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金融圈连续爆发大案,兴业银行买到10亿假理财被骗,合同和公章都是假的,紧随其后美的集团爆出遭遇10亿理财骗局,买理财收到假的银行承诺函,相关案情更加离奇,加上之前炒的沸沸扬扬的国海证券萝卜章事件,还有裁判文书网上披露的大量印章造假的案件,一时间,假章事件引发无数关注。
抛开假章事件法律责任不提,很多人都有一个疑问:难道这些企业都不检验印章真伪吗?
但事实并非如此,且不说兴业银行作为银行金融机构有严格的管理流程,单看美的集团案件中,业务部门和风险部共派出两名员工前往盖章,符合“双签”的规则,二人还进入了银行办公大楼,在真实的副行长办公室完成了盖章,符合“属地”的规则,按说美的集团已经完成了基本的印章验真工作,但不幸的是,还是拿到了一份加盖有假章的承诺函。
有人可能会说,美的集团案件中,“银行客户经理”是假的,“副行长”也是假的,证明美的集团员工的核验工作还没做到位,至少还没有核实工作人员的身份。有人还说,还有其他多种方式可以验证印章的真伪,美的集团员工过于草率,但真是这样吗?
但靠什么核实 呢?名片?太容易造假。二维码?技术造假也很容易。实在不行,打印一份银行员工信息表呢?但你敢保证这份信息表就是真的吗?即便这份信息表上加盖有银行公章,你又敢保证这个章是真的吗?
2、有人说,必须要求在银行用印室或专门的用印场所盖章。
但用印场所并不能决定印章的真假,何况也不是所有银行或企业都有专门的用印室,即便在用印室盖章,你敢保证用印室里拿出来的章就是真的吗?当然,有人说从印章保险箱里面拿出来的章总不能是假的吧,但万一有装真假章的两个保险箱呢?
不过还真有在这一关识破骗局的,2014年部分犯罪嫌疑人借用天津银行的VIP室,以假章诈骗20亿元,但就因为邮储银行和光大永明资管的人员坚持认为《单位定期存款证实书》应从银行柜台打印,VIP室不应办理如此重要的柜台业务,从而导致骗局没法进行,最终败露,避免了重大损失。不过,这里凭借的是员工的金融从业经验,而非对印章本身的核验技术。当然,我们仍然要为邮储银行和光大永明资管那几位谨慎的员工点赞。
据我初步了解,验印机只能对已预留印鉴样式的印章进行验证,所以多数在银行使用,一般企业普及度不高,而且技术也并不过硬,比如上一条提及的案件中,验印机就没对假章发出警报。
4、有人说,应当由持有银行授权书的专门员工负责盖章。
同样的问题,万一这份授权书上的章就是假的呢?
但印章加盖的形态受多种因素影响,印泥、湿度,甚至印章磨损程度都可能导致不一致,如何能起到辨别真伪的作用?
但公证并不能证明公章真伪,甚至不易证明参加人员的身份,且每次盖章行为都聘请公证处参与的话,一来耗费大量时间与金钱,二来也不一定能得到对方的配合。
但你能每次去盖章都带鉴定机构吗?毕竟你是去盖章的,不是去搞事儿的。
看完以上这些,是不是很绝望?如果我们以最大的恶意来推演所有理论上的可能性,最后的结论就是:通过常规的核验手段实际不可能100%查清印章的真伪。目前的手段包括人员、场所等,都是在尽可能增加这枚印章与交易对手的联系,以促使我们最大限度的相信这就是交易对手的真章。但只要交易对手不诚信,或诈骗手法足够高明,总有办法给我们盖出一枚假章来。
个人认为,出现以上现象的主要原因还是在于印章的私有属性,印章领取后,就始终处于持章人的单方控制之下,存储地址和存储方式均由持章人自行决定,缺乏有效的公示途径,除非借助技术手段,交易对手当然无法有效识别印章真伪。
其实也不是,
按照验证主体来划分,主要有自证和他证两类:
自证其实就是自己承认。但与自然人不同的是,法人是一个拟制的人格主体,不具备发声功能,只能通过某些外观形式表达自己的意思表示,在我国最典型的就是公章。但我们本来就不知道公章的真假,盖这个不知真假的章的文件又能证明什么呢?
