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司法要实现法治化,就必须铲除司法行政化的痼疾,而从法院院长到普通法官,是否一律上法庭听审和裁判案件,则为司法能否撤废行政化,并实现法治化的内在关键。
文 | 刘练军
来源 | 刘练军的法律博客
自1988年第14次全国法院工作会议,决定对审判方式进行改革以来,我国司法就一直处于改革之中,至今已经历了二十余年的改革洗礼。但伴随我国司法不断改革的是,司法腐败未破,司法权威未立,社会各界对司法的总体表现不甚满意。在每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常有一定数量的人大代表,不赞成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反对票屡创新高。毋庸置疑,持续多年的司法改革,并未给我国司法铺垫应有的社会信任基础,司法依然面临着改革的重任。
那我国司法到底该如何改、怎样革呢?窃以为,我国司法必须走法治化之路,法治化应该成为我国司法改革的基本目标。司法法治化,简言之,就是司法与政治保持适当的距离,法院彻底告别行政化倾向,实现法官职业化,同时规范法官的裁判职能。我国司法要实现法治化,就必须铲除司法行政化的痼疾,而从法院院长到普通法官,是否一律上法庭听审和裁判案件,则为司法能否撤废行政化,并实现法治化的内在关键。如果全体法官都把判案作为自己唯一的主业,真正站到一线去庭审和裁决案件,那就相当于开启了,中国司法法治化的新模式,容解析如下。
一、审理并裁决案件乃法官的天职,法官不判案,就有负于“法官”这一崇高的法律职业称谓。
然而,近二十年来,伴随着司法改革不断进行的是,法院内不参与案件裁判的法官人数,呈连年增长之势,一些法院不判案的法官,甚至占到全院法官的一半以上。法官有名无实,不参与任何案件的裁判,此等不审判的法官大量存在,既是我国司法高度行政化的外在标志,又在极大程度上巩固并加剧着,我国司法的行政化倾向。准此,强化法官的裁判意识和审判职能,实乃时不我待。
才华横溢的法官我国诚然不缺,但将学识与才华全部用于案件审理及裁决的法官,则凤毛麟角。当下我国知名法官并不少,但他们中几乎没有一位,是因为作出了哪怕是一起权威的司法判决,而为世人所知。他们更多的是,通过著书立说或大量译介西方法学著作,而为人所知。我国最高法院里,就有数位甚至十数位法官,其学术产出明显超过一个大学法学院的教授,但这些知名法官的身影,基本未在法庭出现过,他们从未参与案件的庭审,更遑论撰写司法判决意见,此乃公开的秘密。三十余年来,凭借其经典的判决意见,而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中赢得广泛声誉的法官,打着灯笼也找不着一个,但通过其惊人的学术产出,而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中,斩获声望的法官数量之多,足以形成一个规模不小的所谓“学者型法官”。不判案的法官却可以成为著名法官,此等史书不载、吊诡意味十足的司法乱象长存,充分映现了我国真实司法的另一面:法官职业化在我国法院内尚未生根,甚至法官群体对职业化都了无兴趣。
