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稿其实适用于金融宣传类稿件的编辑。
“金融”,这里是指货币资金融通的总称。包括:货币的发行、投放、流通和回笼;各种存款的吸收和提取;各项贷款的发放和收回;银行会计、出纳、转账、结算、保险、投资、信托、租赁、汇兑、贴现、抵押、证券买卖以及国际间的贸易和非贸易的结算、黄金白银买卖、输出、输入等。
中文编辑校对网在帮助客户编辑和校对的稿件中,有一半左右是财经新闻类的报纸杂志和书稿,其中有一些是所谓“财经”类稿件,质量相对差一些,包括那些冠以“财经”“理财”栏目的宣传类稿件。
今天要说的注意事项,参考了近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部门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银发〔2019〕316号)。
这个《通知》
自
春节
(2020年1月25日)起施行
。以下是《通知》中与编辑相关的内容。
1.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进行
金融营销宣传
,应当具有能够证明合法经营资质的材料,以便相关金融消费者或业务合作方等进行查验。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经营许可证、备案文件、行业自律组织资格
等与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相关的身份资质信息。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应当确保
金融营销宣传在形式和实质上未超出上述证明材料载明的业务许可范围
。
2.金融营销宣传不得引用不真实、不准确的数据和资料;
不得隐瞒限制条件
;不得对过往业绩进行虚假或夸大表述;
不得
对资产管理产品未来
效果
、
收益
或相关情况
作出保证性承诺
,
明示或
暗示保本、无风险或保收益
;不得使用
偷换概念、不当类比、隐去假设
等不当营销宣传手段。
3.金融营销宣传不得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手段恶意诋毁竞争对手,损害同业信誉;
不得通过
不当评比、不当排序
等方式进行金融营销宣传;不得冒用、擅自使用与他人相同或近似等有可能使金融消费者混淆的注册商标、字号、宣传册页。
4.金融营销宣传不得利用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审核或备案程序,误导金融消费者认为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该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提供保证,并应当提供对该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相关信息的查询方式;
不得
对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审核或备案的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进行
预先宣传
或促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金融营销宣传
应当通过
足以引起金融消费者注意
的
文字
、符号、字体、颜色等特别标识对限制金融消费者权利和加重金融消费者义务的事项进行说明。通过视频、音频方式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的,应当采取能够使金融消费者足够注意和易于接收理解的适当形式披露告知警示、免责类信息。
6.利用互联网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不得影响他人正常使用互联网和移动终端,不得提供或利用应用程序、硬件等限制他人合法经营的广告,干扰金融消费者自主选择;以
弹出页面
等形式发布金融营销宣传广告的,应当
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不得允许从业人员自行编发或转载未经相关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审核的金融营销宣传信息。
7.
未经金融消费者同意或请求,不得
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金融营销信息,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金融营销信息。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金融营销信息的,应当明确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
链接
时尚类编辑、美容类编辑、生活方式类编辑,禁用
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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