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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纯数字构成的商标显著性问题的探讨

知识产权家  · 公众号  · 知识产权  · 2024-07-17 13:31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主要探讨了由纯数字构成的商标在视觉上的显著性,详细阐述了影响纯数字构成商标显著性的因素,包括数字的普遍性、抽象性、组合方式、排列顺序和图形化设计等。同时,也分析了这类商标缺乏显著性的情况,并给出了商标注册时需要注意的事项。通过案例分析,说明了纯数字组合作为商标元素的潜力和优势,以及设计时需要考虑的因素。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纯数字构成的商标显著性影响因素

包括数字的普遍性、抽象性、组合方式、排列顺序和图形化设计。

关键观点2: 纯数字构成的商标缺乏显著性的情况

包括仅由普通形式的阿拉伯数字构成、仅表示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型号、仅直接表示生产时间或年份等特点,以及由过于复杂的数字构成。

关键观点3: 纯数字组合作为商标的优势和潜力

通过巧妙的设计和表现方式,可以创造出独特且有吸引力的商标形象。同时,需要考虑数字在不同文化和传播环境中的含义和象征意义。

关键观点4: 商标注册时的注意事项

需要符合其他法律规定和商标权益保护的原则,包括不能与他人现有商标混淆、不能有欺骗性、不能包含涉及国家政治、宗教或文化敏感问题的元素等。


正文


王川

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随着数字时代的到来,数字已经成为我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商标设计中,越来越多的商标采用纯数字作为主要构成元素,这引发了一个重要的问题:由纯数字构成的商标在视觉上是否具有足够的显著性?本文将对这一问题展开探讨。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商标的显著性。商标的显著性,即商标的显著特征,是指商标应当具备的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特征,具体来讲,是指商标能够使消费者识别、记忆,可以发挥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与作用。[1]在商标设计中,显著性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考量因素,它直接影响了商标的识别度和保护力。


一、影响由纯数字构成的商标显著性的因素


对于由纯数字构成的商标来说,其显著性主要受到以下几个方面的影响。


1、首先是数字本身的特性 。数字是一种具有普遍性和抽象性的符号,它在不同文化和语境中都具有相同的意义,因此在视觉上很容易被识别和理解。这种普遍性和抽象性使得纯数字构成的商标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显著性。例如:“7-11国际有限责任公司(7-ELEVEN INTERNATIONAL LLC)”拥有的知名连锁便利店品牌7-11,商标由数字“7”和“11”组成,数字是商标的核心元素,表示营业时间为7:00到晚上11:00,与便利店的24小时营业时间相关联。商标设计简单明了,数字突出显示,具有较强的辨识度。该公司已经获得注册的相关商标包括: 等。


2、其次是数字的组合方式和排列顺序 。数字的排列顺序和组合方式对商标的显著性有重要影响。一些独特的数字组合或排列方式可以使商标在视觉上更加突出和独特,从而增强其显著性。某些商标采用了数字的重复排列,使得商标更具视觉冲击力和记忆度。例如:“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的知名医药品牌999,商标由数字“999”重复排列构成,数字是商标中最重要的部分,代表了该公司提供高品质的药品和服务。商标设计简单清晰,数字“999”在标识中突出显示,为品牌带来了显著性和独特性。该公司已经获得注册的相关商标包括: 等。

3、另外数字的图形化设计也是影响商标显著性的重要因素 。数字通过图形化设计可以为商标增加丰富的层次和内涵,并赋予更加生动和引人注目的视觉效果,使其更富有创意和个性化,从而提升其显著性。例如:“济源众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拥有的餐饮品牌9058,商标标识为: 商标由数字9058经过特定的图形化设计构成,该图形化设计风格独特,使其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辨识度。 该公司就该标识已经在第35类和第43类获得商标注册。


二、由纯数字构成的商标缺乏显著性的情况


由纯数字构成的商标可能存在缺乏显著性的情况,主要原因在于数字的普遍性和单一性,可能导致视觉上的相似性,难以在众多商标中脱颖而出。另外,数字往往可能会让人联想到产品的型号、编码等,而不会将其作为表示产品来源的商标。


根据目前的审查实践, 仅由普通形式的阿拉伯数字构成的商标 一般都被认定不具有显著特征。例如: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以下案件[2]中认定:

商标

商标号

类别

国知局认定

69302981

2

申请商标“508”仅由普通形式的阿拉伯数字构成,使用在本案指定商品上不易被识别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缺乏商标的显著特征。

G1666082

26

申请商标仅由普通印刷字体的数字“5.11”组成,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相关消费者不易将其识别为商标,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69555495

25

申请商标仅由普通形式的阿拉伯数字“35116”构成,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识别特征。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以下案件[3]中认定:

商标

商标号

类别

北知院认定

40368661

16

诉争商标由普通印刷体的数字“153”构成,使用在指定的“文具”等商品上,易被相关公众视为上述商品的型号、编号或规格,而不易被视为商标,缺乏固有显著性。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以下案件[4]中认定:

商标

商标号

类别

北高院认定

33369093

31

诉争商标标志由数字“361”构成,缺乏商标作为商业标志应该具有的显著性,指定使用在“宠物食品”等复审商品上,相关公众通常不会将其识别为商标标志,难以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


由此可见,仅由普通形式的阿拉伯数字构成的商标,在设计上缺乏独特性和创意性,消费者就难以将其与特定品牌或服务关联起来,因此一般都被认定不具有显著特征。


但是,这类商标如果通过使用获得显著特征,也是可以获得注册的 。例如: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以下案件[5]中认定:

商标

商标号

类别

国知局认定

4149005

25

经长期宣传使用,被申请人“3539”系列商标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并和被申请人形成了紧密关系。争议商标由同一字体的数字“3539”组成,其注册使用在第25类“鞋(脚上的穿着物);服装”商品上可区分商品来源,故争议商标未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21110864

37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以下案件[6]认定:

商标

商标号

类别

北知院认定

19956482

31

根据农夫山泉公司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农夫山泉公司在新鲜水果、新鲜柑橘、新鲜桔等商品上,对申请商标进行了大量的、广泛的宣传和使用,通过这种使用,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已经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与农夫山泉公司建立起较稳定的联系。故申请商标通过农夫山泉公司的使用获得了显著性,便于相关公众识别,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以下案件[7]认定:

商标

商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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