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蓟高速
“
7·1
”
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调查报告
2016年7月1日21时30分左右,天津市津蓟高速公路宝坻区境内发生一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造成26人死亡、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不含事故罚款)约2383.4万元。
2016年7月2日,由天津市政府领导同志,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安全监管局、市监察局、市总工会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了津蓟高速“7·1”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邀请河北省人民政府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检验测试、技术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鞠立民,冀EA5566号大型卧铺客车驾驶人,男,44岁,河北省邢台市人。持准驾车型为A1、A2的机动车驾驶证,发证机关为河北省邢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初次领证日期为1997年9月26日,2014年8月增驾取得大型客车驾驶资格,有效期至2020年9月26日。2002年8月21日取得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有效期至2020年12月2日。
鞠立民非邢台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职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武海波自行雇佣,向邢台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备案;由邢台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核查驾驶证、从业资格证等证件后,向鞠立民发放了《上岗证》,同意鞠立民驾驶该营运客车。
经调查,鞠立民的驾驶培训、驾驶科目考试、驾驶证发证及审验情况均属正常。鞠立民本记分周期内无交通违法记分。
(二)事故车辆情况
涉事车辆冀EA5566,车型为宇通牌ZK6127HW卧铺客车,核定载客人数38人,总质量:18000千克,整备质量:14410千克,核定载质量:--,行李舱允许最大载重:550千克。初次登记日期为2011年3月1日,检验有效期至2016年9月30日。道路运输证号冀交运管邢字501111315号,车辆年审有效期至2017年3月4日。车辆技术状况检测日期为2016年3月1日,技术等级一级,类型等级为大型中级。
该车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投保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有效期分别至2017年1月23日和2017年3月3日;邢台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车辆事故互助基金统筹单有效期至2017年1月23日。
经查,该车辆出厂状况、注册登记证件、经营许可证件均合法有效。
(三)事发路段道路及环境情况(略)
(四)涉事相关企业情况
1.邢台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邢台交通集团)
邢台交通集团始建于1951年10月,2002年1月由原河北省兴泰运输总公司改制而来,为私营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路士尊;地址:河北省邢台市中兴东大街以北、江东八路以东,是邢台地区最大的骨干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范围: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公交客运、客运站经营、旅行社及旅游客运、汽车改装及维修等;现有在册职工2016人,分支机构39个。截止2016年5月,拥有营运班车和旅游客车818部,其中,公车公营客运车辆和公交客车148部,承包经营班车和旅游车辆670部(含旅游车34部,卧铺车12部)。涉事车辆及线路的经营主体均为邢台交通集团。
2.八方物流货运站
自2013年12月开始经营,无营业执照,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地址: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城泰山路与平安大街交叉口东行130米路北,河北恒星轴承有限公司院内。货运站投资经营负责人为郭继明,另聘用8人,其中日常管理负责人张东梅,另有财务2人、收货员1人、装卸工4人。经营方式:由发货人自行将货物送至装货点,经来往车辆配送至目的地。
3.河北恒星轴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星公司)
恒星公司为私营企业,2007年1月18日注册成立,注册号1360535000001097;法定代表人:刘振芳;股东:刘振芳、杜建新、杜建伟;实际经营人:杜明珠(刘振芳之夫,杜建新、杜建伟之父)。地址: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太行路北侧。经营范围:轴承制造销售。
(五)事故大型卧铺客车承包运营情况
武海波为涉事车辆(冀EA5566)、涉事线路(邢台—沈阳)班车的承包人(承包协议签订人)。武海波代表六个合伙人(武海波、李信江、付宏斌、刘长海、赵来宜、李兆英)与邢台交通集团签订客运班车承包经营责任制合同、承包经营客运班车的期限为一年,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六)审批线路情况
涉事车辆冀EA5566运行线路为“邢台—沈阳”。该线路于2011年1月24日经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局许可,该线路许可经营主体:邢台交通集团,起讫地:邢台至沈阳,起讫站点:邢台中心汽车站至沈阳五爱客货联运总站,途经路线:京深高速、保津高速、唐津高速、京沈高速,停靠站点:无,日发班次:1/2班,班车类别:直达,经营期限自2011年1月24日起至2018年1月23日止。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6年7月1日13时许,刘长海驾驶冀EA5566号大型卧铺客车由河北省邢台市邢台中心汽车站出发前往辽宁省沈阳市。车上只有驾驶员刘长海、鞠立民,售票员贾少柱和卫兆林4个人,无乘客,
第一排行李舱内有一个一米见方的大箱子准备送到河北省邢台市任县邮政局
