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诗性正义
徐昕 教授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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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如何选择?什么才是好的判决?| 陈良英案二审辩护词

诗性正义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5-16 21:10

正文

肖哲:【法院审前即有定论,未见辩护词即维持原判】湖北@陈良英告官第三天被抓  因上访被判寻衅滋事案,@荆门市中级法院  5月8日二审刚开庭结束,师父@徐昕 和我认真撰写的两份辩护词还未交到法院,荆门中院就维持原判,审前即有定论,开庭装样子,严重违法。法官还要求辩护人劝告陈良英接受判决,陈良英怎么接受?昨日老父亲刚刚去世,她悲痛欲绝,今日法院判她有罪,苦命不过陈良英啊。委托关系已经结束,陈良英往后有任何过激行为,均与辩护人无关。司法不是去破坏幸福生活,激化矛盾。我们坚持认为陈良英无罪,对此裁定深表遗憾


徐昕:律师的辩护词没收到,就急于下判,庭前就写好裁定书了吧?表面公正都不装一下,太过明显地未审先判,荆门中院院长雷涌泉,你们这样好吗?这起法律援助案件,耗费了我们太多心力,最终换来一个“多输”的裁定,绝望



法官如何选择?

什么才是好的判决?

——陈良英涉嫌寻衅滋事罪案二审辩护词


徐昕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中国法治在进步,我希望法治进步能体现在本案中。感谢一审法院给陈良英自由,我也希望能够感谢二审法院。如果二审再进一步,判决陈良英无罪,我将以律师的名义向法院送锦旗,感谢法院公平公正依法裁判;如果二审原地踏步,我不会感谢,还会批评法院。


我的一审辩护词非常详细,被许多律师视为上访案件的经典辩护词,二审辩护就不再重复了。我只就本案二审可能的判决做一比较,分析法官如何选择,什么才是好的判决,如何判决才能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的最大化。必须说明,如下分析都建立在我认为陈良英上访根本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基础上。

一、法官面临的选择


二审法院只有两种选择:维持原判,或改判无罪。两者各有利弊,我稍作权衡。


(一)改判无罪


1、无罪理由充分


陈良英上访事出有因,没有任何过激行为,没有扰乱社会秩序,区区万元并非陈良英强拿硬要,或者说根本没有证据证明陈良英强拿硬要。事实上,一次几百或千把块钱的路费,何足挂齿?二审法院有充分的理由改判陈良英无罪。


2、回归家庭极不容易


陈良英值得同情,30岁丈夫被杀,20多年独自将子女带大,生活艰难,自己被抓甚至被判有罪,受了很多苦,常人难以想象。现在她终于开始了幸福生活,以前我从没见过她笑,现在能看见了,不容易。


多年的上访经历导致陈良英性格偏执。我介入本案后,费劲周折做她工作,劝导她,告诉她上访无用,回归生活重要,最后她才想通。一审法院判缓刑,她被取保出来之后,生活慢慢恢复正常,可以说比较幸福了,女儿、儿子、女婿开始做生意,她帮洗衣做饭、带孙女。这样的生活,对于陈良英及其家人来说,确实来之不易。


3、不再上访,也不配合他人上访


陈良英以前是钟祥当地有影响的上访人员。她取保期间,有人找她一同上访,也有人咨询她如何上访,但她不仅不去上访,也不告诉别人如何上访,反而开导他们上访无用,以亲身经历为当地维稳做了贡献。


4、因上访已受到很重的处罚


因为上访,陈良英被多次行政拘留,政府截访,并将她非法拘禁50多天,取保之前被羁押近16个月。她不懂法,到非信访接待地方上访,已经获得了足够沉重的教训。够了,不必太过。


如果二审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既能挽救一个家庭,也能从根本上化解地方维稳难题;既能实现一个家庭的幸福,亦能达到地方的和平,还能落实国家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从而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的完美统一,接近正义的最高境界。


(二)维持有罪判决


如果二审维持原判,认定陈良英有罪,陈良英就是犯罪分子,陈良英的家属就是犯罪分子的家属,她目前幸福安宁的生活很可能会被破坏。作为陈良英的辩护人,我们不会因为判有罪而让陈良英继续上访,但按照她的性格,真不能排除这种可能性。那么,钟祥政府、公检法、政法委、律师先前从各自角色所做的所有工作很可能功亏一篑,故事又回到了从前:上访,截访,抓人,再上访。并且,未来陈良英会认为错案责任在二审法院,上访可能主要就是针对二审法院的终审判决。

二、法官的选择并不难


法官如何审理案件,国内外都有很多著述,如卡多佐的《司法过程的性质》,就是讲法官如何裁判,如何做出一个好的判决。波斯纳的《法官如何思考》,研究法官如何作出一个效益最大化的判决。


就陈良英案而言,法官并非面对两难选择,法官判无罪还是判有罪的选择并不难。判决无罪,会不会是一个错案?绝对不会。陈良英被羁押了很长时间,法院可能担心后遗症的问题,但如果依据刑法第13条“但书”之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来处理本案,不会留下任何后遗症。事实上,对法官来讲,有罪与无罪,就是一念之间,给人一刀抑或放人一马。但对于陈良英一家而言,这一选择虽不至于像哈姆雷特所说的“生存还是死亡”,但却是罪与非罪、罪犯与良民、未来上访与不上访、全家幸福与不幸福的紧要问题。对于法院来说,这一选择则是接受锦旗还是面临批评和申诉上访的问题。对于地方政府来说,该案的判决则是地方安宁和平与继续对陈良英维稳的选择。法官如何选择,什么才是本案效益最大化的判决,一目了然。


荆门市检察院既是二审的检察机关,也是法律监督机关,负责对一审判决的正确或错误作出独立的评价。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多次遇到上级检察机关主动对下级检察机关的行为进行纠正,难能可贵。最近一些年的司法改革,特别是未成年人检察等领域,检察机关做得非常好,司法中融会了爱与宽容的理念。期待出庭检察员考虑本案的特殊情况,借鉴未成年司法理念来对待一个历经磨难又毫无社会危害性的老人,向法院建议无罪判决。


陈良英历尽艰辛,已经过上了幸福生活,法律、法院、检察院不应该去破坏这一家的幸福生活。法律不是刀把子,法律的天平一边装着正义,一边装着爱与宽容。法学家边沁说:“温和的法律能使一个民族的生活方式具有人性;政府的精神会在公民中间得到尊重。”恳请尊敬的法官大人考量本案的特殊情况,考量法理与人情,以法官的仁慈,展现法律的宽容,判决陈良英无罪,维系陈良英一家的幸福。爱一人,即爱全世界。

此致

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陈良英的辩护人   徐昕

本辩护词基于2017年5月8日法庭辩论整理修改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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