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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价值25万的图片教训

创新工场  · 公众号  · 科技创业  · 2017-05-09 18:40

正文

请到「今天看啥」查看全文


近日,煎蛋网老大发布了一篇题为《被视觉中国索赔图片版权,很难受》的文章,详述了一周以来因使用图片涉嫌侵权,煎蛋被Getty Images图库中国代理公司视觉中国索赔25万的事件。



这个“前车之鉴”让小编闻风丧胆,可见图片版权的前路埋了多少地雷。那么如何避险呢?一旦出现版权纷争,又该如何止损呢让我们跟随 创新工场法务部 专业人士的脚步,了解一下图片版权的相关问题。

人类的注意力已成为稀缺品。在争夺注意力的赛道上,媒体、广告商逐渐摸索出一条圣训:呕心沥血长文三千,不如美美地来一张图片;板砖厚的学术著作,还抵不上几张漫画的启发教育效果来的好。精美的图片往往成为内容吸引粉丝、提高流量以及获取高频转发的关键因素。内容江湖中,始终流传着“图片党”的传说和他们如何瞬间斩获千万粉丝、百万转发的传奇故事。

“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 ,图片领域也没有例外。不少人沉浸在图片的强大流量导入功效的同时,往往会忽略图片也有著作权这一事实。于是,没有一点点防备,著作权权利人的律师函就这样出现在了图片使用者的办公桌上。正如虎嗅网的报道 《584张图片赔25万,煎蛋被视觉中国整糊了》 ,讲述了创业公司煎蛋网和图片版权公司Getty Images图库中国代理公司华盖中国之间的恩怨情仇,煎蛋网因为涉嫌图片侵权,几乎被逼到关网站的境地。小小的煎蛋网如此,巨头腾讯、今日头条也未能幸免,腾讯网之前被视觉中国起诉,今日头条也曾被视觉中国投诉而被应用商店下架。

有人曾开玩笑,检验创业公司是否成功的标准之一是集齐几大版权公司的律师函:字体公司、图片公司、软件公司公司律师函。那么,如何未雨绸缪,在避免自己被抄袭的同时不会触到别人的版权,又如何应对图片领域的维权诉求呢?本文试图梳理图片使用过程中核心法律问题,从而试图为创业公司躲开图片领域的地雷寻求可行路径。

所有图片都是有主的

图片可分为美术作品和摄影作品。美术作品自不必说,背后都有创作者,创作者创作美术作品往往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随着手机等便捷性拍照工具的流行,很多人可能没有意识到,摄影作品也是作为作品被著作权保护的。专业摄影作品的产生需要摄影者从事创意构思、模特雇佣、遴选摄影场地、拍摄、后期调整和修图、编辑筛选等工作。


普通人随手拍摄的照片,如果具有独创性,也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范围。理论层面较为认可的独创性概念是,一部作品经独立创作而具有的非模仿性和差异性。在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富昱”)与中国长城艺术文化中心、广东龙源音像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法院在判断图片独创性时曾指出,摄影作品因其所选择的拍摄对象、拍摄地点、拍摄角度、光线明暗以及构图的不同,会产生不同的艺术效果,给人不同的认知感受,因此具有独创性的特征。从上述案件中可以看出,法院在判断独创性时,注重考查图片创作过程中的独特性,以及图片的艺术效果和给人的认知感受两点。

法条君,你怎么看


我们首先来看一下法律关于图片著作权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著作权法”),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


根据著作权法,作者享有的著作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及其他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等。

根据著作权法,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图片著作权侵权的司法实践

图片著作权侵权案件争议的焦点问题主要是:
第一 ,维权方是否享有图片著作权的相关权利以及是否有权维权;
第二 ,被主张侵权一方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第三 ,如果构成侵权,侵权赔偿数额如何确认。

在如何确定图片的权利归属问题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著作权权利的证据。在作品或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以视觉中国维权案件为例,在中国维权的公司主体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华盖公司”)一般会向法院提供《确认授权书》,证明华盖公司系根据Getty Images公司授权享有相关权利,而证明Getty Images公司对涉案图片享有权利的证据主要是Getty Images公司网站上涉案图片的权利声明以及网站图片上“Gettyimages”的水印。

除非对方提出相反证据,法院一般倾向于认可华盖公司所提供的前述证据证明其享有涉案图片著作权维权的相关权利。但在华盖公司和贵州全林房地产开发公司、贵州侨新公司一案中,涉案图片上署名的作者是摄影师Steve Cole,由于Getty Images公司未能提供与原创作者Steve Cole之间存在“使用权许可协议”或证明该图片是Steve Cole的职务作品,或者有版权登记证,因此Getty Images公司对涉案作品不享有著作权,也不能授权华盖公司进行作品著作权的维权。