,车辆开往邢台市任县方向;
13时24分左右,车辆停在邢台市北环高铁桥下,上了2女1男共3名成年乘客后继续前行,停在任县邮政局卸下了大箱子后往巨鹿方向行驶;
13时50分左右,车辆停在任县岭南路口,2名成年男性上车后继续前行;
14时10分左右,车辆停在邢台市张卫路口,1名成年男性上车后继续前行;
14时30分左右,车辆停在邢台市巨鹿车站,装载1件货物后继续前行开往邢台市平乡县;
15时许,车辆停在平乡县常河镇邢临高速公路收费站入口,4名成年男性上车后继续前行,在邢临高速公路上行驶;
15时40分左右,车辆从临西收费站驶出后开往八方物流货运站;
15时50分左右,
车辆停在八方物流货运站院内装货(
轴承9420千克
)
,1名成年女性乘客、2名小女孩和1名小男孩共4人上车后继续前行;
16时30分左右,车辆从临西收费站驶入邢临高速公路并转大广高速公路;
17时10分左右,车辆停在大广高速公路河北省衡水冀州服务区,2名成年男性上车后继续前行;
18时许,车辆转行黄石高速公路;
18时30分左右,车辆停在黄石高速公路河北省衡水武强服务区,
并关闭车辆动态监控车载终端
,19时许由鞠立民驾驶该车辆继续前行开往黄骅港方向,在驶过黄石高速公路河城收费站后的应急车道上,2名成年女性、1名成年男性、1名小男孩和1名小女孩上车,在黄石高速公路大郭庄段应急车道上,1名成年女性乘客、1名成年男性、3名小男孩上车后继续行驶在黄石高速,然后由黄石高速转京沪高速;
20时23分,车辆经由京沪高速九宣闸收费站(津冀界)驶入天津境内,经由滨保高速转入津蓟高速行驶。
21时28分,驾驶人鞠立民驾驶的冀EA5566号大型卧铺客车,以每小时88±5公里的速度(鉴定速度)在津蓟高速公路第二车道内由南向北行驶至K024+200米处时,
其车右前轮爆胎,致车辆失控,车身右侧与道路东侧波形钢制护栏连续刮擦挤压后,车辆前部又撞到K024+348米桥东侧钢筋混凝土护栏南侧端头,坠到闫东渠内
,
造成鞠立民及车内乘车人共26人溺水死亡、4名乘车人受伤及车辆、公路设施等损坏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略)
7月2日,救援人员在现场施救。
7月2日,事故车辆被起吊出水。
截至7月11日,死亡26人的赔付工作已经全部完成,4名伤员中有3名已经出院并已获得赔偿,损毁的电力和公路设施已赔偿完毕;另外1名伤员9月1日已经出院并于9月5日获得赔偿。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司法鉴定意见书(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2016〕鉴字第SJBJ0819号)认定:排除客车右前轮轮胎因质量问题导致其爆裂。该车事故时装载9420千克货物(不含乘客行李)、30人,结合客车主要技术参数计算得:
该车事故时总质量为25476千克(不含乘客行李)
,严重超出客车
设计总质量约7476千克
,增加了大型卧铺客车的轴荷,大型卧铺客车右
前轮轮胎由于其承受较大载荷,并使其下沉量过大至胎压过高导致爆裂
。
大型卧铺客车右前轮爆胎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
(二)间接原因
1.武海波、李信江、付宏斌、刘长海、赵来宜、李兆英共6人共同出资承包事发车辆,运营邢台至沈阳的客运路线。为获取更大利益,
使用无道路货物运输资质的车辆从事货物运输;擅自改变许可运营路线,不按许可站点经营;故意关闭车辆动态监控车载终端,逃避监管
。
2.邢台交通集团及其下属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工作严重缺失。
(1)第四分公司对运营车辆长期包而不管,长期违规运行,对涉事车辆长期不按许可的线路、站点运营缺乏管理;
车辆动态监控制度形同虚设,管理责任不落实,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不到位;对涉事车辆的驾驶人员、司乘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
。
(2)巨鹿分公司汽车站落实《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不力,违规接收未经许可进站的车辆进站运营。
3.八方物流货运站
无营业执照非法经营,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非法从事道路货物运输场站经营,长期为无道路货物运输资质的车辆配载货物;为客车配载货物违反操作规范,超出车辆设计总质量
。
4.恒星公司自2013年12月起,违法将场地长期出租给无营业执照及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八方物流货运站从事经营活动,每年违法所得1万元。
5.邢台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开展客运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
(1)邢台市交通运输局对邢台市运输管理处道路客运安全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情况失察,对组织开展道路客运市场监督检查工作指导、督促、检查不力。
(2)邢台市运输管理处道路客运安全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组织开展道路客运市场监督检查工作不力,对邢台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落实车辆动态监控工作情况布置、督促检查不到位。其所属市直运输管理站、长途客运管理科未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对邢台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不到位。
6.巨鹿县交通运输局运输管理站对巨鹿汽车站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未及时查处和纠正巨鹿分公司汽车站违规接收事故车辆进站经营行为,致使事故车辆长期违规进站经营。
7.临西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开展客运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
(1)临西县交通运输局对辖区道路运输行业打非治违工作落实不到位。
(2)临西县运输管理站在明知八方物流货运站长期无照经营且使用客运班车违规拉货的情况下,徇私放任该场站常年持续违规经营。
8.临西县人民政府打非治违工作不到位。
9.临西县轴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日常监管工作严重缺失,对恒星公司将场地长期出租给无营业执照及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八方物流货运站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失察失管。
