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微信群或者朋友圈内,经常有一些新奇古怪、非常劲爆的视频。这时,你一定很想将其广而告之。
但是,只有视频又好像不够过瘾,正好,你还懂得一些PS技术,你是否会想添油加醋地“搞搞事情”?
此前谣传的五斗桥老板跳桥谣言
建议还是就此打住!因为,你已站在了犯法的边缘!
近日,狮山的廖某就因为在网上传播自己添加了字幕的虚假视频,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4月初的一天,廖某在一个微信群里看到一条火灾事故视频,在没核实清楚的前提下,“移花接木“上传到优酷和转发到朋友圈,并在视频上标题为“佛山狮山工业园纸厂因电焊引发重大火灾、烧伤无数人、够惨的!好恐怖”。随即引来众多网友的阅读和评论,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优酷网视频截图
经核查,该视频实质上为2014年8月2日昆山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发生粉尘爆炸造成多人伤亡的现场视频。与4月1日的狮山火灾并无关联。
针对这起有意制造网络谣言、误导公众并造成一定影响的案件,警方迅速采取措施,锁定了上传视频的网民廖某,并于4月17日将其抓获。经审查,廖某对自己虚构散播“狮山火灾”谣言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微信传播截图
腾讯视频截图
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依法对廖某做出行政拘留十天的处罚,并责令其通过个人网络帐号澄清事实。
近年来随着网络通讯的日益发达,网络谣言有了更便捷的传播渠道,社会危害更加凸显。
但互联网从不是法外之地,在没弄清事实真相前,随意编造、转发不良信息,容易造成社会混乱和群众恐慌,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受到法律严肃制裁。
普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如果触犯《刑法》的,将根据寻衅滋事罪(第293条)、编造、故意传播恐怖信息罪(第291条之一)、编造、故意传播虚假险情、疫情、灾情、警情罪(第291条之一第2款)、侮辱诽谤罪(246条)、损害商业信誉、商品信誉罪(第221条)、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第181条第1款)、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第377条)、战时造谣惑众罪(第433条)、颠覆国家政权罪(第105条第2款)等法律规定,依法严厉打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