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数据为王”“流量至上”的
互联网时代
直播人气、好评率、点赞量等数据
已成为广大群众
判断商品、服务的重要指标
一些不法分子动起了歪脑筋
导致“网络水军”野蛮生长
扰乱了网络秩序
对电商平台、影视产业等
行业产生不良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
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额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额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在人人都有麦克风的时代,广大网民应牢记,每一个键入的文字,每一次点击的传播,都应受到法律与道德的约束。对流量造假与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必须予以严厉谴责和法律制裁,这不仅是对法律尊严的维护,更是对诚信价值的捍卫。
来源 |
公安部网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