10.河北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开展道路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
(1)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沧州支队献县大队对公路客运车辆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违规停车上客巡逻管控不到位。
(2)邢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安监大队)未能认真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源头管理职责,对邢台交通集团第四分公司道路交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监督检查不力。
(3)邢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桥东区一大队未能认真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源头管理职责,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道路交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监督检查不到位,安全隐患整改督促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津蓟高速“7·1”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司法机关处理的有关责任人
1.武海波,群众,冀EA5566大型卧铺客车承包经营人。
2011年与他人共同承包事发车辆,运营邢台至沈阳的客运路线。为获取更大利益,使用无道路货物运输资质的车辆从事货物运输;擅自改变许可运营路线,不按许可站点经营;故意关闭车辆动态监控车载终端,逃避监管;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涉嫌
重大责任事故罪
,2016年7月15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2.李信江,群众,冀EA5566大型卧铺客车承包经营人。
2011年与他人共同承包事发车辆,运营邢台至沈阳的客运路线。为获取更大利益,使用无道路货物运输资质的车辆从事货物运输;擅自改变许可运营路线,不按许可站点经营;故意关闭车辆动态监控车载终端,逃避监管;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涉嫌
重大责任事故罪
,2016年7月15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3.付宏斌,群众,冀EA5566大型卧铺客车承包经营人。
2011年与他人共同承包事发车辆,运营邢台至沈阳的客运路线。为获取更大利益,使用无道路货物运输资质的车辆从事货物运输;擅自改变许可运营路线,不按许可站点经营;故意关闭车辆动态监控车载终端,逃避监管;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涉嫌
重大责任事故罪
,2016年7月15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4.刘长海,群众,冀EA5566大型卧铺客车承包经营人。
2011年与他人共同承包事发车辆,运营邢台至沈阳的客运路线。为获取更大利益,使用无道路货物运输资质的车辆从事货物运输;擅自改变许可运营路线,不按许可站点经营;故意关闭车辆动态监控车载终端,逃避监管;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涉嫌
重大责任事故罪
,2016年7月8日被取保候审。
5.赵来宜,群众,冀EA5566大型卧铺客车承包经营人。
2011年与他人共同承包事发车辆,运营邢台至沈阳的客运路线。为获取更大利益,使用无道路货物运输资质的车辆从事货物运输;擅自改变许可运营路线,不按许可站点经营;故意关闭车辆动态监控车载终端,逃避监管;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涉嫌
重大责任事故罪
,2016年7月15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6.李兆英,群众,冀EA5566大型卧铺客车承包经营人。
2011年与他人共同承包事发车辆,运营邢台至沈阳的客运路线。为获取更大利益,使用无道路货物运输资质的车辆从事货物运输;擅自改变许可运营路线,不按许可站点经营;故意关闭车辆动态监控车载终端,逃避监管;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涉嫌
重大责任事故罪
,2016年8月13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8月26日被取保候审。
7.郭继明,中共党员,八方物流货运站的实际经营人
,无营业执照,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非法从事道路货运场站经营,为涉事车辆配载货物,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涉嫌
重大责任事故罪
,2016年8月19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10月15日被取保候审。
8.张东梅,群众,八方物流货运站的日常经营管理负责人
,为涉事车辆配载货物,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涉嫌
重大责任事故罪
,2016年8月19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9月1日被取保候审。
9.宋贵泽,中共党员,邢台交通集团第四分公司经理
,未能有效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致使公司安全管理职责不清,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落实,对事故车辆长期违规经营、不按规定使用动态监控车载终端,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涉嫌
重大责任事故罪
,2016年7月12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7月26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10.李保良,中共党员,邢台交通集团第四分公司副经理
