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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通知到案能否认定自首(各省裁判情况)
实务乱象:
司法实践中,存在办案机关电话通知犯罪嫌疑人后其主动到案的;办案机关电话通知犯罪嫌疑人后责令其在某处等待而抓获的;办案机关电话通知犯罪嫌疑人后,其另行约定时间、地点主动到案或者抓获等多种情形,上述情形,是否应认定为自动投案,各地认定不一。
之前比较权威的判例:
《刑事审判参考》354号案例: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口头或电话传唤后直接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地方性司法文件: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公安局《
2016年刑事工作座谈会综述》
:经办案机关电话通知到案要认定为主动投案,需符合以下三个条件:到案的自动性、归案的目的性和供述的主动性。具体而言,犯罪嫌疑人虽然接到电话通知,但去与不去有选择的自由,其到办案部门投案是主动选择的结果;到办案机关,目的是交代自己的问题,接受办案机关审查;必须主动供述自己涉嫌犯罪的事实,如果行为人到案不是为了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交代问题不主动,而是在经过教育甚至出示证据之后才被迫交代,则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之前相关文章
,点击右侧链接:1、
浙江省高院: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属自动投案
2、
电话通知到案能否认定自首
下面是18个省级法院裁判认定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的,被认定为自首:
(
案例通过http://openlaw.cn/裁判文书检索整理
)
1、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4)苏知刑终字第0005号,假冒注册商标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2、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3)浙刑二终字第151号,
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6)京刑终50号,
合同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4、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
(2014)粤高法刑一终字第150号,
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5、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5)沪高刑终字第52号,
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6、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6)津刑终125号,走私普通货物、物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7、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6)川刑终24号,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
8、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6)闽刑终249号,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9、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5)皖刑终字第00061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10、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3)桂刑二终字第28号,故意伤害一案二审刑事判决书
11、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5)陕刑二终字第00119号,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受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