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至2016年并购浪潮中,业绩补偿协议纠纷案件频发。作为缓解并购双方信息不对称、激励目标公司实现业绩承诺的重要机制,业绩补偿安排虽能有效推动企业整合协同,但若承诺未兑现,则易引发法律争议。对赌协议的效力认定、违约责任界定及权利义务平衡问题,成为司法实践的核心难点。
2025年2月23日,在
“专业服务创新与发展论坛暨律新社2024年度标杆案例颁奖典礼”
上,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主任周文平发表了题为“上市公司资产重组中‘业绩对赌’争议解决”的主题演讲
。他深入剖析了上市公司业绩对赌争议的产生根源与焦点所在,通过对过往办案经验的系统总结和对潜在风险的精准提示,为当下资本市场的并购活动提供了具有实用性的指导。以下是周文平律师主题分享的详细整理:
上市公司资产重组旨在通过资产、负债及业务整合优化资产质量与行业布局。依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规定:
其一,
当上市公司采用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方法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时,可与交易对方达成业绩补偿协议;
其二,
若交易对方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特定主体,则应当签订业绩补偿协议;
其三,
上市公司需在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的3年内,在年度报告中单独披露相关资产的实际盈利数与利润预测数的差异情况,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专项审核意见;
其四,
交易对方应当与上市公司就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利润预测数的情况,签订明确且具有可操作性的补偿协议。
在IPO市场低迷背景下,部分投资者通过并购实现退出,而上市公司则依赖业绩补偿协议保障交易安全。交易核心文件包括:
1.《购买资产协议》:
上市公司以发行股份及(或)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被并购公司股权。
2.《利润补偿协议书》:
一般设定三年的利润承诺期。在利润承诺期内,被并购企业实现的累计实际净利润不得低于累计预测净利润数额;若未达到这一标准,则需要以股份方式进行补偿,当股份不足以补偿时,应采用现金补偿。若无特殊情况,该协议内容不得随意变更。
进入对赌期后,每年都要对被并购公司进行审计,并单独披露其实际盈利数与利润预测数的差异情况,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核意见。从实际统计数据来看,在对赌期的第一年,大部分被并购公司都能完成第一年的业绩目标。达成目标后,相应的三分之一股份将解锁。若在对赌期内未能完成业绩对赌,被并购公司股东应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时常出现标的公司阻止上市公司进行审计的情形。
对赌期通常为三年,若被并购公司在对赌期内顺利完成业绩,且对赌期结束后业绩未出现严重下滑,整个对赌过程基本可顺利结束。然而,
一旦出现以下两种情况,便极有可能引发争议:
第一,未完成业绩承诺,且双方对未完成的原因存在分歧,这种情况下会触发仲裁或诉讼程序;第二,虽然表面上显示完成了业绩,但对赌期结束后业绩大幅下滑。此时,监管部门会介入,多数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证监会的介入下,会重新进行审计,审计机构会出具《业绩承诺实现情况更正说明》。
对赌期结束后出现业绩大幅下滑的主要原因之一是“三年以上100%计提坏账”,即便在对赌期内通过一些会计手段完成了业绩目标,三年后仍会面临业绩极速下滑的问题,最终导致风险暴露。
刑事处罚:
相关行为可能涉及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该罪的立案标准包括:虚增资产达到当期披露的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虚增营业收入达到当期披露的营业收入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虚增利润达到当期披露的利润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等。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触发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等;若涉及国资委委派人员,甚至可能涉及贪污罪。
行政处罚:
若存在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证监会将对上市公司进行处罚,而上市公司也可能面临中小股东的索赔诉求。
民事责任:
上市公司通常会以《利润补偿协议书》为依据,提起诉讼或仲裁。导致未实现业绩目标的原因较为复杂,例如:上市公司向并购主体委派财务等人员,可能引发经营权方面的问题(如干预过度);上市公司未为被并购主体提供银行贷款担保或资金支持;并购主体的重大投资或业务行为未获批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