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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枪火拼事件中的“枪”哪去了?

财经  · 公众号  · 财经  · 2021-08-27 13:26

正文

虽然几名当事人对那次冲突的描述各不相同,但都提到了“枪声”。



来源 | 北青深一度(ID:bqshenyidu)

作者 | 李东

编辑 | 石爱华


时隔9年,发生在山东省滨州市的一起“小青年持枪火拼”事件再次被提起。

 

2021年8月,其中一名参与者被判聚众斗殴罪名成立,但警方的报捕材料里,对事发现场的枪支只字未提。

 

事发现场提取到的子弹壳


枪响了


2021年8月,山东省滨州市无棣县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当事人王新华被检方指控聚众斗殴等多个罪名。在这场聚众斗殴的案发过程中,曾有多名目击者看到有人开枪。虽然警方在现场勘查时提取到子弹壳,但案件材料里却没有关于枪支情况的追查信息。警方对王新华的报捕材料里,对枪支也只字未提。

 

聚众斗殴事件发生在九年前,包括王新华在内,虽然几名当事人对那次冲突的描述各不相同,但都提到了“枪声”。

 

2012年,当时29岁的王新华在山东省滨州市无棣县经营一家汽车租赁公司。案件材料显示,5月8日中午12点左右,弟弟打来电话,让他把一辆现代车送到无棣县院前街市政楼门口的租车门店,因为有人指明要租这个车型。 

 

下午3点左右,王新华开着一辆黑色现代伊兰特轿车到了弟弟管理的租车门市前。车还没有熄火,车前突然出现了两个陌生的小青年,对方一边敲打驾驶位的车窗,一边向王新华吆喝:“下车,下车”。看见两人手里拎着“关公刀”,王新华觉得不对劲,便想开车离开。 

 

王新华在接受调查时提到,因为债务纠纷等问题,他曾与一个叫高胜强的本地人存在矛盾。所以当他被拦下时,他猜测拎刀的小青年是高胜强叫来揍他的。

 

于是,他没有下车,挂上档想继续开走,但开出十几米后,又被四个拎砍刀的小青年挡住去路。他看到其中一个人手里拿着枪,于是停了下来。他自称,拿枪的人正是高胜强。 

 

王新华回忆,他停车后被六七个小青年围住。前挡风玻璃和驾驶位车窗被砍碎,有人将刀伸进车内乱砍,他的左手、左胳膊、左腿、头部都被砍伤。他从副驾驶门下车想要逃走时,右臂也被砍伤。正当他要跑到弟弟的店铺时,他听到“砰”地一声,枪响了。 

 

关于那天发生的事情,当天在场的高胜强向警方叙述了另一个版本。

 

案卷材料显示,高胜强在本地经营苗木生意,他的办公室就在市政楼三楼。在接受警方调查时他称,事发当天,他听到枪响后,看到办公室的玻璃碎了。他感觉碎玻璃渣溅到他身上“劲很大”,他认为“绝对是枪打的”,听到枪响后他才下楼。 

 

他向警方称,自己和王新华有矛盾,王新华曾多次在电话里说要“崩”了他。事发前几天,他曾到外地躲避王新华,因为害怕,他回来时与生意上的客户老魏、小黄、邢光明一起,从东营买了6把砍刀,从无棣买了10个开天雷(烟花),随时准备应战。 

 

按高胜强的说法,事发那天他们刚刚从外地回来。听到枪声下到一楼时,看到楼梯门外站着十几个不认识的小青年,见状,他的客户邢光明点燃“开天雷”扔向对方,将这些人吓退。紧接着,他们看到王新华开车冲他们撞过来,车停后他们便持刀砍车。 

 

王新华告诉警方,他驾车逃跑时曾打电话给朋友王康宁求救。王康宁驾驶一辆黑色普桑车很快赶来。他下车骂了几句,枪又响了一声。这次,子弹穿过前挡风玻璃打向普桑车副驾驶位,王康宁的朋友坐在副驾位,胳膊被子弹打伤。王康宁见状急忙开车跑了。持刀的小青年追着跑了一段才停下,之后参与打架的人分别离开。王新华让人报警后被送去医院。 

 