当对方想要赖账时,你指望他在你这个案件里承认是不现实的,但你如果足够有心,还是能在其他地方搜集到他自认的证据的。
我们来看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的一则案例“薛启盟与山东兴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陈兴旺等民间借贷纠纷案”,案情大概为:薛向陈借贷部分资金,兴康公司出具担保函,但债权人向兴康公司主张担保责任时,兴康公司认为担保函上的公章与公安局备案公章不一致,遂起争议。本案经历了济南市中院一审、山东省高院二审和最高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院最后认定:虽然担保函上的公章与兴康公司在公安局备案的公章不一致,但与兴康公司向环保局提交的材料中加盖的公章是一致的,证明兴康公司手里有两套公章,因此印章不真实的主张不能成立。
本案中,兴康公司手头有备案公章和未备案公章两套,法院虽然没提,但很明显这家公司是自己刻了一套假章的,如果你和这家公司打交道,即使你用尽了一切常规的谨慎手段,你拿到的也很可能也只是假章,所以跟这种公司打交道要多长个心眼,本案债权人就调取了兴康公司的政府报批文件以及其他合同,最终证明了该章虽假但仍为兴康公司承认的事实,维护了自己的权益。
他证就是借助权威第三方来证明。目前我国有效他证方式包括:
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能够从技术上检验印章的真假,是一种有效的,且被我国司法体系承认的他证方式。但由于申请鉴定耗时较多、费用较高,多数用于发生争议时,在普通商事活动中无法普及。
我在之前发表的《电子签名与它的批文们》中提到过,CA数字证书是《电子签名法》及相关技术标准承认的电子认证,法定其技术上不存在被假冒的可能,如果电子印章带有CA数字认证,也就具备了权威的第三方增信。而且电子印章借助互联网,具有高效、易操作、成本低的优势,能有效弥补传统印章验真手续的不足,比如,再不用双人核签,也不用去对方现场盯着盖章,还担惊受怕拿到假章,只需在收到的电子文件上轻轻一点,看到证书编号即可。(说到这儿,我都有错觉我已经不再是信托法务了,真该向电子签名行业收取广告费)不过,由于目前电子印章费用偏高,且尚未得到广泛使用,即使有以上优点,也是远水解不了近渴的。
综上,如果用传统手段无法有效检验印章真伪,特殊手段能够有效验真但又无法普及用于商事活动,这足以证明印章具有天生的缺陷,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甚至可能造成巨大的风险和纠纷。目前层出不穷的印章造假事件及其造成的巨额损失就是有力的例证。
答案当然是有的:
这种方式前面已经提到了,有效、方便,不过这玩意儿的普及尚需时日,还是那句话:远水解不了近渴,但大力推广的工作确实该做了。
可以说,签字是当下最传统、最普及也是最有效的表达当事人意思表示的方式了。首先,《合同法》明确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给签字行为赋予了法律效力,其次,因为每个人的用笔力度、手法不同,模仿签字其实并不容易,更重要的是,如果采用签字方式,核签工作变得极其简单,仅需验明签字人身份及其权限即可。这也正是国外商事活动很少用印章,绝大多数只使用签字的原因。
(改革开放之初关于印章这事还曾经闹过一些笑话,由于国内外习惯不同,有些国内企业与外国企业签署合同时,发现对方没有印章,死活不干,最后逼得外国企业去刻章盖完才拉倒。外国人有时也挺幽默,整出的印章五花八门,有的颜色不同,有的形状不同,甚至还有做成一朵小花样式的,国人反正也将就了,但在外国人来看,最认可的其实还是有权代表的签字)
但签字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原因如下:
(1)最有可能对企业产生法律约束力。法定代表人在其权限范围内签字的,该合同对企业产生法律约束力,法定代表人超越其权限签字的,根据《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该合同仍然对企业产生法律约束力。而如何核实“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看公司章程是否对法定代表人权限有规定即可。
(2)具有政府信用背书,易辩真假。按照我国公司法及登记相关法律规定,法定代表人是必须经过国家行政机关批准、备案并公示的,具有国家信用的背书。这种公开的属性正是与印章最大的区别所在,我们可能不知道对方的印章长什么样,也不知道在谁的手里保管,不知道在哪里盖章,更不知道章的真假,但我们通过工商查询一定知道对方的法定代表人是谁。
(3)核验相对简单。验证章的真假要顾及授权、人物、场所等多种因素,但验证签字仅需验明签字人的身份,由其当面签字即可。
2、如为授权代表人签字,应核对其是否持有足够授权。
这里的授权一般来自两方面:第一,来自内部授权,此时授权代表人一般持有单位的授权书,但我们不应看重授权书上盖有的单位公章(无法验真),而应关注是否具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第二,来自公开授权,即单位对外公开的文件对某些人员的授权,也可判断该等人员是否具有单位授权,为确保公开文件的权威性,建议仍以工商档案或其他政府机关存档为准,比如在工商局备案的公司章程、在商务局备案的合作协议等等。
综上,
如果能够推行签字以替代盖章,当然可以有效避免印章自带bug可能带来的损失,但印章在我国历史悠久,深入人心,法律也确认其效力,短时间内肯定无法被取代,所以我们在合同核签过程中就要采取必要的措施加以弥补,比如:事先查阅对方的工商档案,明确是否对相关人员进行授权,如无,则签署合同时除了加盖对方公章,还应尽量要求对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切记此时需要亲笔签字,而不是加盖人名章。如果是内部授权代表签字,则授权书也应尽可能让法定代表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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