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不是。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法律依据】
《解释(二)》第十二条第一款:
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
人身安全保护令
或者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申请人
格权侵害禁令
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解释(二)》第十三条:夫妻分居期间,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致使另一方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另一方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的有关规定,
暂时确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事宜
,并明确暂时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一方有协助另一方履行监护职责的义务。
【律师解读】
在实践中,夫妻双方陷入离婚纠纷后,在争取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事宜上采用的手段往往无所不用其极。以往,一旦父母一方或其近亲属采取了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行为时,另一方可能面临诉讼途径有限,司法实践中人身安全保护令适用困难、人格权禁令适用更为少见等问题。
现在法律为受害方提供了两种救济方式:
一是向法院申请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或人格权侵害禁令,及时快速制止不法行为;二是在没有离婚的情况下,向法院申请,在监护权纠纷中暂时确定未成年子女抚养事宜。
而这种明确性使得受害方在面临困境时能够迅速找到合法的解决途径,而不是手足无措。
【裁判案例】
1. 人身安全保护令
郑某某(女)与赵某某(男)系夫妻,婚后生育一子小赵,现年2周岁。两人婚后产生矛盾,赵某某及其父亲在未与郑某某协商的情况下,私自将孩子抢走,送到老家随赵某某父母生活,并拒绝郑某某探望。郑某某数次沟通、寻找未果,
遂向法院申请出具人身安全保护令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某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擅自改变幼儿的生活环境,之后又未亲自履行抚养、监护职责,并拒绝孩子母亲郑某某的探望。上述行为既损害了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也侵害了郑某某的监护权。在法院组织协调后,赵某某仍拒不履行协助义务。从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出发,
法院对郑某某的申请予以准许,裁定禁止赵某某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小赵,并将小赵送回原住所
。
2. 暂时确定未成年子女抚养
张某与李某于2019年5月登记结婚,2020年11月生育女儿李某某。张某休产假上班后,孩子由李某母亲刘某照顾。2021年7月,刘某将孩子带回B市,由李某及刘某抚养。张某提起离婚诉讼,期间双方亲属因孩子抚养问题冲突报警,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张某以监护权纠纷诉至法院,要求刘某、李某将孩子送回并由其继续行使监护权。张某与李某分居期间,李某对张某探望孩子起初不积极,后虽能协商,但因疫情防控政策误解等,张某仍未能顺利探望。孩子被接走时处于母乳喂养期。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13日作出判决,要求刘某、李某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将李某某送交张某,由张某暂直接抚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