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坚决贯彻落实中央部署,严格依法办理涉黑涉恶案件,取得了显著成效。近期,不少地方在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时,发现一些未成年人被胁迫、利诱参与、实施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损害了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严重危害社会和谐稳定。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依法从严惩治胁迫、教唆、引诱、欺骗等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行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突出打击重点,依法严惩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行为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
1. 胁迫、教唆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或者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
2. 拉拢、引诱、欺骗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或者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
3. 招募、吸收、介绍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或者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
4. 雇佣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
5. 其他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情形。
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法律、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规定认定。
(二)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1.组织、指挥未成年人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绑架、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的;
2. 向未成年人传授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方法、技能、经验的;
3. 利用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
4. 为逃避法律追究,让未成年人自首、做虚假供述顶罪的;
5. 利用留守儿童、在校学生实施犯罪的;
6. 利用多人或者多次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
7. 针对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的;
8. 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照料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
9. 其他利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三)
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对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从重处罚。对犯罪集团的骨干成员,按照其组织、指挥的犯罪,从重处罚。
恶势力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对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纠集者,恶势力共同犯罪中罪责严重的主犯,从重处罚。
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成员直接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从重处罚。
(四)
有胁迫、教唆、引诱等利用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或者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行为,
虽然未成年人并没有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或者没有实际参与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的首要分子、骨干成员、纠集者、主犯和直接利用的成员,即便有自首、立功、坦白等从轻减轻情节的,一般也不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五)
被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利用,偶尔参与黑恶势力犯罪活动的未成年人,
按其所实施的具体犯罪行为定性,一般不认定为黑恶势力犯罪组织成员。
二、严格依法办案,形成打击合力
(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协作配合,
对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在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各阶段,要全面体现依法从严惩处精神,及时查明利用未成年人的犯罪事实,避免纠缠细枝末节。要加强对下指导,对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重特大案件,可以单独或者联合挂牌督办。对于重大疑难复杂和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办案部门应当及时层报上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
(二)公安机关要注意发现涉黑涉恶案件中利用未成年人犯罪的线索,
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强化程序意识和证据意识,依法收集、固定和运用证据,并可以就案件性质、收集证据和适用法律等听取人民检察院意见建议。从严掌握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适用,对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首要分子、骨干成员、纠集者、主犯和直接利用的成员,应当依法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三)人民检察院要加强对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立案监督,
发现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理由,认为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依法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对于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对案件性质、收集证据和适用法律等提出意见建议。对于符合逮捕条件的依法坚决批准逮捕,符合起诉条件的依法坚决起诉。不批准逮捕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审查起诉阶段退回补充侦查的,应当分别制作详细的补充侦查提纲,写明需要补充侦查的事项、理由、侦查方向、需要补充收集的证据及其证明作用等,送交公安机关开展相关侦查补证活动。
(四)办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要将依法严惩与认罪认罚从宽有机结合起来。
对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人民检察院要考虑其利用未成年人的情节,向人民法院提出从严处罚的量刑建议。对于虽然认罪,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犯罪性质恶劣、犯罪手段残忍、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不足以从宽处罚的,在提出量刑建议时要依法从严从重。对被黑恶势力利用实施犯罪的未成年人,自愿如实认罪、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的,应当依法提出从宽处理的量刑建议。