法官远未实现职业化的司法现状,导致我国的司法判决,一方面因说理欠佳,而缺乏基本的权威;另一方面亦产生不了,大量富有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的优秀裁判文书。在这方面,我们甚至还不如,我们的古代先辈。在我国古代,尽管没有议事、执行和审判三种国家权力分立意义上的近代化司法,只有相对专业或专司意义上的司法,但差不多每个朝代,都出现过几位甚至一批著名判官(即法官),且他们著名的根源就在于,他们曾经作出过许多优秀甚至是经典的司法判决。像《名公书判清明集》就是,由宋代官员裁判案件的判决意见汇集而成的。类似这种司法技艺颇高的判词汇集,几乎历朝历代都有流传下来一两本甚至更多,它们业已成为,我国法律思想文化宝库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如针对范宽凌族叔一案,宋代判官就写出了这样一份判决:“本司以劝农河渠系衔,水利固当定夺;本职以明刑弼教为先,名分尤所当急。范宽以富而凌虐其穷困之族叔,动辄以服绝为言,如此,则族之尊长皆可以服绝而毁辱之矣!后生小子,不知有宗族骨肉之义,本合科断,以其稍能读书,不欲玷其士节。押下佥厅,请吴佥捶楚二十,以为恃富凌族长者之戒。”此等判决意见对情理法条分缕析,说理透彻,兼顾了法律、人情和伦理。此等判决意见充分体现了,判官高超的司法裁判技艺,和社会治理理性。至于此判决所承载的“序尊卑,别贵贱”的儒家文化需要批判,则是另一回事。
不宁唯是,明代著名知县判官——海瑞,还根据自己以往处理各类案件的经验教训,总结出了以下这段广为流传的司法裁判原则:
“窃谓凡讼之可疑者,与其屈兄,宁屈其弟;与其屈叔伯,宁屈其侄;与其屈贫民,宁屈富民;与其屈愚直,宁屈刁顽。事在争产业,与其屈小民,宁屈乡宦,以救弊也。(乡宦计夺小民田产债轴,假契侵界威逼,无所不为。为富不仁,比比有之。故曰救弊。)事在争言貌,与其屈乡宦,宁屈小民,以存体也。(乡宦小民有贵贱之别,故曰存体。弱乡宦擅作威福,打缚小民,又不可以存体论。)”(《海瑞集》上册,第117页)
海瑞的司法裁决经验总结和范宽凌族叔案判决意见,足以证明我国古代判官(即法官),都站到了案件处理和纠纷解决的一线,在判决案件时常常充分考虑情理法,力求做到法律、人情及伦理三者兼顾、和谐统一。一句话,他们都是严肃对待判案的优秀法官。
然而,就是在务裁判案件之正业方面,我国当代法官与古代判官难以相提并论,且越是业务能力强的法官其表现越糟糕。据最高法院统计,2011年我国法官全年人均结案量为59.86件。从各地法院院长、副院长到以学术产出闻名的知名法官,有多少人在2011年这一年审判过50余件案件呢?他们中又有几人执笔撰写过50余份判决意见书?在我国各级法院院长、副院长,基本不上法庭听审案件。全国法院上下打着灯笼也找不到,年度判案数量接近平均数的法院院长或副院长。至于以学术高产闻名的法官,他们中间亦不可能有人达到人均判案数量。从现有的公开信息来看,那些高产的知名法官跟法院院长、副院长一样,大多数都是远离当事人、不踏法庭半步的不判案法官。而不管是院长、副院长还是高产法官,他们原本都是司法业务能力较强的精英法官。
听审案件并发表判决意见,乃是法官最基本的职能,甚至是人民赋予法官的唯一职责。对于法官,人民不需要他有多么精深、前沿的法学理论知识,他只要具备较为丰富的法律理论素养就行。在人民眼里,法官的一本鸿篇巨著,远抵不上一纸事实清楚、说理透彻的判决书。就法官而言,不裁判案件是典型的不作为,而在工作时间写论文、编书则是乱作为。不管是不作为还是乱作为,都是角色认知错误和身份认同变异。从速纠正此等认知错误和认同变异,坚定地转到听审案件、制作裁判文书的务本轨道上,才是那些精英法官的职业正道。
从基层法院到最高法院,院长、副院长基本不参加合议庭,不亲身出庭听审案件,此乃我国法院沿袭多年的传统。然而,法院院长、副院长首先是法官,其次才是院长、副院长,院长、副院长的行政管理角色,并没有剥夺其法官身份,相反它还进一步强化了其法官身份——不合格的法官岂能当法院院长、副院长?
