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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圣乡烧共享单车遭刑拘,成都支持共享单车发展,对破坏份子零容忍

成都发布  · 公众号  · 成都  · 2017-03-01 15:56

正文

今天上午,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分局官微“平安锦江”通报,2月26日三圣乡共享单车被烧刑事案件侦破,嫌犯钟某系当地景区自行车租赁从业人员。



通报全文如下:


2017年2月26日,在本市幸福梅林一停车场内发生一起故意毁坏共享单车案件。接报后,锦江公安分局高度重视,立即成立专案组开展侦查工作。通过昼夜奋战,专案组于2月28日凌晨将嫌疑人钟某(男,36岁)挡获。经审查,钟某交代:其本人系幸福梅林景区自行车租赁从业人员,因共享单车使用者多次将车辆停放在其租赁点位,影响其经营,遂怀恨在心。2017年2月26日上午8时许,其准备摆摊经营时,发现又有共享单车停放在其租赁点,遂将这些车辆推至旁边停车场内,用火机点燃枯树枝对共享单车进行焚烧,共计造成12辆共享单车被毁。


目前,嫌疑人钟某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已被刑事拘留,该案还在进一步审查中。


成都市公安局相关人员表示,共享单车是便于全市人民绿色出行的重要工具之一,接下来成都警方将加强重点区域的巡查,对于破坏共享单车、城市形象的行为,坚决予以打击。也希望市民在使用共享单车过程中,将车辆有序停放。



律师: 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据成都晚报3月1日报道:“该案放火人员的行为已构成恶意损坏公私财物。”四川省明炬律师事务所王林律师表示,平常这种案子发生较少,一般不会发生这种情况,需要根据社会发展水平来界定情节严重的标准。“因此案件涉嫌金额较大,需要公安机关介入,侦破案件。”


王林解释,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行为人年满十六周岁的,应当对上述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不满十六周岁的,承担行政责任。另外,行为人还应当承担向共享单车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