关于第二点,在判断被主张侵权的一方是否构成侵权时,著作权侵权采取“接触+实质性近似”的判定标准。权利人需要证明作品已经公开,实践中图片公司会采取在主页网站登载图片的方式实现公之于众的效果。在“实质性相似”的判定上,我国立法没有明确规定,法院只能在实践中探索具体做法。

图片著作权侵权案件中,由于被诉侵权一方往往会直接使用原图,所以在认定实质性相似时基本没有难点。如果被诉一方对图片进行过编辑,法院一般倾向于从色彩、形状及构造、内容等方面比较认定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而不会仅以作品中衬片的拍摄、采光角度、形状、颜色、图形布局某个方面的细节特征作为判断依据。在上海富昱诉北京环球音像出版社案中,法院认为法官在判案时应该从不同的角度来判断:一是从一般社会公众的角度以一般理性人的认知能力和理解能力作出相似性判断;二是从普通专业人员的角度作出相似性判断。

关于赔偿金额的确定,法院确定赔偿金额的标准一般有:
1)权利人的实际损失;
2)侵权人的违法所得;
3)法定赔偿。

对于权利人而言,其实际损失主要是失去可能收取的许可使用费;在网络侵权案件中,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则通常难以计算。据第三方统计结果,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期间,北京某图片公司的118起终审案件中,法院对每张图片的赔偿金额范围普遍在1000-1500元/每张,个别案子的赔偿金额为每张5000元。

几多误解说图片使用

很多人在图片使用方面有不少的误解和偏见,让我们通过消除误解和偏见的方式侧面说明图片使用的基本规则。

前方雷区请注意


第一, 无水印的图片可以随意使用。

根据中国著作权法,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比较常见的网络署名方式为图片角标、图片水印、时间戳等。没有水印,无法得知权利人的身份,并不能使侵权行为得到豁免。相反的,不少图片公司出于商业考虑,所出品的图片特意不打码,不上水印。愿者上钩,这正是不少图片公司商业模式的关键环节之一。因此,没有水印的图片要更加小心,谨慎使用。


第二,未取得版权登记的图片可以随意使用。

根据著作权法,无论是否发表,作品的著作权是自动取得的。版权登记并非取得著作权的必要条件。作品实行自愿登记,作品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版权登记的主要作用是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无论图片是否进行版权登记,都不可以未经著作权人同意随意使用。


第三,搜索引擎检索出的图片可以免费商用。

使用百度、Google等搜索引擎非人工检索方式自动生成的图片资源,百度等搜索引擎公司对其图片的合法授权并未做承诺。搜索引擎在其免责声明中往往明确,通过搜索引擎技术和服务所得的搜索结果链接的网页,以及网页的所有内容,均属于网页的所有者制作和提供。百度等搜索引擎对其自身网站所包含的图片等资料的版权,也明确要求用户不得用于商业目的。综上,无论是搜索引擎自身所提供的图片,还是其通过搜索引擎技术所检索到的图片,如果用户拟用于商业用途,都要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


第四,免费网站的图片可以免费用于商业用途。

错。免费往往是最贵的,此言诚不我欺也。市面上不少网站打着免费图片的旗号,但是网站上的图片存在侵权隐患。该等网站的图片大部分为用户自行上传的。对于用户上传的图片网站,网站会要求上传图片的用户承诺上传分享图片必须合法合规及无著作权纠纷内容,若用户侵犯第三人的知识产权,由该用户承担全部责任。


此外,该等图片网站往往会在注册声明中要求网站素材仅能用于交流、学习,不得用于商业用途,若需商业使用,需获得著作权拥有者授权。如未能仔细阅读所谓免费图片(素材)网的版权声明或用户须知,贸然将免费图片用于商业用途,则会遭遇侵权风险。


真正的“免费网站”在其网站说明中会明确网站图片可以免费用于商业用途。比如Pixabay,在网站“常见问题解答”中,Pixabay明确所有的图像都以知识共享组织(Creative Commons)的公共财产CC0协议发布;前述协议明确规定,用户可自由使用图片或视频,而无需联系原作者。


第五, 国外网站下载的图片可以放心使用,被发现的概率不大,对方维权成本也高。

错。理论角度讲,根据我国签署的《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公约成员国公民作者的作品也同样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实践中,不少国外的图片公司已授权国内公司代为维权。所以,不能因为图片来源是国外网站就放飞自我,很可能就成为别人枪口对准的目标。


第六, 我们公司使用图片未产生盈利,可以使用“合理使用”进行抗辩

著作权法为第三方使用作品御赐“尚方宝剑”——合理使用。合理使用是指不需要经过作者许可同意,也不必向作者支付任何报酬的作品使用形式。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合理使用的十二种情形。司法实践中对于合理使用的判断,往往需要考虑使用行为的性质和目的,被使用作品的性质,被使用部分的数量和质量,使用对原作品潜在市场或价值的影响等因素。


