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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增值税专票新规:先开发票后付款将定罪量刑”这是谣言!

汪本良注册会计师  · 公众号  · 财务  · 2018-09-28 11:35

正文

最近微信朋友圈很多人在转发下面的微信,微信标题是““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增值税专票新规:先开发票后付款将定罪量刑”,上海本良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认为这是网络谣言,是对最高人民法院的新规的恶意曲解。


汪本良注册会计师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自己会计审计实务经验,认为企业产品销售只要符合收入的确认条件,就应当及时开具增值税发票,而不是收到款项再开发票。


收入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在判断客户是否已取得商品控制权时,企业应当考虑下列迹象:

(一)企业就该商品享有现时收款权利,即客户就该商品负有现时付款义务。
(二)企业已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拥有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
(三)企业已将该商品实物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实物占有该商品。
(四)企业已将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取得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
(五)客户已接受该商品。
(六)其他表明客户已取得商品控制权的迹象。



汪本良注册会计师查阅了2017年国务院颁布的《增值税暂行条例》,暂行条例规定了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增值税暂行条例》还规定: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开具增值税发票并不代表企业已经实际取得销售款项,开具增值税发票行为是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行为。


汪本良注册会计师认真研读了上面的照片版本的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全文,在该通知种找不到“先开发票后付款将定罪量刑”的法律条文

为了方便大家阅读,现将上面的照片转换为文字版。 通知全文内容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正确适用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有关规定,确保罪责刑相适应,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 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不再参照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第一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二、在新的司法解释颁行前, 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第三条的规定执行,即

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最高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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