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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衡车337调查连战连捷——律师建议企业这样迎战!

中国知识产权  · 公众号  · 知识产权  · 2017-09-04 11:33

正文

连战连捷,中国企业海外维权破局

过去一年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对原告纳恩博(Ninebot)公司及其旗下子公司美国赛格威(Segway)公司诉包括杭州某扭扭车公司在内的多家公司专利侵权一案进行了"337条款"调查(案号1007/1021)。8月10日,USITC行政法官(ALJ)作出正式裁决,认定被告没有侵犯原告专利权,且与涉案专利相关的美国国内产业不存在。而就在不久前的7月28日,在美国锐哲(Razor)公司针对整个扭扭车行业提起的337调查(案号1000)中,杭州被告也获得了不侵权裁决。至此,在被称为"最严厉贸易限制措施"的美国337调查中,中国企业于半个月时间内连战连捷。

两案原告均主张被告在美国市场销售的产品构成了对其专利权的侵犯。其中,锐哲公司和陈星主张了著名的"陈星专利",该专利一般被认为是平衡车专利中最早、最基本的一项;而纳恩博及赛格威主张了两项起源于赛格威产品技术的专利(这两项专利发明人均为Dean Kamen)。这两起调查案均涉及了大量被告,并且都以关停整个扭扭车产业为目的。有部分被告在两案中重叠;事实上,前一起调查案的原告美国锐哲公司,就是后一起调查案的被告之一。两案中,多数被告选择了放弃辩护或签署同意令,只有少数被告选择了应诉,代理杭州被告的美国飞翰(Finnegan)律师事务所带领所有应诉被告的律师团队,坚持将两案推入庭审阶段,并最终获得了有利裁决。

337调查--中国企业的海外拦路虎  

美国"337条款"调查,是指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Tariff Act of 1930)第337节(简称"337条款")及相关修正案进行的调查,该条款被用于规制一切不公平竞争行为或向美国出口产品中的任何不公平贸易行为,特别是侵犯相关知识产权的行为。

337调查具有发起简便、调查周期短、救济措施严厉、赔偿风险大、诉讼成本高、诉讼无需属人管辖权等特点,并且USITC还可根据调查结果选择实施普遍排除令(GEO),以关停整个涉案行业。因此,对于许多进军美国市场的中国企业而言,337调查无异于随时悬在企业头顶的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资料显示,当前,中国已经成为337调查的最大受害国。2016年,美国发起的全部337调查中,针对中国企业的调查占比40.6%,华为、中兴、联想等国内知名企业都曾在美国多次遭遇337调查。尽管近年来情况有所改善,但在已判决的337调查相关案件中,中国企业的败诉率仍然远高于世界平均值。以往,在面临337调查时,许多中国企业常常缺乏坚持诉讼程序的能力与信心,只能选择寻求许可或和解,这对企业在海外的市场拓展及正常运营都带来了很大的阻碍。

目前,337调查涉及的绝大部分是知识产权侵害案件,包括侵害专利权、侵害商标权、侵害著作权、擅用贸易机密、盗用商品外观等,其中又以专利权案件最为常见,几乎占到所有337调查案件的九成左右。因此,在专利布局及专利诉讼应对方面存在缺陷、准备不足的中国企业,也更容易遭到337调查的困扰。

偏向虎山行:调查中我国企业现状与对策

自2014年平衡车产品进入市场以来,制造、销售平衡车的企业遍地开花,截至2015年底,有约1000多家公司在销售平衡车,平衡车市场的估值达到了数十亿美元。与此同时,相关的法律争端也伴随火爆的平衡车海内外市场而来。2015年和2016年,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和USITC立案调查的与平衡车市场有关的案件达数十起,涉及的公司多达数十家,甚至有许多公司在原告席与被告席之间辗转来回。

针对这种现象的成因,业内人士纷纷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代表杭州被告的首席律师飞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印庆余律师向China IP记者表示,市场中原有的一些企业想通过337调查打击新入市的竞争对手,或通过普遍排除令直接将其排挤出相关行业,是上述现象背后的重要推动力;而一些中国企业在应对337调查上,由于存在专利薄弱的弱点,加之对海外相关法规缺乏了解、诉讼经验不足等原因,往往缺乏有效的应诉方法,无法顺利走好应诉流程,或是在权衡海外营收利润与高昂的诉讼成本后放弃应诉。如是种种,都可能使得其他企业更倾向于利用337调查对其进行打击。

印庆余指出,中国企业一旦将自己的产品带入美国市场、挤占了同类企业的市场份额和利润空间,同类企业就有可能以自身拥有的专利为依据,对其进行起诉。所以,对于有意开拓美国市场的中国企业而言,避免起诉是一个不可控也不现实的考量。打铁还需自身硬,面对可能遭遇的337调查,中国企业需要做好以下几点:一是重视发展企业自身的知识产权,完善专利布局,增强产品的原创性,以便在可能的诉讼中拥有充分的抗辩或反诉理由;二是紧抓知识产权尽职调查和预警工作,频繁跟进美国相关行业的诉讼情况,了解这些案件中的诉讼焦点及涉案专利的具体信息,并分析自身产品在美国市场上可能存在的专利风险;三是做好应诉之前和应诉过程中法律层面的准备。应诉前,企业应积极学习有关美国司法程序特别是337调查程序的背景知识,避免仓促应诉。在调查取证环节,企业应遵守取证规则,积极配合原告方的取证要求。而在应诉过程中,企业应注意不要错过重要的截止日期,避免自己的主张因过期而无法成立的尴尬局面;更重要的是,企业应当尽量规避较弱或不占优势的主张,以免对自己的主张的信用度造成负面影响。

尽管在337调查中,中国企业损失尤巨,但印庆余点明,中国企业之所以频频"中枪",主要还应归因于其在美国市场上的高速发展与扩张。USITC只是依据原告方的调查请求决定是否立案进行调查;中国企业并不需要担心自己会受到USITC的不公平待遇,也应当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积极应诉。事实上,近年来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在337调查中选择积极应诉,并取得了一些关键胜利。究其原因,一方面是许多中国企业的自身实力取得了长足进步,拥有了自主研发能力及应对法律诉讼的专业能力和经济能力;另一方面则是中国企业对337调查的法律程序也渐趋熟悉,畏难心理逐步得到消除,企业也更愿意通过诉讼过程解决知识产权纠纷。可以说,337调查固然是中国企业通向美国市场的道路上的一只拦路猛虎,但不畏强禦、勇于开拓的中国企业当中,想必亦不乏偏向虎山行的"搏虎勇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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