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微信公号我们都是纪检人,文:宁夏固原市纪检委监察委 吴 勤。欢迎原创稿件,采用就有奖励,邮箱:[email protected]。【2018年度原创作品103】
特稿!监察委转隶干部尽快熟悉业务必读的八本专业书:热情推荐 与君共勉 | 42
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深入推进,转隶人员纷纷来到新的工作岗位,普遍把学习领会《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等新专业知识作为当前首要政治任务,有的把学具体规定与看案卷实例结合起来,有的把自学研读与请教讨论结合起来,可谓方法多多,人人以“饥饿感”的状态深化学习领会,极力提高自身能力,主动适应新的工作需要。
部分转隶人员提出了一些令人深思的问题,如检察院调查侦查的是涉嫌违法的大问题,审查报批程序却比较简单,而监察委核查的大多是涉嫌违纪的小问题,审查报批程序反而这么复杂繁多,这是为什么呢?
笔者从如下几方面作一简单解答,敬请同行们赐教。
首先,要认清“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责的专责机关”这一新定位,明白其职责范围已悄然发生了变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第三条规定,“监察机关依照本法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同时在第十二条进一步明确提出了具体对5类公职人进行监察。就是说,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必然要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实现全覆盖。但是刑法中的犯罪主体却没有使用“公权力”和“公职人员”一词,对职务犯罪刑法使用的是“从事公务”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概念,其主体可划分为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在非公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两类。通过对比就能真正认识到,正如有文章分析指出的:“监察法管辖的主体范围必然大于刑法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所以说,监察委的对象和范围都发生了很大变化,有了一定的增大,这与在检察院工作时的对象范围完全不同。而且监察委作为国家反腐败专责机关,其调查工作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正如《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百问百答》第62题所说的:“监察委员会是由国家权力机关设立的监督机关,是党统一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机构,其性质不同于公安、检察院、法院等司法机关。”也就是说,监察委权力更大了、职责更严了,其工作程序必然更加严谨。
其次,要认清“把纪律挺在法律前面”这一新现实,明白其掌握运用的“尺子”已悄然发生了变化。
虽然纪律和法律都是约束人,但有着很大的区别,法律讲的是以“法”约束人,也就是说,运用低标准约束人;而纪律讲的是以“纪”约束人,也就是说,运用高标准约束人。所以说,“纪”严于“法”本是一个不争的客观事实,但是明确提出“把纪律挺在法律前面”却是十八届中央纪委对执纪工作的一个重大创新突破,它真正提示了纪律本质属性,在全党面前展现出了一个新的执纪现实。事实告诉我们,党员干部本来是用纪律监管的,而不是用法律监管的。如果用法律监管,势必发生像有些腐败分子发出的忏悔,“都是我把自己混同了一个普通百姓”。所以,立足于“纪”严于“法”的新现实看,监察委的工作标准更高了、要求更高严了,其工作程序也就必然更加严谨。
再次,要认清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这一新理念,明白执纪执法的初衷已悄然发生了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