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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视点 | 新司法解释下,离婚诉讼之“抢娃”问题

国浩律师事务所  · 公众号  ·  · 2025-02-08 19:30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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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2025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了《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以下简称《解释(二)》)。该解释系于2024年11月25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33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25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解释(二)》聚焦自民法典实施后社会高度关注的热点议题,以及婚姻家庭纠纷审判实践中涌现的新情况和亟待破解的争议难题。涵盖了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的归属判定、夫妻基于婚姻关系的房产赠与认定、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下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处置、抢夺与藏匿未成年子女的处理、同居期间财产的分割等方面。通过明确这些规则,有效定分止争。

本文旨在对这一重要的司法解释进行解读,通过问答形式清晰阐释条文含义,为大家在理解和运用《解释(二)》时提供有益的参考。

问题一

夫妻间矛盾冲突激烈出现“抢娃”局面,面对“强抢”是否只能“强抢回来”?

答:不是。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法律依据】 《解释(二)》第十二条第一款: 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 人身安全保护令 或者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申请人 格权侵害禁令 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解释(二)》第十三条:夫妻分居期间,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致使另一方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另一方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的有关规定, 暂时确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事宜 ,并明确暂时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一方有协助另一方履行监护职责的义务。

【律师解读】 在实践中,夫妻双方陷入离婚纠纷后,在争取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事宜上采用的手段往往无所不用其极。以往,一旦父母一方或其近亲属采取了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行为时,另一方可能面临诉讼途径有限,司法实践中人身安全保护令适用困难、人格权禁令适用更为少见等问题。

现在法律为受害方提供了两种救济方式: 一是向法院申请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或人格权侵害禁令,及时快速制止不法行为;二是在没有离婚的情况下,向法院申请,在监护权纠纷中暂时确定未成年子女抚养事宜。 而这种明确性使得受害方在面临困境时能够迅速找到合法的解决途径,而不是手足无措。

【裁判案例】

1. 人身安全保护令

郑某某(女)与赵某某(男)系夫妻,婚后生育一子小赵,现年2周岁。两人婚后产生矛盾,赵某某及其父亲在未与郑某某协商的情况下,私自将孩子抢走,送到老家随赵某某父母生活,并拒绝郑某某探望。郑某某数次沟通、寻找未果, 遂向法院申请出具人身安全保护令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某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擅自改变幼儿的生活环境,之后又未亲自履行抚养、监护职责,并拒绝孩子母亲郑某某的探望。上述行为既损害了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也侵害了郑某某的监护权。在法院组织协调后,赵某某仍拒不履行协助义务。从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出发, 法院对郑某某的申请予以准许,裁定禁止赵某某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小赵,并将小赵送回原住所

2. 暂时确定未成年子女抚养

张某与李某于2019年5月登记结婚,2020年11月生育女儿李某某。张某休产假上班后,孩子由李某母亲刘某照顾。2021年7月,刘某将孩子带回B市,由李某及刘某抚养。张某提起离婚诉讼,期间双方亲属因孩子抚养问题冲突报警,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张某以监护权纠纷诉至法院,要求刘某、李某将孩子送回并由其继续行使监护权。张某与李某分居期间,李某对张某探望孩子起初不积极,后虽能协商,但因疫情防控政策误解等,张某仍未能顺利探望。孩子被接走时处于母乳喂养期。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13日作出判决,要求刘某、李某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将李某某送交张某,由张某暂直接抚养

问题二

如果父母一方存在赌博、吸毒、家庭暴力等严重侵害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另一方也不能“强抢”孩子吗?

