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中汇信达深圳税务师事务所
深圳首家5A级税务师事务所。从事税务代理、涉税鉴证、税务咨询、税收筹划、财税顾问、专项代理及服务、房地产税收服务。公司主页:http://www.xindacta.com 电话:0755-33341665
目录
相关文章推荐
创伙伴  ·  坐在家里赚美金,又一万亿新商机崛起 ·  4 小时前  
我是腾腾爸  ·  这个瓜好大! ·  19 小时前  
南方财富网  ·  AI算力芯片最新8大核心龙头股,这篇文章帮你 ... ·  20 小时前  
南方财富网  ·  AI算力芯片最新8大核心龙头股,这篇文章帮你 ... ·  20 小时前  
厦门日报  ·  突发!史上最大盗窃案,108亿元不翼而飞 ·  昨天  
厦门日报  ·  正式实施!驾驶证申领政策有变 ·  3 天前  
51好读  ›  专栏  ›  中汇信达深圳税务师事务所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4年第14号

中汇信达深圳税务师事务所  · 公众号  ·  · 2024-12-28 09:49

正文

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服务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证监会 2024年第14号

为推动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更好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就完善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服务事项公告如下:

一、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纳税地点为发行限售股的上市公司所在地。

二、个人股东开户的证券机构代扣代缴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可优先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扣缴客户端远程办理申报,也可在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就近办理申报,税款在上市公司所在地解缴入库。

三、纳税人需自行申报清算或纳税的,可优先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远程办理申报,也可到上市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

四、上市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予以协同管理。税务机关持续优化纳税服务,不断提升证券机构、纳税人申报纳税的便利度。

五、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原始股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有关征管服务事项,依照本公告规定。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67号)等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依照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证监会

2024年12月27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服务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为推动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更好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在充分研究论证基础上,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服务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制发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更好推进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更好发挥数据要素驱动作用,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在充分研究论证基础上,优化调整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地点,通过税收大数据实现“全国通办”,在不增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税负担基础上,促进税源地与税收入库地更好匹配,提高纳税服务水平,促进限售股减持更加规范,助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公告》基于现行个人转让限售股有关规定,在以个人股东开户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不变的基础上,将纳税地点由证券机构所在地调整为限售股所对应的上市公司所在地。

三、《公告》的政策适用范围?

《公告》所称上市公司限售股,包括适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6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税〔2010〕7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10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3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税收政策适用问题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3号)等相关规定的各类限售股或原始股,主要包括:

(一)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

(二)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

(三)个人从机构或其他个人受让的未解禁限售股;

(四)个人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依法分割取得的限售股;

(五)个人持有的从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到主板市场(或中小板、创业板市场)的限售股(即个人持有的从退市板块转到交易所市场的限售股);

(六)上市公司吸收合并中,个人持有的原被合并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的合并方公司股份;

(七)上市公司分立中,个人持有的被分立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的分立后公司股份;

(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公司、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原始股;

(九)其他限售股。

四、税务部门提供哪些便利化服务措施?

税务部门为证券机构代扣代缴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或纳税提供便利化举措,本着“系统数据多跑网路,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少跑马路”的原则,依托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助力证券机构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异地代扣代缴,税款异地缴纳、属地入库,实现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申报“全国通办”。

(一)证券机构扣缴登记“全国通办”。证券机构在所在地既有的登记信息可全国使用,无需重复办理税务登记。

(二)证券机构扣缴申报“全国通办”。证券机构无需前往上市公司所在地办理扣缴申报,可优先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https://www.etax.chinatax.gov.cn)、扣缴客户端远程办理限售股转让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同时,也可继续到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部门通过比对上市公司股票代码和基础信息,预填上市公司基础信息,证券机构确认提交后,通过信息系统自动匹配上市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三)证券机构缴纳税款“全国通办”。证券机构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缴纳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可采取批量方式在全国范围内自动签订授权划缴税款协议,无需多次支付税款。证券机构无需重复多地签订划缴税款协议,仅需申报前一次性确认用于限售股缴纳的三方协议账户,实现一次缴税、批量属地入库。







请到「今天看啥」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