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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挂网!证监会最新定增细则的政策全文(附新旧对比和简评)| 定增并购圈

高禾投资GHICapital  · 公众号  · 财经  · 2017-02-17 20:20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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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证监会刚刚挂网了《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决定》,具体PDF版文件我们将在定增并购圈社群分享,这里第一时间做了新旧细则的对比分析,供小伙伴们参考,已经我们今天下午已经刊发的简评。


就刊发的细则全文新旧对比来看,主要条款修订一共有七处:

1. 第七条,也就是证监会新闻通稿里面已经提到的鼓励市价发行,定价基准日原来是三选一,也就是三种定价方式选其一,现在全部修订为只能以发行期首日进行确定。这是最核心的一条,就是市价发行,也是本次定增监管修订最最厉害的一条。

 

2. 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主要是文字上的修订,比如剔除了“其认购价格或者”,原来的“定价基准日”调整为“董事会决议日”等,主要是呼应第七条的修订进行的文字表述的调整。

 

3、原来细则第十六条直接删除及其他调整也是为了呼应上文。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决定》 证监会(2017)5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11年修订,证监会令第73号)
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管理办法》所称‘定价基准日’,是指计算发行底价的基准日。定价基准日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期的首日。上市公司应按不低于发行底价的价格发行股票。”《管理办法》所称“定价基准日”,是指计算发行底价的基准日。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也可以为发行期的首日。上市公司应按不低于该发行底价的价格发行股票。
《管理办法》所称“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第九条修改为:“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具体发行对象及其定价原则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确定,并经股东大会批准;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
   (二)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
   (三)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具体发行对象及其认购价格或者定价原则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确定,并经股东大会批准;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
   (二)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
   (三)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前款所述认购合同应载明该发行对象拟认购股份的数量或数量区间、定价原则、限售期,同时约定本次发行一经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该合同即应生效。”前款所述认购合同应载明该发行对象拟认购股份的数量或数量区间、认购价格或定价原则、限售期,同时约定本次发行一经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该合同即应生效。
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修改为:
   “(一)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确定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二)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确定具体的发行对象名称及定价原则、认购数量或者数量区间、限售期;发行对象与公司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四)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不确定的,董事会决议应当明确数量区间(含上限和下限)。董事会决议还应当明确,上市公司的股票在董事会决议日至发行日期间除权、除息的,发行数量和发行底价是否相应调整。
(一)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选择确定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二)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确定具体的发行对象名称及其认购价格或定价原则、认购数量或者数量区间、限售期;发行对象与公司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四)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不确定的,董事会决议应当明确数量区间(含上限和下限)。董事会决议还应当明确,上市公司的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除权、除息的,发行数量和发行底价是否相应调整。
删除第十六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后,出现以下情况需要重新召开董事会的,应当由董事会重新确定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已过;
(二)本次发行方案发生变化;
(三)其他对本次发行定价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上市公司取得核准批文后,应当在批文的有效期内,按照《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1号)的有关规定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取得核准批文后,应当在批文的有效期内,按照《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7号)的有关规定发行股票。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验资完成后的次一交易日,上市公司和保荐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规定的备案材料。”验资完成后的次一交易日,上市公司和保荐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备案材料。

靴子落地,传闻证实! 

资本市场的传闻大多都是真的!呵呵,这不,昨天才说的再融资八点政策今天就传成真的了!可参见再融资监管收紧!上市公司和投资机构如何应对?(附各方观点)| 定增并购圈》和《规范上市公司再融资,依法从严监管、资源优化配置(附监管意见讨论)| 定增并购圈》。


今天下午证监会新闻发布会公布了最新的监管政策,一一对比下来,影响很大,基本可以说是对整个行业和业务体系的一次大调整,不过正如今天定增并购圈小伙伴们交流的一个观点:定增市场快速发展成为万亿级别市场之后,需要缓一缓,等待监管更加强化之后,这个市场才能更加健康平稳的发展。


好啦!先来看看证监会发布的全文。

 

为深入贯彻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工作部署,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资本市场资源配置功能,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完善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机制,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更好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证监会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部分条文进行了修订,发布了《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简评:对比昨天的传闻,本次政策的实施最终确实是以监管问答的形式来完成的,这样操作从工作流程上来说相对比较简单,而预期进一步的调整将主要以《发行管理办法》的修订为主,可以跟踪是否会真的进行相关修订!)

 

现行上市公司再融资制度自2006年实施以来,在促进社会资本形成、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市场情况的不断变化,现行再融资制度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亟需调整。突出表现在:

 

一是部分上市公司存在过度融资倾向。有些公司脱离公司主业发展,频繁融资。有些公司编项目、炒概念,跨界进入新行业,融资规模远超过实际需要量。有些公司募集资金大量闲置,频繁变更用途,或者脱实向虚,变相投向理财产品等财务性投资和类金融业务。(简评:过度融资、融资投理财等是近期市场众矢之的,看来也是监管相应市场的要求啊!昨天有小伙伴反馈:募资资金不让购买“银行理财、结构性存款等各类存款”,那是要提取现金后存放在公司保险箱里吗?因为即使是存银行活期,那也是“重回金融领域,不仅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更是破坏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我们认为“所以银行理财这个问题还是要一分为二的看的,有些募投项目就是三年建设期,在建设期,募投资金又不能用于别的项目,不理财,还能干嘛呢?!”)

