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理论上难度很大、操作上难度更大的族群政治与国家认同问题,是不是有希望获得较好的理论解释与政治出路呢?这需要从两个角度澄清问题。一个角度是理论视角选择的问题,另一个角度是国家建构的问题。前者涉及的是怎么准确认识族群、民族与国家关系的理论问题,后者关乎在国家建构的过程中如何合理处理族际关系以促成国家认同的操作问题。
从前者来看,像中国这样的多民族国家,五十六个民族构成了国家的历史性群体基础,他们大多具有自己的语言、历史和文化传统,即使我们今天将这五十六个民族改变称谓为族群,他们之间的政治关系,他们各自内部的政治状态,不可否认都有明显的差异。即使按照民族社会学的观点,族群内部的分层,也是有政治含义的。维吾尔族、哈萨克族、藏族等等,他们民族或族群内部的分层我们一般是不关心的。我们关心的是这些族群或民族与汉族在国家认同上的差异。这就使得族群与民族的内部结构性差异与族群或民族之间的结构性差异被忽视了,而多民族基础上构成的国家之微观与宏观的群体差异就在族群或民族的视角上有了遗漏。广而言之,由于我们对民族或中华民族这个意义上的国族政治与别的国族政治的差异性,也不太不重视,因此更无法从更为广义的角度深入理解民族国家问题。
需要在理论上将族群或民族的社会学解释与国家建构的政治学问题区分开来对待。解释族群政治与国家认同,不是关于族群或民族的社会学(民族学、人类学)理论所可以单独承担的任务。就这一命题的两个端点而言,族群或民族的社会学理论仅仅能够解释清楚族群或民族的历史来源、结构流变与文化构成问题,描述并分析族群或民族的实际状态。但却不能替代政治学完成另一个复杂的理论任务——他们如何融汇成一个国家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来,一直以简单的“五十六个民族是一家”来对付复杂的族群、民族与国家关系问题。到今天这样的说辞再也不足以在理论上解释问题,在实践上和谐引导民族关系。因为这样的简单说辞将民族学的理论解释与政治学的实践指向混为一谈了——我们试图以民族学的族际辨认直接飞跃到政治学的国家认同,以为一个民族甄别以及相应的习俗尊重就可以化解国家建构中的政治认同问题。
从国家建构的政治学视角看,无论是称之为族群或称之为民族的群体,假如这个群体是一个有独特的语言、地域、文化共同认知的结构,按照现代主流的权利哲学,它就是有权利建立自己族群的政治体的。自由主义强调以个体面对国家问题,但没能很好处理群体与国家之间关系的问题。政治理论上确认的权利哲学不仅针对个体,必然也是针对群体的。这就驱使人们将权利哲学用于自身族群或民族的政治体建构。在国家建构理论中出现的“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论说,就是权利哲学必然推导出的结论。这里不存在极端、不极端的问题。除非人们不按照权利哲学来对待个体与群体的权利,而以权力主导对付它们的权利诉求。就此而言,简单以族群概念替换民族概念了事,是不解决任何问题的偷懒举动;同时,单纯指责试图建立自己政治体的族群与民族,也不是有效抑制族群或民族独立倾向的有效办法。力求化解个体与国家、群体与国家之间实质性的政治紧张关系,是社会学绝对办不到的事情,却又是政治学必须办到的事情。
就族群或民族政治与国家认同的关系之基于的政体来看,宪政国家的族群或民族问题确实不如非宪政国家那么紧张。但也要看到事实的另一面,那就是一个建构起来的国家肯定会反对内部族群或民族的独立、分立运动。加拿大是一个较为规范的宪政民主国家,讲法语的魁北克人谋求独立的社会运动从来没有停止。但作为魁北克人的加拿大前总理克里蒂安,却率领加拿大人反对魁北克的独立,从而使得魁北克独立的第二次公决投票归于失败。即使在具有典范性的宪政民主国家美国,国家认同问题也未必都解决好了。当美国试图将托管地波多黎各变为美国第51个州的时候,波多黎各也展开了抵抗行动甚至独立运动。据说迄今还有从事抵抗行动或独立运动的五千波多黎各人,被美国政府关押起来。像族群或民族政治这类问题,从最深的层次上构成了现代民族国家难以解决的、最基本的困境和张力。这个问题恐怕不是通过哪些替代方法或者一揽子的乌托邦设计可以解决的。换言之,现代的民族国家必然会遭遇族群或民族政治与国家认同之间的紧张关系。这是一个为民族国家所解决不了的问题。国家认同中如何缓解族群或民族政治的压力,以维持国家认同为前提处理好族群或民族冲突问题,就此成为国家处理内部族际紧张关系的唯一出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