北青深一度记者从当年多位目击者处了解到,整个冲突过程不超过5分钟。在当年的案件材料里,无棣警方并未找到高胜强所说的“楼梯门外的十几个小青年”,也未找到高胜强所称的客户“老魏”、“小黄”、“邢光明”,没有客观证据对王新华、高胜强两人的冲突说法进行印证,曾在现场被击发的枪支也未到案。

 

事发现场附近的多位商户称当年听到了枪声


谁的枪 


案件材料显示,关于打架斗殴现场枪支的来源、样式,不同的参与者和目击者有着多种说法,但没有材料显示警方对这个问题有过进一步的调查确认。 

 

案件材料里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显示,事发当天,无棣县公安局刑侦大队两名民警赶到现场,经过55分钟的现场勘查,发现车身上的砍痕、爆炸痕迹等,并在现场提取了多把砍刀、弹壳、形似子弹头的尖状金属物。 

 

但北青深一度记者发现,这份材料存在多处瑕疵。笔录显示,警方到达现场时间是5月8日15时5分,而记录在案的接警时间是当天15时40分;在笔录中,勘查现场的民警之一是毕玉海,其职务前后说法不一,在现场勘验的笔录内文中,身份为“县局中队长”,笔录最后的签名处显示,身份为“县局刑侦大队副大队长”;此外,在笔录最后,毕玉海也没有手写签名。毕玉海现任无棣县看守所所长,记者就笔录上出现的问题向毕玉海询问原因,其回复称,“材料是后补的”。 

 

关于出现在现场的枪支长度、持枪人、枪支去向,不同的证言所说情况不同。 

 

王新华向警方回忆,拎枪的小青年是高胜强,他刚开车逃跑时看到高胜强从一辆黑色CRV后备箱拿出一把1米长的枪。他被砍前,高胜强曾把枪给到其中一个小青年,他被砍后只顾着跑,没看到最后是谁拿走了枪。 

 

市政楼下的商户杨金民证言显示,他看到的持枪人,是刀砍现代车的4个小青年之一,持枪人朝着一辆普桑车开了两枪,一枪打在副驾驶位,另一枪打在车尾部。这个人开枪前曾持刀伸入现代车驾驶室捅了驾驶员。杨金民记得,持枪小青年身高约170厘米,瘦瘦的,长得白净,上身穿一件白色半袖。

 

另有现场目击者称,他看到的持枪小青年身穿蓝色T恤,枪长约0.5米,有一枪是冲着跑进租车门市的小青年开的。租车门市里的报警人是韩朋涛,他称看见的枪有1.5米长。 

 

警方的受案登记表中记载,报警人是当时市政楼对面东方之音餐饮娱乐公司的老板,名叫杨立忠。

 

警方对杨立忠所作的询问笔录显示,他听到“砰”地一声后,注意到马路对面有小青年打架,之后他看到受伤的小青年跑进租车门市后,有五六个人从租车门市跑出来,其中一个跑到现代伊兰特轿车旁,从车上拿出一支长管枪冲着砸车的人开了一枪,又从车上拿了一颗子弹装上,朝着跑开的持刀小青年再开一枪,两枪都没打中。

 

笔录显示,他看到的枪有1米长,后被出租门市里跑出来的小青年抱到市政大院里了。2021年7月,北青深一度记者联系到警方记录的报案人杨立忠,但他称,自己当年并没报过警。 

 

记者注意到,当年的在案材料里,没有对弹壳的检验报告,没有爆炸点的分析结论,没有对击中物的提取及分析,在案没有材料显示对现场出现枪支的具体数量、尺寸、样式进行确认和追查。 

 

2021年7月,北青深一度记者来到事发地点——院前街市政楼前回访,楼下的商户虽换过几茬,但仍有当年的商户在此营业,其中两位商户向记者证实,在现场见过有人持枪、开枪。


被砸碎玻璃的黑色现代轿车


未被追查的枪支 


北青深一度记者在无棣县走访了解到,当年案件发生后,消息在无棣县传开,当地人称之为“小青年持枪火拼”事件。他们认为事件影响恶劣,曾要求办案民警严惩。 

 

