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看官听我说:
西宁欢蛋叫小丽,处了对象是小王。
情到深处给了卡,人财两空为了啥。
心有不甘去报警,民警叔叔很为难。
是你自愿给卡刷,后悔又来找警察。
金钱不该不谨慎,报案更要负责任!
前不久,小丽到朝阳派出所报案说,前男友王某偷走她的信用卡,还花了一万多块钱。
朝阳派出所经过多方调查找到王某后,传唤小丽到派出所配合调查,民警核实情况发现实际情况与小丽报案时的说法不一致。
王某说他是小丽的男朋友,信用卡是从小丽的手里借的。
民警找到小丽时,她说,王某欺骗感情,还骗钱,在她心里王某早已不是男朋友了,她想报复他。
12月19日,城北警方以小丽报假案为由将她行政拘留。
在我国,报假案一般要看报案者是否存在主观故意。如果是无意的并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报案者一般不承担责任。如果是故意报假案的,公安机关有权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其处以拘留和罚款。 因报假案造成严重社会危害性,已经构成刑事犯罪的,则需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小丽明知事实如何,却因为心中一时不忿报了假案,是要承担法律后果的!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