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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树斌被最高法院宣判无罪,全国各种类型的人对这件事情态度各不相同。但是,我是持肯定态度的,而且为此赞美和欢呼(请参照文后链接)。
与这个案子重审有关联的人很多。但有一个人,特别引人注目,他就是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席洪道德教授。
洪道德教授的研究生之前的简历不很清楚,只知道他是法大研究生毕业留校的,在刑法学界已经属于泰斗级人物。他对有些案子的点评几乎能起到“一言九鼎”的作用。
据说,洪道德曾在今年四月份接受过中央电视台就聂树斌案重审问题专访。洪教授认为,这个案子河北审判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量刑合理,重审应该无法推翻原审的判决。正当我准备搜索这段访谈视频准备研究一番的时候,央视在聂树斌被宣判无罪后又对洪道德教授做了访谈。其它内容我记不得了,有一句话让我十分震惊,他说:“宣判聂树斌无罪是证据无罪而不能证明事实无罪”。这句话,让我对这些年法大的刑法司法教育吓出一身冷汗。甚至会认为,这个国家的法治是否真的没有希望了?法大刑法司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席都敢说出这样的话?!
大家可能会觉得我太大惊小怪、小题大做了,如果你们这样认为,那就大错特错了。
现在,我来说说为什么我会对洪道德那句话那么吃惊。
习总曾在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上指出:“我们要把审判的中心转移到庭审中来,争取越来越多的案子在庭审中判决……”可能大家都觉得自己有才,并不会在意习总这段话的深意。其实,习总的这个讲话是依法治国非常重要的价值取向。那就是还原审判的程序公正。
对待犯罪,法律是万能的吗?当然不是!法律只能在证据和法律条款共存中起到作用。一旦没有有效的证据,条款就是一纸空文。所以,英国有位法学家曾说过:“法律有时对那种人口中百万分之一的犯罪“天才”是没用的”。这就是说有些天才级的作案高手不会留下任何痕迹,以至于明明知道是这个人犯的罪,因为没有证据,法律也显得苍白无力,拿这个人犯罪嫌疑人没办法。在法治国家这是时常能遇到的。
且不说,已经有各种证据证明聂树斌不是杀人凶手,就凭没有证据能证明聂树斌是杀人凶手,就不可以判聂树斌有罪。
习总在另一次讲话中指出:“杜绝强迫犯罪嫌疑人自证有罪……”,这也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理念。
举个例子吧。比如说,王二小被捅死了,警方正在头痛,破不了案。你想去搅局,跑到警察局去自首,说王二小是你杀的。警察就能把你抓起来吗?当然不能!警察要做笔录,问你是用什么刀捅死的?如果你蒙对了,警察会问你刀在哪里?结果你是有备而来,已经买了把刀,放在一片草丛里,并带着警察去指认。找到刀子后,法医要在刀上寻找痕迹,看看刀口是否相符,血污的DNA是否相符。哪知你是个有心人,买的是和捅死王小二那把刀差不多的刀,而且你已经悄悄到作案现场找到点王小二的血渍,并在刀上蹭了两下。结果,DNA检查出来,刀上果然有王小二的血渍,这时候你觉得可以定案了吧?还不能!法医及证据专家又要追问,你刀在哪里买的?你说是在朝阳杂货铺买的,结果去朝阳杂货铺一查,你果然买过刀,可惜你买刀的时间在王小二死掉之后,证据链连不起来,证据不成立,你还是无法“冒名顶替”。当然,你实在想蹲几天号子,警察可以用“妨碍正常公务”拘留你,但不能移交检察院,以杀害王小二的犯罪嫌疑人起诉你。
证据学之所以这么要求,目的就是首先千万不能冤枉无辜者,其次要争取抓到真凶。
罗嗦这么多,回到聂树斌案之洪道德的刑法司法学术问题。
洪道德的那句“宣判聂树斌无罪是证据无罪而不能证明事实无罪”。这句话让我觉得,如果洪道德不是故意扰乱视听,就是毫无法学学术素质。但无论属于哪一种,都是在破坏依法治国。因为他的身份决定了他在公众场合讲这样的是完全失去一个法律人的底线。
假如我是法官,我会这样来问洪道德:你说“宣判聂树斌无罪是证据无罪而不能证明事实无罪”。我要问你,你怎么能证明“不能证明聂树斌事实无罪”?你在犯罪现场吗?(既然在犯罪现场,你为什么不制止。素质也太差了吧,但这无关犯罪)。你有证据可以提供吗?或者,你家里人在作案现场?假设你家里人在现场,他们授权你发布这个证据?家人的证据有没有刑侦部门的指认及鉴定报告?当然,细心的法官还会问,你一个法大的教师那时候跑到玉米地里去做什么?
说来说去还是证据,只有证据才有靠近事实的判断。
……
实在是不想给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席洪道德教授上这种社区里面老大妈学习的普法课了。
如果在法治国家,如果一所大学要维护自己的学术尊严,洪道德这样的教授是必须受到应有的、适当的惩罚的。要么开除,要么展开调查。
“宣判聂树斌无罪是证据无罪而不能证明事实无罪”,这话谁能说?像我们这些市井、泼皮可以在茶语饭后,说说玩玩(其实也很无聊)。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席洪道德教授公共场合说“证据无罪而不能证明事实无罪”这样的话,就是等于给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司法的教学与学术宣判了“死刑”。除非,中国政法大学立即开除洪道德教授;或者,退一步,也要把他调离刑法司法教学与学术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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