无棣警方立案调查两个月后,于2012年7月15日以涉嫌聚众斗殴等罪名对王新华、高胜强提请逮捕。但无棣县公安局在提请批准逮捕书里,对案发现场出现的枪支只字未提。

 

7月22日,无棣县检察院审查后作出了不予批捕决定。检察院在补充侦查提纲中特别提到,建议警方进一步查证案发过程中有关枪支的情况。但在案材料里,没有警方补充侦查的内容。 

 

在案材料显示,早在提请逮捕两人之前,警方侦查人员已试图调取案发现场的监控录像,但没有结果。

 

事发现场附近公司的监控管理人员吴延宏在接受调查时说,虽然公司有监控,但事发当天,高胜强逃离前曾手提砍刀威胁她把视频删掉。吴延宏称,删之前她大概看了录像,没发现有人拿枪的画面。 

 

记者注意到,检察院在补充侦查提纲中要求对删除的监控录像进行技术恢复,但在案材料中没有警方试图恢复监控录像的记录。 

 

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教授张中介绍,2012年时,录像恢复技术已被广泛应用,公安技术部门已具备特定条件下的录像恢复能力。理论上讲,若警方成功恢复监控录像,那么恢复的录像即便不清晰也应该作为证据在案卷中体现;若录像恢复失败,则应以“情况说明”的形式对恢复过程及失败原因进行书面说明,该说明应当入卷。

 

除了枪支问题没有结果之外,在案材料里,也没有在逃人员的追逃资料。最终,高胜强、王新华先后被取保候审,2013年年中,因取保候审期限已满,两人先后被解除取保候审。当年的在案材料里,没有撤案、继续侦查等相关材料。

 

案发当年,无棣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大队长是路永申,现任无棣县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就案件中的监控录像问题,路永申对采访未予回答。


9年后重启调查 


“小青年持枪火拼”事件再次被提起,已经到了2019 年。 

 

2019年7月12月,无棣县公安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将王新华刑事拘留。2020年7月17日,无棣县检察院将案件诉至无棣县法院。王新华被指控多项罪名,其中就包括2012年涉枪的聚众斗殴罪。 

 

这次侦查期间,被认定与王新华一起参与聚众斗殴的多名当事人到案。侦查期间新出现的多份证人证言中提到,“高胜强动了枪”。但直到一审作出判决,“同案犯”高胜强及他提到的参与者老魏、小黄、邢光明均未到案,也未标明“另案处理”。

 

针对这一情况,王新华的辩护人曾当庭提出质疑,并要求法庭调查涉案枪支问题。但根据案卷材料,无棣县法院未对枪支情况进行调查,也未将枪支情况作为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再侦查,直接判决王新华等人聚众斗殴罪名成立。 

 

王新华不服判决,上诉至滨州中院。一审庭审结束时,王新华于2020年11月20日庭审结束当天,以笔录的形式向无棣县法院反映路永申故意不查枪支来源、去向的问题。 

 

在案材料显示,截至二审判决,滨州中院未就枪支情况进行调查。2021年8月16日,在涉案枪支问题未查清的情况下,滨州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王新华等人的上诉。

 

王新华表示,九年前,“打架斗殴”事件后,他在住院治疗期间曾被传唤到无棣县公安局,刑侦大队长路永申在公安局一间办公室用警棍等器械殴打他,让他承认枪是他的,他否认,随即被戴上手拷、脚镣。王新华在一份手写材料中称,当年要求追查枪支的人都被路永申殴打过。 

 

北青深一度记者联系路永申,他告诉记者,他们曾多方努力查找枪的下落,但因高胜强“零口供”,其客户老魏、小黄、邢光明均为化名且是外地人,线索不支持而未找到。他否认打过王新华,称因聚众斗殴案件是他牵头办的,王新华的控告出于报复。 

 

2021年3月11日,王新华委托北京法桓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鹏,向山东省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第十五指导组控告,称无棣县公安局包括副局长路永申在内的11名警察故意不查涉案枪支等情况,涉嫌滥用职权罪。 

 

2021年7月3日,无棣县公安局政法教育整顿办公室向王鹏回复,接到了指导组转来的相关材料,已经着手调查。

 

北青深一度记者从无棣县公安局党委办公室了解到,截至发稿,当年出现在案发现场的枪仍未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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