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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境内再投资递延纳税:计税基础与投资款是一回事吗?

中国税务报  · 公众号  · 财经  · 2017-08-17 09:57

正文


2017年7月28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部署加大引进外资力度,营造更高水平对外开放的环境。会议指出,要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鼓励类投资项目的,实行递延纳税,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面对这一税收新政,有专业人士注意到一个亟待明确的问题:境外再投资的计税基础与其投资款是不是一回事?


链接 计税基础

计税基础分会计意义上的计税基础和企业所得税法意义上的计税基础。前者包括资产计税基础、负债计税基础两类,是指资产负债表日后,资产或负债在计算以后期间应纳税所得额时,根据税法规定还可以再抵扣或应纳税的剩余金额。后者指的是资产在计算所得税时的价值,仅与资产相关联,我国2008年开始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首次引入这一用语,此概念在以前所得税法中的表述用语是计税价值、计税成本。


李克强总理7月28日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提出的有关对境外投资者实行递延纳税的政策,对境外投资者无疑是一大利好,有利于吸引外资。在为这一税收新政叫好的同时,笔者发现企业财务人员和税收征管人员都需要尽快澄清一个惯常认识,即投资者对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和其持有该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相同。如果不纠正这个认识,很可能会导致有关领域的税款流失。

再投资税收新政关键涉及哪些税务处理


国务院此次推出的这项税收新政具有创新性,此前我国税法中没有类似的规定,有关的税务处理实践没有成熟经验可供参考。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就这项新政制订落实文件之前,笔者结合个人对所得税理论的认识,对这项税收新政涉及的税务处理和征管注意事项,提出一些不成熟的看法。

某项业务的所得税处理通常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有关当事人是否实现了所得或损失?二是有关当事人若实现了所得或损失,有关所得或损失的确认时点是什么?三是涉税交易或安排结束后,有关纳税属性如何确认和计量?

就本文讨论的主题而言,有关税务处理需要考虑以下事项:一是境内居民企业将利润分配给境外投资者,境外投资者是否实现了所得;二是若实现了所得,境外投资者应在何时予以确认;三是境外投资者将前述取得的利润直接在境内进行投资,从新境内企业取得股权的计税基础应如何计量?

所得的实现时点与确认时点可以不一致


所得的实现时点与确认时点一般情况下是一致的,但因税法有特殊规定,两者也可能不一致,最常见的如《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中所称的特殊性税务处理,就属于所得实现时点与确认时点不一致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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