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世情缘,谁捡起,谁抛下,谁忘前尘,谁总牵挂。忆当时年华,谁点相思,谁种桃花。”唐七公子一部《三生三世十里桃花》,让世上多情男女或落泪感伤、或意犹未尽。可即是情缘,又怎能一时间清清楚楚能够道尽!正因为爱恨于凡间,《三生三世十里桃花》和《桃花债》正在上演着剪不断、理还乱的“累世情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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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月,《三生三世十里桃花》电视剧热播之际,《三生三世十里桃花》一书“抄袭”《桃花债》一书的言论便传遍全网。媒体报道,唐七公子在这几个月里,完成了自己“告”自己的实质程序:以司法裁判的评定标准,请曾代理琼瑶诉于正案的王军律师团队、西部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曾经参与过“芈月传”、“张公案”鉴定的著名编剧余飞等三组,对网络连载版《三生三世十里桃花》及《桃花债》、初版《三生三世十里桃花》实体书、2016版《桃花债》实体书进行了比对,并分别出具了法律意见书、鉴定报告和专业报告。
8月8日,王军律师团队的法律意见书出炉。结论:文字作品《三生三世十里桃花》与《桃花债》并不构成创作关联关系,其作品内容具有充分的独立创作特征,在著作权法维度上不构成对文字作品《桃花债》的“抄袭”情形。
相关团队结论一出,再次引爆了媒体和朋友圈:有信服的、有质疑的、有围观的。对此,笔者仅就文字作品“抄袭”的司法实践标准进行梳理。
文字作品是否构成抄袭,多年来司法实践后形成的公认的判断标准为:接触+实质性相似。【(2015)高民(知)终字第1039号判决书】“接触”是前提,如果两个作者创作作品的时间相同,或根本没有接触的渠道,就无须对作品“实质性相似”进行判断,反之,则必须对“实质性相似”继续判断。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从中可以看出,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必须同时满足“领域+独创+复制”三个要件。
结合本事件来看,《三生三世十里桃花》和《桃花债》都是文学作品,且都以网络、纸质等为载体进行了复制,那么是否具有独创性就成为判断一部作品抄袭与否的关键,也是判断“接触”的前提要件。
独创性的核心是独立完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由不同作者就同一题材创作的作品,作品的表达系独立完成并且具有创造性的,应该认定作者各自享有独立著作权。可见,我国法律并不排除独立完成的作品雷同,换言之,雷同并不一定等同于抄袭。
但两部作品“雷同”的基础是作品是同一时间完成,且没有“接触”的可能性。而司法实践中的“接触”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作品未发表但有证据证明他人实际接触了该作品,二是作品已发表,处于公之于众的状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公之于众”是指著作权人自行或者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作品向不特定的人公开,但不以公众知晓为构成要件。
据此,所谓公之于众,应理解为一种状态,即作品处于为不特定的人能够通过正常途径接触并可以知悉的状态,而并不要求必须存在有人已经实际知晓、接触的事实发生。也就是说,所谓“接触”,不限于以直接证据证明实际获得他人作品内容,依社会通常情况被告应当具有“合理可能性”获得原告作品时,例如以展览、发表、发行、表演、放映、广播等方式实现作品公开的效果,即可以推定构成接触。【(2014)三中民初字第07916号判决书】
具体到本事件而言,《桃花债》于2007年在网络平台发表,2016年印刷出版,《三生三世十里桃花》于2008年在网络平台连载,2010年出版成书。为此,从创作时间来看,《桃花债》早于《三生三世十里桃花》,且唐七公子有接触《桃花债》的可能性。
在此基础上,《三生三世十里桃花》是否构成对《桃花债》的抄袭,需要对“实质性相似”这一要件进行判断。
实质性相似,是判断抄袭成立与否的关键要件。为此,需要对实质性相似的判断范围进行划定,即需要明确作品中哪些内容是受著作权所保护的客体。