(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对其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不清、责任不明,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安全生产制度得不到落实,未按规定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对车辆动态监控平台失于管理,负有直接领导责任,涉嫌
重大责任事故罪
,2016年7月12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7月26日被取保候审。
11.李华春,中共党员,邢台交通集团第四分公司安全科科长
(负责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对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落实不到位,对驾驶员教育培训负有直接责任,涉嫌
重大责任事故罪
,2016年7月12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7月26日被取保候审。
12.邓辉,群众,邢台交通集团第四分公司安全科主管动态监控平台科长
,负有直接领导责任,涉嫌
重大责任事故罪
,2016年7月12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7月26日被取保候审。
13.路士尊,中共党员,邢台交通集团党委委员、董事长兼总经理、法人代表
,开展旅客运输安全管理工作不力,未认真督促检查客运管理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邢台交通集团和第四分公司管理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涉嫌
重大责任事故罪
,2016年8月26日被取保候审。
14.李军,中共党员,邢台交通集团副总经理
(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分管部门和下属分公司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不到位,致使相关部门和下属单位未及时发现事故车辆长期违规经营,对车辆动态监控系统管理缺失,对事故车辆长期违规行驶、拉载货物、长期屏蔽车载终端、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等监管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涉嫌
重大责任事故罪
,2016年7月12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7月26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15.张冲,中共党员,邢台交通集团安全管理中心副主任
(负责车辆动态监控系统管理工作),未按规定设置车辆动态监控功能,未对事故车辆和驾驶员进行有效的实时监控和管理,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涉嫌
重大责任事故罪
,2016年7月12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7月26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16.赵建斌,中共党员,邢台交通集团总经理助理、董事会监事、安全管理中心主任
,对企业安全生产制度落实不到位,安全隐患排查不力,对基层单位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检查不到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涉嫌
重大责任事故罪
,2016年7月12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7月26日被取保候审。
17.路士冰,中共党员,邢台交通集团车辆动态监控平台负责人
,未履行车辆动态监控职责,严重失职,负有管理责任,涉嫌
重大责任事故罪
,2016年7月12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7月26日被取保候审。
18.王利凯,群众,邢台交通集团车辆动态监控员
,在值班时未履行车辆动态监控职责,严重失职,负有监控责任,涉嫌
重大责任事故罪
,2016年7月12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7月26日被取保候审。
19.李少客,中共党员,邢台市运输管理处副处长兼市直运输管理站站长
,主管市直运输管理站和长途客运科。疏于履行领导和推动监督检查工作的职责,对邢台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及第四分公司的卫星监控平台未按照相关规定输入车辆审批线路的问题未能监督和纠正,使本应重点监控的一类客运班线长时间脱离监管,并最终导致了事故的发生。2016年10月27日被检察机关以涉嫌
玩忽职守罪
批准逮捕。
20.陈伏顺,中共党员,邢台市运输管理处市直运输管理站副站长
,主管客运股工作,在日常安全检查中对事故车辆长期不按照审批路线行驶、卫星定位系统不在线的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和查处;对邢台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及第四分公司的卫星监控平台不符合规定的问题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致使车辆违规拉货运营的安全隐患长期存在,并最终导致了事故的发生。2016年10月27日被检察机关以涉嫌
玩忽职守罪
批准逮捕。
21.韩翠月,中共党员,邢台市运输管理处市直运输管理站客运股股长
,在工作期间疏于职守,在日常安全检查以及各类专项检查活动中对事故车辆长期不按照审批路线行驶、人为关闭卫星定位系统的行为未能及时发现,致使事故客车长期违规拉货运营,并最终导致了事故的发生。2016年10月27日被检察机关以涉嫌
玩忽职守罪
批准逮捕。
22.文天江,中共党员,邢台市运输管理处长途客运管理科科长
,在日常安全检查、各类专项检查活动、以及登陆河北省重点营运车辆公共服务平台对运营车辆进行监督检查的过程中,均未能认真履行职责,导致事故车辆违规拉货运行的情况一直未得到有效的纠正;对邢台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及第四分公司的卫星监控平台不符合规定的问题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长期存在监管漏洞,并最终导致了事故的发生。2016年10月27日被检察机关以涉嫌
玩忽职守罪
批准逮捕。
23.修杰,中共党员,临西县交通运输局运输管理站站长
,在明知八方物流没有经营许可证、使用客运班车违规拉货的情况下,收受临西县八方物流老板郭继明所送现金、物品,放纵该企业常年违规经营,导致事故车辆常年脱线运营超量载货,并最终导致了事故的发生。2016年10月27日被检察机关以涉嫌
滥用职权罪