(五)人民法院要对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及时审判,从严处罚。
严格掌握缓刑、减刑、假释的适用,严格掌握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依法运用财产刑、资格刑,最大限度铲除黑恶势力“经济基础”。对于符合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规定的,应当依法禁止其从事相关职业。
三、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实现标本兼治
(一)认真落实边打边治边建要求,积极参与社会治理。
深挖黑恶势力犯罪分子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根源,剖析重点行业领域监管漏洞,及时预警预判,及时通报相关部门、提出加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建议,从源头遏制黑恶势力向未成年人群体侵蚀蔓延。对被黑恶势力利用尚未实施犯罪的未成年人,要配合有关部门及早发现、及时挽救。对实施黑恶势力犯罪但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要通过落实家庭监护、强化学校教育管理、送入专门学校矫治、开,展社会化帮教等措施做好教育挽救和犯罪预防工作。
(二)加强各职能部门协调联动,有效预防未成年人被黑恶势力利用。
建立与共青团、妇联、教育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工作机制,开展针对未成年人监护人的家庭教育指导、针对教职工的法治教育培训,教育引导未成年人远离违法犯罪。推动建立未成年人涉黑涉恶预警机制,及时阻断未成年人与黑恶势力的联系,防止未成年人被黑恶势力诱导利用。推动网信部门开展专项治理,加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加强与街道、社区等基层组织的联系,重视和发挥基层组织在预防未成年人涉黑涉恶犯罪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推进社区矫正机构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矫正措施。
(三)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为严惩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宣示、警醒、引领、示范作用,通过以案释法,选择典型案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严惩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经验和做法,揭露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严重危害性。加强重点青少年群体的法治教育,在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多发的地区、街道、社区等,强化未成年人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行为的认识,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意识和法治观念,远离黑恶势力及其违法犯罪。
【基本案情】
2017年2月,谢某某刑满释放后,纠集刑满释放和社会闲散人员詹某某、陈某某等人,先后拉拢、招募、吸收18名未成年人(其中15名在校学生),在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城南镇古溪村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谢某某为组织、领导者,詹某某等人为骨干成员,陈某某和翁某某(未成年人)、余某某(未成年人),以及16名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谢某某利用犯罪组织势力,对古溪赌场进行敲诈勒索、安排组织成员在贷款公司上班获取经济利益,支持组织活动。该组织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敲诈勒索、开设赌场、故意伤害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欺压、残害群众,为非作恶,称霸一方,在古溪区域内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福建省市区三级人民检察院分别成立指导组和专案组,依法快捕快诉。审慎认定未成年人涉黑恶势力犯罪,对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时间不长、参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较少的1名未成年人不认定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对认定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2名未成年人提出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得到法院支持。
对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实行“走访摸底、分类帮扶”,积极规劝15名涉案学生及时返校就学。对后续继续升学就读的未成年人,与社工、公益机构共同开展“一对一”精准帮教,通过法治教育、心理咨询、团体辅导、公益志愿活动等形式,多方联动构建有效观护帮教模式。对进入社会的涉案未成年人,依托帮教基地培训职业技能,联系就业单位。
针对涉案未成年人主要来自单亲家庭、留守家庭以及监护缺失家庭的情况,蕉城区人民检察院与社工组织、社区等合作,组织涉案未成年人父母开展亲职教育。
针对涉案未成年在校学生较多的情况,积极推进源头治理。联合8个校园周边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城区11所重点区域中小学校开展专项督查,从学校内部安全管理、周边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校园欺凌等方面,采取现场查验、现场纠正、现场交办、限时整改等方式,开展全方位排查、整改。与区教育局签订《检校共建、推进法治校园建设协议》,向辖区9所中小学校派驻法治副校长,指导学校开展法治教育工作。
2018年12月20日,蕉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谢某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16名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经帮教后考入中专、中职学校8人,继续在初中部学习2人,就业6人,其中2人在省运会射击项目青少年组竞赛中取得好成绩。
【典型意义】
成年人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导致未成年人涉黑恶势力犯罪问题逐渐凸显,严重损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严重危害社会和谐稳定,应引起社会高度重视。
突出打击重点,依法严惩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涉黑恶成年犯罪人。拉拢、招募、吸收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是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典型行为。利用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是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之一,应当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的首要分子、骨干成员、纠集者、主犯和直接利用的成员从重处罚。
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大限度保护涉案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坚持打击与保护并重、帮教矫正和警示教育并行、犯罪预防和综合治理并举,对涉黑恶未成年人积极开展帮教矫正和犯罪预防工作。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加强各职能部门协调联动。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为严惩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营造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