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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质型”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的区分认定 ——赵洪某非法拘禁案

刑侦案审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9-13 14:52

正文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人民法院(2016)豫1421刑初43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非法拘禁罪

【基本案情】

2007年被告人赵洪某因意外事故造成脑外伤患有间歇性精神疾病,在之后几年里赵洪某经常打骂其妻子李景某,其妻子李景某难以忍受折磨,从而选择长期外出务工,赵洪某就经常去其岳父岳母家要人,希望其妻子能回家。2015年6月10日晚被告人又一次前往民权县程庄镇新赵庄村岳父岳母家要人,在再一次遭拒后,情绪激烈的赵洪某将妻妹李香某和岳父赵礼某打伤。2015年6月11日上午10时许,赵亚某因其母亲李香某和爷爷赵礼某被其姨夫赵洪某殴打一事,带领赵靖良、俞慧某、王国某、孟银某、刘继某到程庄镇蒋庄村委金集村赵洪某家中与赵洪某理论。因言语不和,赵洪某从屋里拿一把水果刀,赵洪某与赵亚某在院子里追赶,赵洪某用刀子在赵亚某身上比划,并打赵亚某,赵亚某捡起一个啤酒瓶将赵洪某头部打伤,赵洪某追上赵亚某后将赵亚某绑住,一同回到赵洪某屋里。家人做工作让赵洪某放人,其不放人,并要求让其妻子李景某来见他,要不就不放人。后经多方做工作,直到下午5时许,赵洪某才将赵亚某释放。赵亚某被殴打致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徵伤。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11日上午10时许,赵亚某因其母亲李香某和爷爷赵礼某于6月10日晚在民权县程庄镇新赵庄村被其姨夫赵洪某殴打一事,带领赵靖良、俞慧某、王国某、孟银某、刘继某到程庄镇蒋庄村委金集村赵洪某家中与赵洪某理论。因言语不和,赵洪某执刀将赵亚某殴打致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赵洪某用绳子捆绑住赵亚某作人质,要挟要见其妻子李景某。后经公安人员多方做工作,直到下午5时许,赵洪某才将赵亚某释放。将赵亚某绑架作人质长达五小时之久。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赵洪某的供述、被害人赵亚某的陈述、证人证言、被抓获现场照片、绑架案情说明、赵亚某人体损伤鉴定书、赵洪某精神司法鉴定书,赵洪某患有脑外伤后人格改变,但对本案评定为完全刑事贵任能力等书证证据和其他证据,认为被告人赵洪某行为已构成绑架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赵洪某认为赵亚某他们到家里打其,是赵亚某要求绑自己的,自己不构成绑架罪。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赵洪某在被害人带五人到家里找事并对其殴打,赵洪某头部受伤,为保护自己,被告人才绑住被害人。被告人与被害人因家庭矛盾,又系亲戚,没有索取钱财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的故意,不构成绑架罪,应为非法拘禁罪。被告人赵洪某申请了证人赵四某、赵焕某出庭作证证明其所述事实。

【案件焦点】

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分。

【法院裁判要旨】

民权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被告人赵洪某在被害人赵亚某等人去其家找事的背景下,双方言语不和,赵洪某持刀与赵亚某在院内追赶,互有致伤,后将赵亚某绑住,该事实清楚,被告人赵洪某主观故意方面,没有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目的的故意,绑住赵亚某之前,赵洪某没有用绑架人质换取其妻子的主观故意,绑住赵亚某之后直到赵洪某的姐到现场让其放人,赵洪某才说让其妻子李景某过来,要不不放人,因此赵洪某没有先前绑架的故意,不能认定是绑架;在行为上,被告人赵洪某没有预谋,没有主动去绑架被害人,是被害人带领多人到其家理论,与赵洪某发生冲突,之后发生绳绑被害人的行为,与采取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者以实力控制他人有明显区别,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洪某犯绑架罪不妥,被告人赵洪某的行为符合非法拘禁罪的特征,被告人赵洪某构成非法拘禁罪。此案系由家庭矛盾引发,且被害人主动到被告人家中寻事,有明显的过错,应适当减轻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赵洪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法官后语】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以及在2000年7月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对“人质型”非法拘禁罪作出规定。“人质型”非法拘禁罪,是指行为人基于某种目的,非法将被害人扣押作为人质,剥夺其人身自由,并胁迫被害人实施一定行为以满足其要求的一种犯罪。“人质型”非法拘禁罪的主观目的是出于解决某种民事纠纷,常见的有经济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其所谓的“人质”,应为民事纠纷的当事人或其亲友,“人质”和犯罪嫌疑人之间大都有利害关系或经济往来,非法拘禁“人质”是为了解决双方既存的民事纠纷。而绑架罪中的“人质”,则大都和犯罪嫌疑人没有什么往来,甚至不认识,毫无利害关系。而绑架罪的主观目的除了传统的勒索财物外,还包括为政治性目的,逃避追捕,要求司法机关释放在押罪犯等几方面。由此我们可以看出,绑架罪的社会危害性远远大于非法拘禁罪,法定刑也比非法拘禁罪要重得多。因此在处理这种容易混淆的案件时,一定要相当谨慎地分析被告人与被害人的关系、被告人向被害人及其亲友提出的要求以及被告人的行为恶劣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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