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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奇葩,只有更奇葩,湖北宜昌要求为去世近百年祖父母开死亡证明

中央广电总台中国之声  · 公众号  · 社会  · 2016-11-28 13:27

正文

让年近七旬的老人为已离世近百年的祖父母开“死亡证明”,听起来有些匪夷所思,但这却真实发生在宜昌市民徐义清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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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义清的父母在2002年和2012年先后去世,去年3月,还在世的三兄妹就开始着手准备将父母留下的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一系列手续。小妹徐义丽分到的房子没有房产证,不涉及过户问题,而67岁的徐义清和妹妹徐义珍折腾了一年多,仍未过户成功。


被要求出具祖父母死亡证明

房管局告诉他们需要先申报“遗产继承权公证”。提供了自己的身份证明、父母的死亡证明和婚姻、父母、子女情况证明,以及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等一系列证明材料之后,他们被另一项证明卡住了。公证处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都是第一顺位继承人,60多岁的徐家兄妹还需要证明自己的祖父母已经死亡,自己才能成为完全继承人。


徐义清:

“公证处主要就是要我父亲的爹妈和我母亲的爹妈的死亡证明。但是我的外公外婆爷爷奶奶,我们见面都没有见过,他们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就去世了。


据悉,徐义清的祖父母大约在上个世纪二十年代去世了,其父亲徐汉香10多岁时从祖籍地汉阳来到宜昌投身革命,也和老家断了联系,外公外婆则是在抗战中牺牲,母亲成了孤儿,各个部门都查不到他们的档案信息。


找不到证明不给办

徐义清:

“都找不到。找社区,社区说得有道理,说他们是解放之前去世,我们社区是1990年代才成立,人都没有见过,没有办法开这个证明。当地的派出所也是同样的答复,说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的事,他们管不了那么早的事儿。人事档案里也都查不到,也有道理。”


但是公证处表示,找不到证明就办不了,因为根据相关法律与法规,公证部门出具的结论是认定性的,如果依据公证书做出的行政行为错了,公证处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寻求法律途径也无果

徐家兄妹继承父母房产的手续因此停滞。在律师的建议下,徐家兄妹互相起诉对方,希望用法院的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作为依据来实现过户,但是在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不同的法官给出了两份不同的裁决,妹妹徐义珍作为原告,经过简单程序的调解可以顺利过户自己分到的房子,哥哥徐义清作为原告,经过开庭之后的判决,仍然是还需要证明自己的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已经去世。时至今日,这份证明仍无法办理。


奇葩证明年年有


自去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以来,已有超过20个省份出台具体工作方案,全面清理各类“奇葩证明”和繁琐手续。不过,在一些地方,如“无小三证明”“家庭妇女证明”之类的“奇葩证明”依旧层出不穷。



申领补助需证明“自己还活着”

健在证明是领养老金的必要手续。为了防止冒领,已从陕西省铁路部门退休的陈老先生的单位要求他们要和能体现当前年份的报纸或日历等道具合影并填写“健在证明表”,让老人证明“自己还活着”。表格到社区盖好章后,还需要辖区派出所盖章。


身份证号升级需证明“我是我”

原籍驻马店的陶先生,2001年他结婚和两年后儿子出生时,他身份证是15位,尾号是251。到了2004年,身份证号升为18位,在陶先生不知情的情况下,他的身份证尾号被改成了2611。结果陶先生在使用身份证办理变更手机套餐时,因身份证尾号不同无法更改。为证明“我是我”。陶先生办了两次结婚证,一个月之中在北京和驻马店之间跑了7趟。


几年后,陶先生的儿子要去美国旅行办理签证,因为未满16周岁,办护照的时候必须要有监护人的身份证明,可陶先生对比身份证和儿子的出生证明,发现身份证尾号不一致。于是,陶先生再次遇到证明“我是我”的问题。


翻建房子需证明“祖上四代”

福建泉州的曾先生一家申请危房翻建,可是房子的产权写的是高祖父的名字,如果他要翻建就要份公证,证明他是他高祖父的玄孙子(即太太孙),还得证明高祖父、曾祖父、祖父、父亲的父子关系及何时死亡,以及他们每一代的子女分别是谁,何时死亡,同意或不同意翻建本房产,以及其他有权继承。


老太家中摔倒需社区证明“自己摔”

贵阳的的一位老太太在家做家务时不小心摔倒,右腿骨折,需要住院做手术治疗。儿子王先生想用医保卡支付部分费用,却被告知需到社区开个没有得到过第三方赔付的证明,即证明他母亲是自己摔伤的,而非因交通事故等第三方造成的。


男子办出生证明需父母结婚证

湖北省恩施的一位准备出国打工的男子需要办理的各种出国手续中,包括出生证明公证,而办理该公证,需要提供父母的结婚证。然而,该男子母亲已年过七旬,父亲亡故,结婚证早已遗失。


类似的案例数不胜数,比如兑换纸币被要求“非故意烧毁钱币”证明,在为一岁的孩子转户口时被要求“孩子无犯罪记录的证明”,出国旅游被要求“你妈是你妈”证明,继承遗产被要求“无小三证明”,办理房产证被要求“单身证明”等等。



三峡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王守文说,

“奇葩证明”产生原因多种多样,一些部门未将服务对象平等看待,就容易任性地“漫天要证”。还有一些部门,为了转嫁工作责任,往往各自为政、互踢皮球。“奇葩证明”已成为损害社会公平正义和政府行政效率的“绊脚石”。


三峡大学MPA教育中心教师朱祥波博士认为,

一些本来应是职能部门判断和确认的事项,却列出一个个“奇葩证明”让当事人来协助确认,这本质上是“慵懒散”的表现,因此,在全面简政放权的语境中,需要进一步明确职能部门的职责和权限,避免懒政、慵政和怠政对民众产生困扰。



早在2015年5月,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就曾提出,要着力破除审批“当关”、公章“旅行”、公文“长征”等乱象,大幅减少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承诺要再砍掉“五个一批”。李克强说,“这些机构到底是出于对老百姓负责的态度,还是在故意给老百姓设置障碍?”


奇葩证明何时能铲除,关系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何时能得到较好的维护。



编辑:徐啸

记者:白杰戈

参考来源:中国之声新闻纵横、光明网、大河网、法制晚报(北京)、贵阳日报、澎湃新闻

微信编辑:付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