是故,此等法院领导不判案的传统,实乃违反常理的司法陋习,它诚然是有违法官职业伦理的人治而非法治规则。作为首席法官的法院院长,其法袍基本不用,这形同虚设的不仅仅是法袍,还有宪法和法律。兹事体大,不可不为。当然,碍于行政管理任务,法院院长、副院长们无需整天坐堂问案,但一年到头亲自参与几起、十几起案件的庭审,并撰写几份、十几份判决意见书这样的底线要求,应该不难做到。是故,问题只在于“非不能也,是不为也”。
二、法官判案有助于抑制法院的行政化倾向,减少法院内部的行政权力,对司法裁判的干预或影响。
法院行政化严重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法院里不判案的法官占到了一定的比例。一旦这些人放下手中的行政事务,个个去会见当事人和律师,将主要精力用于,案件纠纷的审理和裁判上,那法院内的行政化倾向,自然会得到有效抑制,所有法官都将回归到,仅且仅仅裁判案件的务本正道上。
法院行政化倾向遭人诟病,是因为它妨碍了法官的审判职能。国家和社会对法官只有一个要求,那就是裁判好案件,包括著书立说在内的所有其他事务,法官都可以置之不理。不宁唯是,为了这唯一目标,宪法和法律都规定法官审判独立,“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宪法》第126条)。然而,法院内部行政化倾向,必然对法官之间理应彼此独立、各自对法律负责的关系状态造成冲击,使法院沦为权力有大小、身份有高低的行政机关,使法官在对法律负责的同时,还得对院领导负责,甚至罔顾法律而仅仅对法院领导负责。要扭转法院的行政化倾向,就必须强化法官判案的意识和职能。当所有的法官都将全部精力用于案件的裁判上,人人平等地走进法庭裁判各自的案件,那法院院长、副院长等法院领导,对其他法官判案的干预就会渐渐减少,在这个过程中,法院内部的行政化倾向,自然会得到控制,并随之慢慢地销声匿迹。
法院在单位时间内的判案数量及质量,与法院内部的行政化倾向成反比。在法治成熟国家,其法院的司法效率往往更高,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法院内部基本不存在行政化倾向,所有的法官都将主要精力,用于案件的庭审和裁判,根本没有不审判的法官,法院院长或首席大法官同样以判案为主,以行政为副。包括法院院长、副院长在内的大量法官,长年累月不判案,这在我国相当普遍,但在法治成熟国家完全不可思议。不管是做行政管理工作还是著书立说,都不应该成为法官的主业,它们只能是法官判案之余的副业。当法院内所有的法官,都将精力用于判案之主业,那法院行政化倾向,自然会日渐成为无本之木。准此,要求并强化法官判案,必定能有效抑制法院内部的行政化倾向,没有行政化倾向的法院,所谓来自法院内部权力对审判的干预,当然就会渐渐变为无源之水。
三、法官判案能强化和推动法官职业化建设,有利于树立和巩固司法权威。
一旦所有法官都到一线去听审和裁判,当事人的诉讼请求,那法官职业的准入门槛必将在实践中,被提高到具备良好的法学素养,其结果不但有利于巩固和加强法官的职业化建设,而且能对司法权威之养成带来福音。毕竟,高素质的法官其司法裁判,往往具有更高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继而促进司法权威。
司法改革都二十余年了,但各级法院还存在一批缺乏足够法学素养的法官,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有大量法官可以不上法庭裁判案件。尤其值得指出的是,各级法院院长、副院长与其他政府部门首长,之所以彼此调来换去,大量毫无法学教育背景或法律执业经验的人,也能被任命为法院院长、副院长,这同样与不是所有的法官都非得判案不可,这种不良司法传统息息相关。试想,如果与之相反,即所有的法官都得听审和裁判案件,那那些未受过法学教育的人,怎么可能有勇气进法院,当法官或做院长呢?毕竟,坐堂问案需要面对案件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律师,和其他旁听人员,一旦露陷将当场让自己无比难堪,事后还是受到同事和他人的耻笑。不宁唯是,一旦法律基本知识匮乏的缺陷,在判决书中露出马脚,那将会成为个人职业生涯难以洗刷的污点。因为判决书必然面临着网上公开,并被存档保留。换言之,这种缺陷既可能面临着上级法院的审查,更可能会被媒体曝光,成为社会公众质疑和问责,其个人及整个法院的最好证据。
上述分析表明,一旦成为法官或法院院长、副院长,就必然意味着参与庭审并裁决案件,那任何具有自知之明的理性人,在法学教育不足的情况下,是不会选择进法院当法官的,更不会接受法院院长、副院长的任命。如此一来,那进法院的,就当然只剩具备良好法学素养,和法律执业经验的法界精英了。法官职业化,自然会随之水到渠成,形成气候。
与立法机构和行政部门相比,法院的职能相当单一,它只需要受理案件并依法裁判之。法官只需为国家和社会提供一种公共产品,那就是司法判决。舍此,宪法和法律对于法官没有任何别的要求。不判案的法官,无论做了多少行政工作,亦无论著作如何等身及精深,都明显违背了人民对他判案的期待,违反了宪法和法律对其职业之要求,其缺乏职业伦理、不忠于职守实属毋庸置疑。
所谓法治,用个简单的比喻就是,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二十余年来,此等各守本份的法治精神,始终未能成为我国司法改革的指南针,此诚我国司法改革,历来成效不彰的重要内在原因。当下我国应该吸取此等经验教训,将法官判案,作为司法改革的一个基础目标。一旦按下此等中国司法法治化的按钮,那中国司法行政化倾向严重的积疾,定能得到有效治理,而实现法官职业化的改革目标,亦必将为期不远。为了中国司法的明天,今天的我们务必启用法官判案,这只司法法治化的杠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