答:不能。可以通过向法院申请撤销另一方监护权、中止探望或者变更抚养关系等途径解决。

【法律依据】 《解释(二)》第十二条第二款: 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一方以另一方存在赌博、吸毒、家庭暴力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情形,主张其抢夺、藏匿行为有合理事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法通过撤销监护人资格、中止探望或者变更抚养关系等途径解决。当事人对其上述主张未提供证据证明且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相关请求的,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律师解读】 本条规定是对侵害青少年身心健康行为的有力回应。遇到此种情况 应当依法通过撤销监护人资格、中止探望或者变更抚养关系等途径解决 ,而不是私自采取抢夺、藏匿等行为。如此以来确保了未成年子女的权益能够在合法、公正的框架内得到保障。

同时,也防止了一些人滥用抢夺、藏匿行为来达到不正当的目的,比如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对方存在严重侵害子女身心健康情形时,就私自抢夺、藏匿孩子,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和成长。

问题三

在离婚诉讼中,一方藏匿未成年子女,是否会影响抚养权的判决?

答:会。法院将存在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这种情形作为对其不利的因素,优先考虑由另外一方抚养。

【法律依据】 《解释(二)》第十四条: 离婚诉讼中,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

(一)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二)有赌博、吸毒等恶习;

(三)重婚、与他人同居或者其他严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情形;

(四) 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 且另一方不存在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情形;

(五)其他不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律师解读】 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法律对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的考量。离婚诉讼中,法院判决抚养权的归属主要依据是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一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行为本身就表明该方可能缺乏正确的育儿观念和处理家庭纠纷的能力,这种行为不仅会对未成年子女的心理造成不良影响,如产生恐惧、焦虑等情绪,还可能干扰法院对抚养权的正常判断和审理程序。

如果允许这种行为不受到任何负面评价,甚至有可能因此获得抚养权,将会对未成年子女的权益造成极大的损害,也会助长不良的社会风气。因此,将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作为对其不利的因素,优先考虑由另一方抚养,能够促使父母在处理离婚和子女抚养问题时,更加理性和合法,避免采取极端行为,从而更好地保护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

此外,该条款也明确了在另一方不存在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情形时,抢夺、藏匿行为才会成为决定性因素,这也避免了一些特殊情况下可能出现的不公平,使得判决更加全面和公正。

【裁判案例】 孙某甲是孙某乙父亲,祁某是孙某乙母亲。孙某乙出生后,孙某甲父母从黑龙江齐齐哈尔到江苏盐城租房照顾孙某乙。2021年9月孙某乙在上海静安区某幼儿园就读,与祁某、奶奶共同居住。因祁某与婆婆多次冲突,2022年 6月奶奶未经祁某同意带孙某乙回齐齐哈尔,且未告知具体地址,致祁某无法联系孙某乙。2022年9月19日,祁某到齐齐哈尔将孙某乙带走,现孙某乙随祁某在江苏生活。孙某甲起诉离婚,要求分割财产并争取孙某乙抚养权,以奶奶抢夺、隐匿孙某乙为由,要求孙某乙随自己生活,同时主张按婚内财产协议,武定路和玉柏路房屋归自己所有。 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准予孙某甲与祁某离婚。离婚后,孙某乙随祁某共同生活 ,孙某甲自2023年5月起按月支付孙某乙抚养费5000元至其年满18周岁。

结语: 家庭承载着人们情感与生活的核心部分,本应充满温暖与关爱。然而,现实中“抢娃”这类纠纷的出现,严重破坏了家庭的和谐,伤害了孩子的心灵。幸运的是,《解释 (二)》所给出的具体条文和应对措施,不仅是冰冷的法律规定,更是维护家庭秩序、保障未成年人权益的有力武器。它让每一位身处纠纷中的当事人都明白,解决问题需要遵循法律,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守护自己和孩子的未来。


笔者希望通过对这些法律条文的深入解读,能让更多人意识到,在面对婚姻家庭纠纷时,暴力与冲动无法真正解决问题,唯有依靠法律,才能找到最公平、最有利于各方的解决方案。

作者简介

赵磊

国浩苏州合伙人

业务领域:家族财富传承、企业战略慈善、商业特许经营

邮箱:[email protected]

梁珈毓

国浩苏州实习律师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慈善信托设计、民商事争议解决

邮箱:[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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