 

二是非公开发行定价机制选择存在较大套利空间,广为市场诟病。非公开发行股票品种以市场约束为主,主要面向有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特定投资者,因此发行门槛较低,行政约束相对宽松。但从实际运行情况来看,投资者往往偏重发行价格相比市价的折扣,忽略公司的成长性和内在投资价值。过分关注价差会造成资金流向以短期逐利为目标,不利于资源有效配置和长期资本的形成。限售期满后,套利资金集中减持,对市场形成较大冲击,也不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简评:其实从2016年下半年的定增竞价情况来看,一年期项目市价发行的趋势已经非常明显了,现在是监管以游戏规则的形式进一步限定了将来定增市场的折价空间,这或许也预示这一级半市场将更加看重个股成长性α和市场整体判断β的研究了,相信具体项目之间的投资收益率将进一步加大,选股重要性更加突出!)

 

三是再融资品种结构失衡,可转债、优先股等股债结合产品和公发品种发展缓慢。非公开发行由于发行条件宽松,定价时点选择多,发行失败风险小,逐渐成为绝大部分上市公司和保荐机构的首选再融资品种,公开发行规模急剧减少。同时,股债结合的可转债品种发展缓慢。

 

本次修订《实施细则》和制定《监管问答》,主要着眼于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坚持服务实体经济导向,积极配合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助力产业转型和经济结构调整,充分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引导资金流向实体经济最需要的地方,避免资金“脱实向虚”。

 

二是坚持疏堵结合的原则,立足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堵住监管套利漏洞,防止“炒概念”和套利性融资等行为形成资产泡沫。同时,满足上市公司正当合理的融资需求,优化资本市场融资结构。

 

三是坚持稳中求进原则,规则调整实行新老划断,已经受理的再融资申请不受影响,给市场预留一定时间消化吸收。(简评:昨天就有上市公司小伙伴过来问到底什么情况?怎么办?我们的回答是应该是新老划断,就类似去年6月出台的借壳新规一样,这次新老划断是以是否报会并被受理为准的。未被受理的项目均面临调整定增方案的尴尬,小伙伴们有窗口期的时候一定要撸起袖子加油干啊!现在窗口关闭了,也就只能修改方案了!)

 

本次修订后的《实施细则》进一步突出了市场化定价机制的约束作用,取消了将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作为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基准日的规定,明确定价基准日只能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期的首日。(简评:这一条最厉害,也是昨天有小伙伴提示我们点评里面没有提到的,监管推进市价发行的意图,现在是所有上市公司完全是参照创业板定增游戏规则来玩的意思,参考以前创业板发行定价经验数据的话,一年期项目定出来可以给竞价的空间大概是在10-15%左右,这样的话空间已经很小了!三年期的项目也按照这个执行的话,说实在的,真不知道该怎么玩,出方案和最终投资时候的价格不能确定,投资者怎么上会,三年期制度套利的时代结束了!)

 

《监管问答》主要内容为:

 

一是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拟发行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20%。(简评:这一条不是传闻中的市值比例定增,而是股本类似配股,不过昨天文章中已经提到这条件太苛刻了,比配股不能超过原股本30%还严苛。)

 

二是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18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包括首发、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但对于发行可转债、优先股和创业板小额快速融资的,不受此期限限制。(简评:这条基本等同传闻内容,总体观点保持不变,即使间隔24个月也挡不住再融资的规模,这和之前定增传闻一样,始终强调一个观点,现在A股上市公司基数已经达到3000家以上了,三年轮一次,每年都有1000家上市公司有融资需求,再打六折也有600家,每家10个亿,每年也有6000亿以上的定增规模,这是市场主体已经变化了。)

 

三是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时,除金融类企业外,原则上最近一期末不得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此外,为实现规则平稳过渡,在适用时效上,《实施细则》和《监管问答》自发布或修订之日起实施,新受理的再融资申请即予执行,已经受理的不受影响。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本次再融资监管政策的调整属于制度完善,不针对具体企业,所有上市公司统一适用。下一步,我们将按照依法监管、从严监管、全面监管的要求,继续强化再融资发行监管工作,督促保荐机构梳理在审项目并开展自查。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投向,继续加强监管理财产品等资金参与非公开发行认购,强化证监局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现场检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5号,现公布《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简评:现在等着看该文件全文,到时候再做详细的点评。)

 

括号部分为定增并购圈小编看到上述传闻后一点小小的感慨!抛砖引玉,欢迎小伙伴们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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