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数字时代的到来,数字已经成为我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商标设计中,越来越多的商标采用纯数字作为主要构成元素,这引发了一个重要的问题:由纯数字构成的商标在视觉上是否具有足够的显著性?本文将对这一问题展开探讨。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商标的显著性。商标的显著性,即商标的显著特征,是指商标应当具备的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特征,具体来讲,是指商标能够使消费者识别、记忆,可以发挥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与作用。[1]在商标设计中,显著性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考量因素,它直接影响了商标的识别度和保护力。
对于由纯数字构成的商标来说,其显著性主要受到以下几个方面的影响。
1、首先是数字本身的特性
。数字是一种具有普遍性和抽象性的符号,它在不同文化和语境中都具有相同的意义,因此在视觉上很容易被识别和理解。这种普遍性和抽象性使得纯数字构成的商标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显著性。例如:“7-11国际有限责任公司(7-ELEVEN INTERNATIONAL LLC)”拥有的知名连锁便利店品牌7-11,商标由数字“7”和“11”组成,数字是商标的核心元素,表示营业时间为7:00到晚上11:00,与便利店的24小时营业时间相关联。商标设计简单明了,数字突出显示,具有较强的辨识度。该公司已经获得注册的相关商标包括:
、
、
、
等。
2、其次是数字的组合方式和排列顺序
。数字的排列顺序和组合方式对商标的显著性有重要影响。一些独特的数字组合或排列方式可以使商标在视觉上更加突出和独特,从而增强其显著性。某些商标采用了数字的重复排列,使得商标更具视觉冲击力和记忆度。例如:“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的知名医药品牌999,商标由数字“999”重复排列构成,数字是商标中最重要的部分,代表了该公司提供高品质的药品和服务。商标设计简单清晰,数字“999”在标识中突出显示,为品牌带来了显著性和独特性。该公司已经获得注册的相关商标包括:
、
、
等。
3、另外数字的图形化设计也是影响商标显著性的重要因素
。数字通过图形化设计可以为商标增加丰富的层次和内涵,并赋予更加生动和引人注目的视觉效果,使其更富有创意和个性化,从而提升其显著性。例如:“济源众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拥有的餐饮品牌9058,商标标识为:
。
商标由数字9058经过特定的图形化设计构成,该图形化设计风格独特,使其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辨识度。
该公司就该标识已经在第35类和第43类获得商标注册。
由纯数字构成的商标可能存在缺乏显著性的情况,主要原因在于数字的普遍性和单一性,可能导致视觉上的相似性,难以在众多商标中脱颖而出。另外,数字往往可能会让人联想到产品的型号、编码等,而不会将其作为表示产品来源的商标。
根据目前的审查实践,
仅由普通形式的阿拉伯数字构成的商标
一般都被认定不具有显著特征。例如: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以下案件[2]中认定:
|
|
|
|
|
|
|
申请商标“508”仅由普通形式的阿拉伯数字构成,使用在本案指定商品上不易被识别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缺乏商标的显著特征。
|
|
|
|
申请商标仅由普通印刷字体的数字“5.11”组成,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相关消费者不易将其识别为商标,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
|
|
|
申请商标仅由普通形式的阿拉伯数字“35116”构成,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识别特征。
|
|
|
|
|
|
|
|
诉争商标由普通印刷体的数字“153”构成,使用在指定的“文具”等商品上,易被相关公众视为上述商品的型号、编号或规格,而不易被视为商标,缺乏固有显著性。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以下案件[4]中认定:
|
|
|
|
|
|
|
诉争商标标志由数字“361”构成,缺乏商标作为商业标志应该具有的显著性,指定使用在“宠物食品”等复审商品上,相关公众通常不会将其识别为商标标志,难以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
|
由此可见,仅由普通形式的阿拉伯数字构成的商标,在设计上缺乏独特性和创意性,消费者就难以将其与特定品牌或服务关联起来,因此一般都被认定不具有显著特征。
但是,这类商标如果通过使用获得显著特征,也是可以获得注册的
。例如: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以下案件[5]中认定:
|
|
|
|
|
|
|
经长期宣传使用,被申请人“3539”系列商标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并和被申请人形成了紧密关系。争议商标由同一字体的数字“3539”组成,其注册使用在第25类“鞋(脚上的穿着物);服装”商品上可区分商品来源,故争议商标未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
|
|
|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以下案件[6]认定:
|
|
|
|
|
|
|
根据农夫山泉公司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农夫山泉公司在新鲜水果、新鲜柑橘、新鲜桔等商品上,对申请商标进行了大量的、广泛的宣传和使用,通过这种使用,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已经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与农夫山泉公司建立起较稳定的联系。故申请商标通过农夫山泉公司的使用获得了显著性,便于相关公众识别,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以下案件[7]认定:
|
|
|
|
|
|
|
诉争商标由常见字体的数字“115”构成,一一五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诉争商标经过其使用,已在“远程数据备份、电子数据存储”上取得了显著特征,能够发挥服务来源的识别作用。
|
可见,仅由普通形式的阿拉伯数字构成的商标,如已通过使用在特定商品或服务上达到了必要的知名程度,足以使相关公众将使用在该商品或服务上的这一标志与使用者之间建立起唯一对应关系,则可以认定该标志在这一商品或服务上具有了商标所要求的识别特性,从而获得了显著性,可以作为商标予以注册。
除“仅由普通形式的阿拉伯数字构成的商标”之外,还有以下几种情形一般会被认定缺乏显著性:
1、
由纯数字构成的商标仅是指定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型号
,例如:将
商标申请注册在第1类“工业用粘合剂”指定商品上。
2、
由纯数字构成的商标仅直接表示指定商品或服务的生产时间、年份等特点
,例如:将
商标申请注册在第34类“香烟”指定商品上。
3、
由纯数字构成的商标是由过于复杂的数字构成的
,例如:将
商标申请注册在第25类“服装”指定商品上。
综上所述,由纯数字构成的商标不具有显著性的主要原因在于其缺乏独特性和创意性。在商标设计和品牌建设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这些因素,确保由纯数字构成的商标能够在市场中脱颖而出,赢得消费者的认可和信任。通过巧妙运用设计元素和品牌故事,可以克服纯数字构成商标不具有显著性的问题,提升其在市场中的价值和地位。
在商标注册时,纯数字组合也需要符合其他法律规定和商标权益保护的原则,包括不能与他人现有商标混淆、不能有欺骗性、不能包含涉及国家政治、宗教或文化敏感问题的元素等。同时,设计时也需要考虑数字在本地和国际市场的文化涵义和传达效果,确保商标设计合法合规且具有市场适应性。
总而言之,纯数字组合作为商标元素具有独特的优势和潜力,能够通过巧妙的设计和表现方式成为独特且具有吸引力的商标形象。数字在不同文化和传播环境中具有不同含义和象征意义,设计师可以根据品牌形象和目标受众的特点,灵活运用数字元素,设计出简洁明了、有特色且易记的商标。希望这些讨论对您对纯数字组合作为商标获得注册有所帮助。
参考文献:
[1].
参见《商标审查审理指南》,国家知识产权局,2021年11月16日。
[2]. 参见国家知识产权局商评字[2023]第0000313352号、商评字[2023]第0000319080号、商评字[2023]第0000330398号驳回复审决定书。
[3]. 参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1)京73行初941号行政判决书。
[4]. 参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京行终5612号行政判决书。
[5]. 参见国家知识产权局商评字[2023]第0000029012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和商评字[2018]第0000089516号驳回复审决定书。
[6]. 参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京73行初8907号行政判决书。
7]. 参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京行终5493号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