对于创业公司而言,尤其需要注意的是,是否通过使用图片获利,并不是合理使用考虑的核心要素,未使用图片盈利也不能阻却侵权成立。在煎蛋网事件中,创始人Sein一再强调“煎蛋的广告收入真的很可怜”、“煎蛋在商业上是失败的”、“基本是没有打赏的”,然而却未能阻挡视觉中国的维权脚步。当然,无盈利或者盈利金额较小会影响侵权赔偿金额的确定,此为后话。


第七, 我们公司不“生产”内容,只是内容的“搬运工”。转发包含涉嫌侵权图片的作品,侵权风险不会波及到我们。

NONONO。创业公司未经原作者许可转发非原创作品本身可能就构成侵权,如果转发时没有署名,侵犯了原作者的署名权;如果注明了出处和署名,未经原作者允许,侵权了原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如果被转发的非原创作品中使用了涉嫌侵权的图片,公司作为转发人同样侵犯了图片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转发无法豁免图片侵权的责任。创业公司为避免因转发非原创作品而产生图片侵权的风险,可在转发之前取得原创作品作者的同意,并同时要求原创作品作者对其作品中出现的图片已获得合法授权做出承诺。

收到律师函了?

别慌,还有和解这一步

收到图片公司的律师函,涉嫌侵权的一方应该核查是否如律师函所说,存在侵权可能,如是,需要着手删除图片,并核查律师函所未提及的其他图片,如存在可能的侵权风险,也应予以删除。考虑到诉讼的时间和金钱成本较高,图片公司往往倾向于选择和解的方式协商解决,在和解过程中,创业公司要注意核查图片公司提交的权属文件是否构成证明其有权维权的完整证据链;在和图片公司沟通中,对方的和解价格还是有很大的谈判空间的,所以要参考当地法院的判决赔偿标准,尽量争取较为合理的赔偿金额。

对簿公堂,如何发力

如果和解不成,或者不幸被图片公司选为儆猴的“鸡”,那就走到对簿公堂这一步。坏消息是,根据第三方统计北京一家图片公司涉诉案件的判决结果,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期间118起案件,判决权利人胜诉并获赔的案件为117起,权利人胜率高几乎100%。

当然也不必气馁。图片侵权中,被诉侵权一方还是有抗辩空间的。主要的抗辩理由有:第一,原告不是著作权人或相关权利人,诉讼主体不适格,如上述华盖公司和贵州全林房地产开发公司、贵州侨新公司一案,被诉侵权人主张华盖公司无法证明摄影作品属于摄影者的职务作品;第二,被诉侵权方可主张相关作品已过保护期间,并要求原告提交证据举证证明作品的首次发表日;第三,从被诉侵权的所得和原告损失两个维度出发,证明原告所提的赔偿数据高于合理的赔偿金额。

购买图片版权的注意事项

为避免可能的侵权行为,用户可通过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提前避免图片侵权。毕竟被对方发现侵权行为后,谈判即处于被动地位,往往最后的和解或司法判决的赔偿价格相对较高。用户如主动取得图片授权,可以相对从容的争取更为合理的价格。

用户获取著作权人的授权需要特别注意核验授权人的“正身”。如果授权人是著作权人,用户应要求其提供版权登记证书,如果对方无法提供版权登记证书,需要请对方提供“涉及版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证据。如果授权人是代理著作权人维权的第三方,除了需要核验著作权人的上述文件外,还需要授权人提供著作权人许可授权人进行维权的相关证明文件。此外,用户应在授权或许可协议中要求授权人对其授权的图片拥有授权的相关权利且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利进行陈述与保证。

除了核验授权人“正身”外,用户取得图片的授权或许可还要注意授权的范围和实际使用用途相符。举个栗子,如用户拟将图片用于微博、微信用途,授权/许可协议中所约定的授权范围应包括“网络、手机和互动广告(社会化媒体微博、微信使用)”。

预防图片著作权侵权的

“黑科技”,你知道多少?

预防图片著作权侵权,除上述循规蹈矩的做法之外,照例和大家分享一些“黑科技”。当然,此类黑科技并不能避免侵权的发生,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侵权的风险。

第一 ,如果用户实在找不到著作权人,但是非常希望使用该图片。为减轻侵权风险,并展现尊重著作权人的友好姿态,可以注明未联系到作者,并留下相应的协商方式,比如“我方已用尽一切手段查找来源,未能找到相关权利人,疏忽之处还请见谅,相关权利人如看到,请及时联系我方,我方将尽快删除并进行妥善处理”。


第二 ,尽量使用真正的免费网站中可以免费商用的图片,比如Pixabay。既可以少花钱甚至不花钱,又避免了可能的侵权风险。


第三 ,创业公司可以将市场营销宣传等侵权风险高的业务内容委托给第三方提供服务,转移侵权风险。创业公司作为委托人,可以通过协议等方式要求第三方公司对媒体宣传、市场推广过程中使用他人图片取得权利授权许可进行承诺,确认所使用图片已取得著作权人或其他相关权利人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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