资与私募基金,实缴资金均达到100万元;创投基金开放申购或认缴时,此基金已经完成2个以上早期企业、中小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的股权投资;
12、一定程度上控制对投资于相同的投资策略、投资范围、投资阶段以及投资地域的私募基金发行数量,已设立的私募基金投资规模未达到基金认缴规模的70%之前,不得设立实质相同的新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