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但并非作品中的任何要素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思想与表达二分法是区分作品中受保护的要素和不受保护的要素的基本原则,其内涵是著作权法保护思想的表达而不保护思想本身。因此,作品的实质性相似,应当是表达构成实质性相似。
具体到表达而言,不仅指文字、色彩、线条等符号的最终形式,当作品的内容被用于体现作者的思想、情感时,内容也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判断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时,需首先判断权利人主张的作品要素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
文学作品的创作,以特定的人物关系设置为基础,搭配与人物融合的情节安排,基于特定的逻辑连贯、编排而成作品故事发展的整体,并最终形成作品的全貌。人物设置和人物关系是文学作品展现人物冲突、推动情节发展的主要元素。特别是在虚构的作品中,作者具有较大的自由创作空间与创作方向,通过描写,通过独特的情节塑造出鲜明的人物形象,并通过人物关系的发展推动故事情节、展现戏剧矛盾冲突与人物命运。因此,足够具体的人物设置、人物关系、情节事件、情节发展串联、人物与情节的交互关系、矛盾冲突等,通常会融入作者的独创性智慧创作,凝结着整部作品最为闪光的独创表达,应当受著作权法保护。
同时,因为《著作权法》只保护表达而不保护思想,为此,精准的确定范围需要对作品的思想进行剔除。抽象概括法是区分思想与表达的主要方法,即将一部文学作品中的内容比作一个金字塔,金字塔的底端是由最为具体的表达构成,而金字塔的顶端是最为概括抽象的思想。当文字作品的权利人起诉他人的文字作品侵害其作品的著作权时,需通过对比的方式予以确认,则可参照相似内容在金字塔中的位置来判断相似部分属于表达或思想:位置越接近顶端,越可归类于思想;位置越接近底端,越可归类于表达。(2014)三中民初字第07916号判决书认为,文学作品中的人物设置及人物关系,如果仅仅是“父子关系”、“兄弟关系”、“情侣关系”等,应属于思想范畴;如果再将特定事件安插在存在特定关系的人物之间,则是对人物设置及人物关系的更为具体化的设计,这样的设计又会体现在金字塔更加底层的位置;如果人物身份、人物之间的关系、人物与特定情节的具体对应等设置已经达到足够细致具体的层面,那么人物设置及人物关系就将形成具体的表达。文学作品中的情节亦存在思想与表达的分界。区分思想与表达要看这些情节和情节整体仅属于概括的、一般性的叙事模式,还是具体到了一定程度足以产生感知特定作品来源的特有欣赏体验。如果具体到了这一程度,足以到达思想与表达的临界点之下,则可以作为表达。
此外,还必须排除作品中的特定情境、有限表达及公知素材。所谓特定情境,是指在文学作品中,如果根据历史事实、人们的经验或者读者、观众的期待,在表达某一主题的时候,必须描述某些场景或使用某些场景的安排和设计,那么这些场景即使是由在先作品描述的,在后作品以自己的表达描写相同场景也不构成侵权。所谓有限表达是指,当表达特定构想的方法只有一种或极其有限时,则表达与构想合并,从而,即使作品之间构成实质相似,也不构成侵害著作权。所谓公知素材是指已经进入公有领域、不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素材或客观事实。
本事件中,哪些属于上述需要判断的实质性相似内容,哪些需要排除,不是法律意见书说了算,不是媒体说了算,甚至不是法院说了算(如果有),而是读者根据自己的标准来独立判断。
两篇豆瓣的文章。
一篇是发表于2012年5月10日的“由《桃花债》引出的《三生三世十里桃花》”(作者:天涯明月刀):
通篇看完,觉得抄袭一说更像炒作。除了都写了桃林基本没啥一样的地方。《三生三世十里桃花》更像一个拼盘,什么脑残小言文,高干文(读素锦天妃和天孙那段的时候就觉得自己再读高干文)耽美文,仙侠文大拼盘,用流水账田园文连接之。
一篇是发表于2014年8月1日的“唐七确实抄袭了——所谓的致敬”(作者:边沿海莫斯):
唐七真的抄袭了,她比照《桃花债》的神仙体系,人物起名方式,叙事角度,人物留白写了一个BG版的。她何止抄了一个文风呀!这也是她除了十里桃花最经典,逻辑比较完整外,其他作品写到后来逻辑与情节都不可避免的陷入硬伤的原因!因为她抄了大风,而大风最擅长的就是最后解开前尘旧事,许多不起眼的暗示都在结尾给出答案。而唐七她根本做不到这点。
“望不穿。流年错。阑珊般锦瑟年华。月黄昏。梦里木槿花开。一曲离伤。终落尽。唯剩荒芜。曲终散。若有来世。今生债。来世还。只希望等着我。”《桃花债》“等来了”《三生三世十里桃花》,却不知其间滋味能否望穿。是曲终人散,还是守君身边,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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